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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

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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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

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範本項目危險性作業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項目施工區域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動土開挖作業、佔道作業等危險性作業。

3、職責

3.1 SDPL為危險性作業許可證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危險性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權限劃分、審核、批准、現場檢查等。

3.2 各作業施工單位負責本單位危險性作業具體實施,負責作業風險分析,許可證填寫,措施落實,現場監護,作業許可證存檔等。

3.3 各與作業有關的部門負責作業許可證的審查,確認。

4、工作程序

4.1在工地區域內進行以下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

4.1.1在本項目所有生產場所、庫房、公共區域進行動火作業(包括電、氣焊接,切割)

4.1.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如:各種儲罐、塔、釜、槽車、地下池、爐膛、溝道、煙道、排氣道等。

4.1.3動土開挖作業及斷路作業。

4.1.4臨時用電作業。

4.1.5高處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1.2米以上(含1.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4.1.6起重作業,起吊20噸以上重物或吊物雖不足20噸,但形狀複雜、剛度小、構件長、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等情況下的起吊作業。

4.2作業申請

4.2.1作業單位進行作業風險分析,風險分析必須認真仔細,列出一切可能發生的風險,風險分析結果要填寫在作業許可證上。

4.2.2作業單位填寫作業許可證。作業許可證必須認真填寫,不得空缺,作業許可證上未列出的事項必須在補充欄內詳細填寫,簽名必須由本人簽寫。

4.3審批

4.3.1作業申請人持經作業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的作業許可證後通知審批人,審批人與作業申請人應到作業現場,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逐一核實,確認所有措施都落實後,進行簽字批准。

4.3.2 審批權限: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起吊20噸以上作業由安全經理審批,破土斷路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其餘作業均由施工經理審批。

4.3.3如因特殊情況下的危險作業,需進行多方會籤的,由SDPL安全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作業評審,共同會籤,會簽完畢交SDPL施工經理審批。

4.4作業

作業許可證經批准後,方可進行作業,未經批准,一律不得進行作業,並且必須放置在施工現場。

5、動火許可規定

5.1、動火作業

5.1.1 動火作業

在施工現場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5.1.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的物品的場所符合GB 50016-200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5.1.3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5.1.4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SDPL安全經理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1.5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2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2.1 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須執行HG 23012-1999的規定。

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凡在處於GB 50016-200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採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於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於10米,並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脱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5.3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3.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5.3.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5.3.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5.3.4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3.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於或等於爆炸下限的20%。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2%。

5.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4.1《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二聯。

5.4.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4.3《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後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SDPL安全經理)審批手續;最後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負責人。

5.4.4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5.4.5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准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後,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5.4.6《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塗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5.4.7《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終審批准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5.4.8《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5.5《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5.5.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SDPL安全經理派員分析合格後,終審批准。

5.6 職責要求

5.6.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訂、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5.6.2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並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所有動火作業時,必須在現場有監火人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後,要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分鐘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5.6.3 監火人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於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繫有關人員採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脱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它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後,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5.6.4被動火單位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施工現場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6.5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並簽字。

5.6.6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負責檢查本制度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5.6.7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准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瞭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並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作業。

6、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規定

6.1進入受限空間,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作業。

6.1.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6.1.2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高處、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6.1.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如下:

6.1.4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如下:

作業單位安全負責人要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根據需要制定安全應急方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監護人與作業人員約定聯絡信號,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方案內容,在受限空間外的現場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包括防墜器、救生繩等)和滅火器材。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於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實行“三不進入”,當受限空間狀況改變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同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入口處應設置“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或採取其它封閉措施。處理後需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進入。

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將受限空間吹掃、蒸煮、置換合格,所有與其相連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應加盲板隔離,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處應掛牌標識。

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採取強制通風,嚴禁向內充氧氣。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應在停機後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並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須派專人監護。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於12V;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於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於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得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攜帶手機等非防爆通訊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保證受限空間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2%為合格;氧含量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指標(H:S最高允許濃度不得大於10mg/m3),分析結果報出後,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受限空間內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業期間至少每隔4小時複測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容器,作業前應進行工藝處理,採取蒸煮、置換等方法,並做聚合物加熱等試驗。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和物品工具進入受限空間。

在特殊情況下(如油罐清罐、氮氣狀態下),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使用供風式面具時,供風設備必須安排專人監護。

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受限空間有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

發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受限空間,並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作業停工期間,應防止人員誤進,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或採取其它封閉措施。作業結束後,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後,施工單位和生產單位雙方簽字驗收。

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並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後,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

6.2作業監護人的資格和權限如下:

6.2.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識。

6.2.2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不完善時,有權拒絕作業。

6.2.3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繫,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並立即採取救護措施。

6.2.4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並負責保管。

6.2.5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6.3作業人員職責包括:

6.3.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作業。

6.3.2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6.3.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所列安全防護措施須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後,方可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

6.3.4作業人員遇有對違反本制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並向上級報告。

6.3.5應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如發現作業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6.3.6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和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6.4許可證管理要求如下:

6.4.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得塗改;如確需修改時,須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如果“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氣體檢測、評估等欄目填寫不下時,應另加附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附頁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1年。

6.4.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第一份審批人員留存備查,第二份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份由作業人持有。

6.4.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得代簽,作業人員、監護人姓名應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相符。

6.4.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週期。當作業中斷4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6.4.5本規定涉及對外單位和外來人員的相關要求,應在雙方相關合同中或通過對方承諾等形式書面明示。

6.5術語和定義

6.5.1“受限空間”是指在P&G所屬管理區域內爐、塔、釜、罐、倉、槽車、管道、煙道、下水道、溝、井、池、涵洞等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風險,可能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危害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

6.5.2“三不進入”是指沒有經批准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進入,安全措施不落實不進入,監護人不在場不進入。

6.5.3“隔離”是指採取加盲板或斷開連接管線,徹底切斷設備與設備間物料相互來往的方法。

7、高處作業許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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