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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意向書

購房意向書

今天,小編為您帶來的是購房意向書,歡迎閲讀!其實簽訂意向書的本意,無非是為取得將來購買房屋時有一個締約合同的優先權而已。

購房意向書

甲 方:上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乙 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選定甲方開發的××水岸二期房屋的有關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一、乙方已選中並決定購買甲方開發的位於上海市松江區××路××號樓×××室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願意與甲方簽訂本意向書,並同意按本意向書要求與甲方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二、該房屋建築面積約為×××平方米,最終以房地產測繪機構測定的為準。

三、該房屋的單價為人民幣×萬元/平方米(建築面積),暫定總價款為人民幣×××萬元(大寫:×××萬元整),最終以房地產測繪機構測定的建築面積乘以本意向書約定的單價計算為準,多退少補。

四、本意向書簽訂的同時,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房屋確認金人民幣×萬元。

五、乙方應於甲方××水岸二期項目開盤銷售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意向書、已交納確認金的收款憑證及乙方之身份證、印章至甲方售樓處(上海市松江區××路××號)與甲方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及相關文件,並按《商品房預售合同》支付購房款。乙方依據本意向書支付的確認金轉作等額購房款。

甲方項目開盤銷售日以在當地報紙即《文匯報》發佈的開盤廣告確定的開盤銷售日為準,敬請乙方自行注意。

六、若乙方由委託代理人代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相關文件時,代理人需出示已公證的授權委託書

七、如乙方按本意向書約定與甲方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相關文件,並選擇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購房款,且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同時全部付清購房款的,甲方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單價基礎上給予乙方每平方米××××元優惠,即優惠後的單價為人民幣×萬元/平方米(建築面積)。

如乙方逾期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相關文件或逾期付款的,則乙方不再享受甲方給予的任何房價優惠。乙方已交納的房屋確認金甲方不予退還,作為賠償金賠償甲方的.損失。

如乙方選擇銀行按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則乙方不享受甲方給予的任何房價優惠。

八、如乙方逾期未與甲方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及相關文件,視為乙方自動放棄該房屋,甲方有權無需通知乙方而將該房屋另行出售,乙方依據本意向書已交納的確認金不予退還。

九、本意向書簽訂後,如乙方提出不購買該房屋,乙方已交納的確認金不予退還。

十、乙方已知××水岸二期的相關開發建設手續,包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正在辦理之中。如因該項目規劃、設計變更,致使該房屋不再建設,本意向書失效;或因規劃、設計變更致使該房屋户型、朝向變化而乙方提出不再購買該房屋的,本意向書失效。以上情況甲方應當無息退還乙方已交納的確認金,不再承擔其他責任。

十一、本意向書簽訂後甲方不得另行出售該房屋,除非本意向書約定的另行出售條件具備或本意向書失效。

十二、本意向書僅限於乙方本人享有,不得轉讓,《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買受人應當與本意向書中的乙方一致,否則,視為乙方放棄購買該房屋,甲方有權拒絕與其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相關文件,並有權將該房屋另行出售。乙方承諾甲方已告知乙方所選定的房屋為商品房,所繳納契税按辦理該房屋產權時政府規定的契税標準執行。

十三、乙方的通訊地址及聯繫方式以本意向書記載為準,為甲方向乙方發出任何書面通知的唯一地址,乙方保證通訊地址、聯繫電話準確無誤且長期有效,如有變更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自變更之時起24小時內通知甲方。否則,由此引發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十四、本意向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且乙方全額交納確認金之日起生效,在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同時失效,乙方同意屆時將本意向書原件交還甲方。

十五、本意向書一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上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乙 方:××× 身份證號:××× 電話:×××

  通訊地址:××× 郵編:×××

  簽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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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師接受諮詢或承辦的一些房地產糾紛案例中,有很多涉及到購房意向書的問題。因為普通的購房者對法律、政策掌握不夠,對購房意向書也存在着一定的誤解,盲目的簽訂購房意向書。待產生糾紛時,開發商説意向書不是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購房者才感覺到問題的嚴重性,前來諮詢律師。

關於購房意向書產生的歷史背景。其本質是開發商因為受限於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沒有取得銷售(或預售)許可證不得銷售商品房;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必須使用國家統一制式的合同文本”之強制性規定。在開發商沒有達到以上要求時,為了最大限度的吸收資金、在激烈的競爭中早日把房子賣出去,“購房意向書”便在開發商精心策劃下出爐了。所以,看其實質,意向書是以預約合同的形式實施着變相提前銷售的規避法律的行為。當然,意向書的產生背景不能説明它對購房者百害無一利,關鍵是我們怎樣把握,讓它向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關於購房意向書的內容和效力。開發商為了吸引購房者,一般情況下都已經涉及到了銷售的實體內容,例如:擬購房屋的面積、價格的計算、認購的時間等等。這種內容的約定實際已經表明了雙方之間經過了磋商,等條件成就時就進行實際的房屋買賣。還有一種情況的意向書,它僅僅約定了購房者將來買房的一種意向,內容中並不含有買賣的實質內容,例如:價格、面積、時間等。根據意向書的這兩種情況,從法律角度講,意向書的內容不涉及買賣關係雙方的具體權利與義務的,該意向書屬於預約合同,雙方當事人取得的也只是簽訂正式合同的優先權,最後以雙方簽訂的正式合同為準。即使違約,承擔的也只是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如果意向書的內容已具備房屋買賣合同的構成要件時,如果開發商違約,需要承擔不是締約過失責任而是違約責任。

簽訂意向書的本意,無非是為取得將來購買房屋時有一個締約合同的優先權而已。這樣就要求意向書在買房的價格方面需明確一個大致範圍,以便購房者考慮決定是否簽訂這個意向書,或者進行其他選擇。然而,開發商制訂的購房意向書中的價格條款很少是以一個價格範圍的形式出現的,而是具體價、暫定價或其他價。同時條款中又沒有“意向價不作為銷售依據”的特別提示條款,使得購房者對意向書中確定的價格或者相對確定的價格深信不疑,結果到簽訂統一制式合同時,開發商又否定意向書有關價格條款的效力,單方漲價。

對於這類問題的處理,按照我國《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採用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否則,開發商有義務特別提醒購房者“最終銷售價不受本意向書中價格條款限制。”

實際案例中,因為近幾年房地產價格升值較快,開發商到期不履行意向書的情況時有發生,以致購房者買不到房,購房者失去的是什麼?實際上是一種購買機會。如何衡量這種購買機會的經濟價值。顯然就是當初的市場價與當前的市場價的差值。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因此,開發商未履行意向書約定,致購房者喪失購買機會,開發商有過錯的就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違約責任。

標籤: 意向書 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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