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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公司章程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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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章程

建工公司章程範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生產經營管理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根據 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XX 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簡稱集團公司《章程》、自治區國資委《關於 XX 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實行國 ) 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批覆》 (以下簡稱授權經營書)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作為公司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二條 本公司是原 XX 建工集團 XX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建工 XX集團 XXX 有限公司、XX 建工集團 XXXX 有限公司的基礎上,通過吸 納 XX 建設國有資產經營公司、XX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XX 市房地產 開發(集團)有限公司、XXX 市路橋經濟開發有限公司、XXXX 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等社會法人和 XXX、XXX、XXX 等自然人投資入股而組 建的股份制企業。由集團公司投資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依法納税。

第三條 集團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本公司承擔責任。 本公司以其全部 法人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為規範實施資產經營責任制, 本公司將視經營生產需要設立分 公司和分公司性質的廠、站、供銷門市等經營機構。分公司實行內部獨立核 算,由董事長委託代理人,並按委託範圍承擔依法納税、上繳利潤和其他收 益、承擔有關代理民事責任。

第五條 本公司經集團公司批准並核定註冊資本金後, 依法申辦註冊登記。分公司經本公司董事會批准, 由董事長簽署委託法定代理人及資產經營 責任書後, 依法向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六條 本公司以“質量第一、用户第一、信譽第一”為宗旨,積極探 索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開拓國內外市場,謀求多元化的投資方式和資產經 營責任制形式, 實現最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本公司全部法人財產自 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堅持全局觀念,立足發展集團整 體優勢,增強集團凝聚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條 本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八條 本公司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依法建立健全各級黨、團、工會組織,充分發 揮黨的政治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同心同德辦好企業。

第二章 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

第九條 公司名稱:XX 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簡稱 XX 建工集團) 。

第十條 公司住所:XXX 省 XX 市

第十一條 經營範圍: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 建築業投資、 住宅產業項目投資、住宅部品、部件、建材、裝飾材料研發、銷售;對外貿 易等。

第三章 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註冊資本金為人民幣 30000 萬元。本公司國家資本金、註冊資本金的確定及其增減變動均以集團公司核定批覆數額為準。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三條 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設立董事會。 董事會行使集團公司授予 的職權,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董事會由 7~11 名董事組成,其中:十名董事由集團公司按 董事會每屆任期委派或者更換, 一名董事為職工代表, 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派連任。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授權本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集團公司《章程》及有關決定。實施集團公司和本公司 監事會的決議。 (二)審議董事長提出的本章程修改草案,報集團公司批准。 (三)審議董事長、總經理提出的工作報告並作出決議。 (四)審議並決定公司職能部門、分公司的設置、撤銷或調整變更其經 營管理職能。 (五)審議董事長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 工程師、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審計部門負責人任免、聘用或解聘的提名, 報集團公司批覆。 審計部門負責人的任免、聘用或解聘應事先商得公司監事會的同意。 (六)根據董事長、總經理的提名,審議並批准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 分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國有資產管理負責人的任免、聘用或解 聘以及獎懲事項。(七) 研究和審議公司制訂的投資決策、 生產經營計劃、 勞動工資計劃、 財務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並作出決議。 (八)審議公司制訂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利潤分配、收益收繳和彌補 虧損的方案,以及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審議這些方案計劃的執行情況並 作出決議。 (九) 審議並批准公司制訂資產經營責任制實施方案, 審議各職能部門、 分公司簽訂的企業內部經營目標責任書,審議執行情況的報告並作出決議。 (十)審議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金、發行債券的方案,報集團公司 及有關部門審批。 (十一)研究和審議本公司兼併其他企業的可行性方案,並作出決議, 報集團公司批准。 (十二) 研究和審議本公司合併、 分立、 進行股份制改造、 與外商合資、 聯營、承包或租賃、出售轉讓部分產權,以及解散或破產的方案,並作出決 議,報集團公司批准。 (十三)研究並貫徹執行集團公司董事會、常務董事會、監事會提出的 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可兼任總經理) 。董事長由集團公司常務董事會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委派。

第十七條 本公司的董事長、董事、總經理,未經集團公司常務董事會 同意,不得兼任集團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營 組織的經營負責人。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經董事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者監事會主席, 或者總經理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並由董事長根據提議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定期或依據提議臨時召開的董事會議或擴大會議, 均由董事 長召集和主持。 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 由董事長指定一名董事 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人員。 董事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董 事,可以書面表述自己的意見。 除監事以外,需要列席董事會議的人員,由董事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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