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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後答疑申請書4篇

判後答疑申請書4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追求意識不斷提升,申請書在現實生活中使用廣泛,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願望得到合理表達。寫申請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判後答疑申請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判後答疑申請書4篇

判後答疑申請書1

申請人:靖邊縣人民醫院

法定代表人:XXX,院長。

因靖邊縣人民醫院與XX醫療損害糾紛一案,雖經兩次人民法院兩次開庭審理,但依然疑點重重。基於此,申請人請求貴院就(20xx)榆中法民二終字第00XXX號判決書的有關疑點予以解釋或答覆:

一、關於證據問題。

1、榆林市法院系統為何不按照鑑定程序由雙方選定鑑定機構,中院統一指定鑑定機構的依據和原因是什麼?

2、鑑定書不依照病歷作出分析和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3、對於存在明顯缺陷的司法鑑定意見,貴院不允許申請人提出重新鑑定的原因和依據是什麼?

4、臨牀醫學認為臂叢神經損傷恢復期為兩年,被申請人在損傷恢復期內的4個月內提出申請並作出傷殘的依據或合理性何在?

二、關於因果關係。

1、被申請人臂叢神經損傷與申請人的醫療損害有何因果關係?

2、被申請人臂叢神經損傷與申請人的醫療損害有何因果關係的證據何在?

三、關於賠償問題。

1、殘疾賠償金和護理費取最高賠償值的依據何在?

2、一審判決護理費為87元,二審改判107元的理由和依據是什麼?

上述疑問,請予以答覆。

此致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靖邊縣人民醫院 時間20xx年7月17日

判後答疑申請書2

xx區人民法院:

根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民商事案件判後答疑和規範申請再審立案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現申請人陳滿現就馬xx、周xx、周金x、周金x訴劉 xx、陳xx、張運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認可貴院(20xx)x民初字第01941號判決結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請:(西安王斐律師:電話 18991107108;歡迎來電諮詢、合作、交流!)

第一 關於本案訴訟時效問題的疑問。

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本案訴訟時效應自人身損害發生之日即20xx年5月19日開始計算,期間並沒有時效中斷情況發生。本案起訴之日已過訴訟時效,申請人已書面遞交關於時效的抗辯説明,法院為何對此抗辯不做迴應,不做出任何審查認定?本案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時效方面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是什麼?其次,貴院在判決書“經審理查明”部分中認定,20xx年1月18日周某虎死亡後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法院作此事實認定依據的是什麼?從原告提供的哪份證據中得到此認定?

第二 關於周某虎死亡原因問題的疑問。

周 xx於20xx年5月19日受傷,早在20xx年8月1日即好轉出院,時隔8個月病情不見好反而死亡,死亡到底是之前的損害所致,還是另有原因?原告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周某虎的真正死亡原因,就此認定死亡是由於之前損害導致,是否過於牽強?原告是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法院在庭審中為什麼不查明周某虎死因?法院最終認定周某虎的死亡與之前的損害具有必然因果關係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是什麼?

第三 關於申請人僱主身份認定問題的疑問。

本案所建房屋由房主張運過發包給劉xx,劉xx將砌牆工程分包給申請人陳xx,房屋上樓板時,申請人在人市介紹民工給劉xx。法院依據陳xx的砌牆分包事實和人市上介紹民工的行為,就認為申請人是周xx的僱主。申請人想問,法院認定僱傭關係中僱主身份的要件是什麼?是工程受益人、管理人、和僱員報酬發放人呢?還是誰介紹的勞務誰就是僱主?本案認定申請人為僱主滿足了哪些要件?

其次,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中稱:“陳xx辯解事故發生時,其分包的砌牆工程已經完工,事故與其無關,不願承擔法律責任的意見,因轉包未簽訂任何書面約定,劉鎖全也予以否認,其又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採納。”

申請人想問,法院認定申請人不能證明自己只分包了砌牆工程就推出樓板工程也是申請人承包,如此推理是否符合常理?申請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承包上樓板工程就推出申請人承包了上樓板工程,如此的推斷是否符合法律證據規則?把申請人是否為僱主的舉證責任分配給申請人,是否符合民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還有,法院在判決書之前已經查明申請人是建房的分包者,後又得出轉包者身份結論,法院的認定前後矛盾,如此事實認定不清如何作為判決依據?

最後,農村建房一般分為打地基、建房、砌牆、上樓板、裝修等階段,申請人只負責砌了個牆,並且也是長期做砌牆的活,由此法院就推出上樓板也是申請人承包的活,依據是什麼,僅僅是上樓板的工人是申請人介紹的嗎?既然是申請人承包的活,為什麼當時是劉xx在現場,而申請人卻在幾裏外另一個村幹活?

第四 關於對本案起主要作用的吊車問題的疑問。

法院以本案涉及侵權之訴和合同之訴的競合,原告選擇了僱傭關係訴訟,而不追加吊車車主作為訴訟當事人。但追加吊車不僅僅是法律關係問題,而是對事實查明起決定性作用的問題。上樓板的過程是由工人與吊車配合完成,吊車的僱主依常理也應是工人的.僱主,這對真正僱主的認定起到決定性作用,為什麼法院不追加吊車車主為訴訟參與人?在能查明事實的情況下而不查明反而靠推理推出的事實能否作為判決的依據?

判後答疑申請書3

申請人:董選民,男,漢族 ,1963年3月6日出生,住白水縣堯禾鎮田家窪村三組。

申請人董選民因排除妨害糾紛一案,對白水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10月9日作出的(20xx)白水民初字第00566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我認為判決是錯誤的。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20xx)白水民初字第005666號民事判決書。

二、由請求被告停止侵權、退還非法佔用的2.8畝土地並賠償損失。

事實與理由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問題。這是首先應解決的問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的規定,農村家庭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15條又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經濟組織的農户。因此,我國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本質特徵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户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也就是,俗稱的分田到户,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户家庭,而不屬於某個家庭成員。因此在此制度性,作為家庭成員之集合的農户,是承包經營權的唯一主體,單個家庭成員不能單獨享有此項權利,故該訴訟爭權土地屬共有關係,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建立在所有成員自願的基礎上。本案中,申請人以個人甚或者以主户的名義私自對外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家庭其他成員同意,事實上,其他家庭成員根本就不同意。根據《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當然是無效的。

(二)由於法庭對家庭和農户認識錯誤,認為在家庭承包關係上,家庭和農户同一主體,將户主的行為視為家庭成員共同意思的表示,對雙方達成轉讓協議側重於程序方面的考量(是否經發包方同意)忽視了實體方面即土地到底的使用權人都是誰、誰有權處分,這些人與土地的關係等等。

(三)法庭在事實認定方面存在錯誤,必然導致適用法律不當。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法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為此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地199條、第205條規定,懇請貴院領導能主持公道,作出停止侵權,退還土地、賠償損失,早日解決為盼。

此致

  申請人:董選民

  20xx年3月9日

判後答疑申請書4

申請人….,又名何肖灑,男,生於1997年8月25日,漢族,學生,公民身份號碼:612522199708252812。

法定代理人:…..,男,生於1965年10月4日,漢族,農民,公民身份號碼:612522196510042816。 被申請人:洛南縣寺坡中學

法定代表人:….,系該校校長。

被申請人:….,男,生於1996年4月30日,漢族,學生,住洛南縣寺坡周嶺村。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商洛市中級法院(20xx)商中民一終字第00…號民事判決,申請判後答疑。 申請判後答疑事項:

一、申請人對法院對明顯存在鑑定瑕疵的鑑定,不做分析,違反證據認定的原則,斷然採信,申請人不服。 申請人身體遭受侵害,傷害程度需通過司法鑑定確定傷殘程度。申請人一審向法院申請鑑定,鑑定經商洛市中級法院委託,由各方確定陝西藍圖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傷殘評定。藍圖司法鑑定中心按照鑑定規則,活體檢查等鑑定過程得出合理公正鑑定結論---8級傷殘。結論得出後,被申請人洛南寺坡中學為逃避責任對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鑑定。按照證據規則和民訴法被告對鑑定結論申請重新鑑定應在確定時間

繳納重新鑑定申請,並支付重新鑑定的費用。可洛南縣法院不顧訴訟規則還讓受害人---申請人重複支付鑑定費用,重新進行鑑定。二次鑑定機構---西安交大司法鑑定中心明顯違背鑑定規章制度,自認為鑑定鑑材不全還作出鑑定結論,將8級傷殘變為9級傷殘。申請人要問,二次鑑定是對方不服引起為什麼費用由我方支付,不交費用的法律後果就是承認一次鑑定結論,可法院讓受害人在此承擔費用明顯偏袒對方,決定做法和訴訟法公平原則相違背。二審法院明知二次鑑定存在問題為什麼還要認定,為什麼不傳訊鑑定人員當庭詢問,可見認定二次鑑定存在違反訴訟法關於鑑定結論認定的法律規定,請給予解釋和釋明。

二、本案是健康權糾紛屬於侵權案件,造成侵權的直接當事人已經確定,直接因果關係清晰。按照侵犯人身權案件侵權人應該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一二審法院主觀認定侵權人無過錯不承擔責任,請問為什麼不是混合過錯。既然認定原告有過錯,作為侵權直接人難道無過錯。顯然法院認定有違基本事實,請給答覆。

三、一二審都認定原告—受害人有主要過錯,被申請人學校為次要過錯,違背客觀事實事實,並且沒有真正證據支持。侵權發生地點特定,時間地點特定,學校作為造成原告受傷的事件-----體育課組織實施者,對發生學生傷害可能預見不夠,沒有起碼的安全保護措施,沒有盡到起碼的組織

者責任,對即將發生事故聽之任之導致原告身體受傷,並造成終身殘疾。學校對原告傷害有明顯過錯,應該承擔主要過錯。一二審主觀讓學校承擔次要過錯,有違客觀事實,並且缺乏必要證據。申請人不服,請給答覆。

四、對於認定受害人的部分損失標準以及剔除受害人損失數目沒有依據,原告直接花費都被剔除讓人不服,請答覆。

五、申請人在學校辦理團體學生平安險,學校隱瞞保險公司承保必須賠償的事實,導致申請人無法向保險公司主張申請賠償,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致申請人應該得到賠償無法實現。一二審明知存在此事實卻不做處理,還讓學校承擔次要責任,讓人不服。

綜上所述,一二審法院對申請人健康權一案的認定和判決有違事實和法律,申請人不服,特提出判後答疑。望中級法院能給申請人一個合乎事實、情理和法律的答覆。

此 致

商洛市中級法院

申請人:

法定代理人:

20xx年6月5日

標籤: 判後 答疑 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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