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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稱評定 還要多少依據

教師職稱評定 還要多少依據

 

教師職稱評定 還要多少依據

中國青年報     2001-09-12     倪建中 

 

     對當前的教師職稱評審制度,儘管已有不少人持有異議,但一項制度的實施有其歷史根源,也自會形成某種歷史慣性,這種慣性甚至會演化成一種思維定勢,那就是我們習慣於把凡是涉及到教師的學習考評都與職稱“掛鈎”,這就使教師的職稱評定成了一個套子,在這個套子裏裝有教師的年齡、工作年限、工作態度、品格道德、外語水平、計算機水平等等,也許有人覺得這個套子還不夠大,所以還在往這個套子裏塞進新東西。 

     《法制日報》8月19日報道,“為提高教師的整體法律素質”,“今年暑期,江西峽江縣一千九百多名中小學教師背起書包,走進教室,進行普法‘充電’”,“學習期滿,進行閉卷考試,將考試成績列入教師考核內容,作為評先評優評職稱的依據”。 

     説實話,我很懷疑如果不是將考試成績列為評定職稱的依據,會有多少教師老老實實地坐進教室進行普法“充電”。將普法學習的考試成績作為評先評優的依據也許還説得過去,畢竟評先評優評定的是一個人的綜合素質,但將它作為評定職稱的依據,又有什麼科學依據呢? 

     當前教師們(其實也不惟教師)的.整體法律素質確實需要提高,但一個人的法律素質的提高並不像某種簡單技能、技藝的提高,經過集中培訓就能有立竿見影的效果。一個人法律素質的提高也許更有賴於他對法律的認同程度,從而自覺接受法律的監督,將法律知識內化成深層的法律意識涵養。也就是説,一個人法律知識的多少與法律素質的高低,並不簡單地成一種正比關係。進行法律知識的學習是必要的,但尚不足以成為教師(除了法律專業的教師)評定職稱的依據。這雖不能説是越俎代庖,但也不免有張冠李戴之嫌。 

     實際上,正是因為職稱這個套子裏裝了過多的東西,才造成了職稱評審制度的混亂。你的業務素質不行,但你完全可以憑藉年齡、資歷甚至職務等條件去申報職稱。我們的規則制定者似乎想用職稱評定一勞永逸地解決人的價值衡量問題與社會資源的分配問題,所以動輒就把什麼都納入評定依據當中,這就大大地影響了職稱評定的權威性與可信度。倒不如還職稱以本來面目,職稱就是單純的學術業務能力的評價,職稱評定本來不需要那麼多依據。 

 

標籤: 職稱評定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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