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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博物館章程模板

國有博物館章程模板

(適用於建立理事會的國有博物館)

國有博物館章程模板

目錄

序言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舉辦單位

第三章理事會

第四章管理層

第五章職工

第六章藏品展示、保護、管理、處置

第七章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九章終止和剩餘資產處理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附則

序言

(簡要概述本館的歷史沿革、基本情況,體現本館特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保障博物館依法辦館、科學發展,規範本館各項業務工作,確保公共文化服務、公共信託職能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博物館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館名稱為(英文名稱為)。

本館住所為,網址:。

第三條本館的舉辦單位是,登記管理機關是。

第四條本館的經費來源為,開辦資金為。

第五條本館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本館的宗旨是:。

(示例:作為為社會及其發展服務的、向公眾開放的非營利性常設機構,以教育、研究、欣賞為目的,收藏、保護並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

第七條本館的業務範圍是:

(一)徵集、保管、保護、研究文物、標本、文獻、藝術品;

(二)舉辦各類展覽,開展社會教育活動;

(三)傳播、弘揚歷史、科學、文化和藝術知識;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館其它業務範圍。

第二章舉辦單位

第八條舉辦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館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二)組建本館第一屆理事會;

(三)向本館理事會委派有關理事;

(四)提名並任免館長、副館長;按照有關程序任免黨組織負責人;

(五)審核本館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本館理事會工作報告

(七)支持理事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履行職責;

(八)監督本館運行;

(九)履行法律法規及其它規定明確的舉辦單位職責。

第九條舉辦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館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辦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本館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本館提供穩定增長的辦館資金和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辦館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維護本館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館發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理事會

第一節理事會的構成和職責

第十條理事會是本館的決策、監督機構,理事會向舉辦單位報告工作。

理事會每屆任期年。

(注:規模較大的博物館可單獨設立監事會。單獨設立監事會的,應增加相應章節載明監事會職責、監事會會議規則,監事長及監事產生方式等。)

第十一條本館理事會成員名,採用委派、徵選或推選方式產生,由舉辦單位履行任免程序,其來源與名額、產生方式為:

舉辦單位或政府部門代表名,由舉辦單位或相關政府部門委派產生;

社會公眾代表名,包括各利益相關方代表、專家代表、觀眾代表,由舉辦單位面向社會徵選;

本館代表名,其中館長、黨組織負責人為當然理事,其餘名由本館推選產生。

理事會設祕書1人,負責日常聯絡、會議記錄、文稿起草、檔案管理等工作。該職務沒有發言權、提議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基本職責:

(一)確保博物館的宗旨、業務範圍和目的的持續性;

(二)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博物館的各項業務活動;

(三)根據博物館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提供相應支持,確保藏品及文物在當前和未來的安全和維護;

(四)確保博物館能最廣泛地為公眾服務;

(五)支持博物館通過研究,客觀準確地詮釋和傳播有關藏品及文物的知識;

(六)根據博物館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監察和批准各項制度並監督這些制度的執行;

(七)審議博物館中長期發展規劃,審議和批准博物館目標和實現途徑,監督博物館計劃的執行;

(八)通過審查、批准、監督預算和財務報告,決策博物館財政預算支出和募集資金,保證博物館的財政穩定;

(九)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審議館長、副館長人選,評估管理層的工作;

(十)確保博物館有充足的人員實施博物館的各項功能;

(十一)審議本館內部薪酬分配方案、內設和分支機構設置方案;

(十二)本屆理事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負責組建下屆理事會,並報舉辦單位審議;

(十三)履行法律法規及其它規定明確的理事會職責。

第十三條理事會向舉辦單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重大事項專題報告。理事會通過的決議按管理權限須報有關部門批准或備案的,應報有關部門批准或備案。

第十四條第一屆理事會由舉辦單位組織;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舉辦單位、本屆理事會共同組織,按程序選舉新一屆理事。

第二節理事

第十五條理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任期屆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舉辦單位或政府部門委派的理事年齡不得超過60歲,社會人士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

第十六條理事為非受薪的社會公益職位,不得因理事資格領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職責產生的交通、通訊等相關補貼,可按有關規定從本館經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理事任職資格:

(一)熟悉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熱心社會公益,熱愛文博事業,能維護本館的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在所在行業具有一定資歷和良好聲望,能客觀、獨立表達意見

(四)無記過以上行政處分、無違法犯罪、失信記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享有發言權、提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理事會會議和本館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理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理事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認真履行職責;

(二)及時向本館反映社會各界的意見與建議,廣泛引導和爭取社會資源支持本館事業發展;

(三)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及相關活動,遵守並執行理事會會議決議;

(四)遵守理事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理事履職過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開或使用本館涉密信息;

(二)憑藉理事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三)以違背本章程規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擾本館正常運作;

(四)從事其他與理事身份不符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理事可以在任期內提出辭職。辭職應向理事會遞交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理事資格方可終止。委派的理事辭職須經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條理事發生以下情形的,理事會應按程序終止其理事資格:

(一)任期內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

(二)因本人身體健康和工作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理事職責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職責與義務、損害公共利益或本館利益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委派或推選的理事任期內因故變動需更換,由委派方或推選方提出人選,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按理事原產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換。

第二十四條理事出現空缺,應及時按原產生方式及程序填補缺額。新任理事任期為當屆理事餘下任期。

第三節理事長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名。理事長由舉辦單位提名,理事會選舉任命;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選舉任命。

第二十六條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引導理事會完成其職權,支持本館實現各項發展目標;

(二)確定理事會的議題,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督促、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四)代表理事會簽署有關文件;

(五)法律法規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可委託副理事長代行相關職權。

第四節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會議一般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年應至少召開兩次理事會會議,會議召開前十日書面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二十九條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前五日書面通知全體理事。

第三十條理事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採用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理事會決議一般事項須經全部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重大事項須經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重大事項如下:

(一)擬定及修訂本館章程;

(二)審議本館中長期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三)審議本館重大財務事項;

(四)審議本館內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審議本館機構設置方案;

(六)審議館長、副館長人選;

(七)審議決定本館理事會成員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作為本館重要檔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出席會議的理事人員、列席人員、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主要議題及議程;

(四)參會理事的發言要點;

(五)提交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理事會認為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單位章程規定,致使本館利益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四章管理層

第三十四條本館管理層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向理事會負責,由館長、黨組織負責人、副館長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員組成,實行館長負責制。

第三十五條館長、副館長由舉辦單位提名,經理事會審議同意後,由舉辦單位按幹部管理權限任免;黨組織負責人由舉辦單位按照有關程序任免。

第三十六條管理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接受理事會的監督;

(二)編制博物館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業務活動,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編制並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按照相關條例做好職工招聘、崗位晉升、人員管理、內設或分支機構的設置、薪酬發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館內參觀及活動人羣的安全;

(六)根據工作需要可提議設立發展規劃、薪酬與考核、展覽陳列、藏品徵集與保護等諮詢委員會或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館長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後,取得本館法定代表人資格。

館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單位業務、人事、財務、資產、徵集等各項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本館內設機構設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會決議主持開展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副館長協助館長工作。館長因故臨時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副館長代行其職權。

第五章職工

第三十九條本館職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條本館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等具體辦法由本館或本館授權的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和實施。

第四十一條職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開展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崗位職責和貢獻程度依據有關規定領取相應薪酬;

(二)對博物館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參與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獲得個人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學習和交流的機會;

(四)在工作業績、工作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對職稱、待遇、紀律處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並請求處理;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章程以及博物館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職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應當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博物館職業道德,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二)珍惜愛護博物館聲譽,維護博物館利益,遵守博物館各項規章制度;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章程以及本館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藏品展示、保護、管理、處置

第四十三條本館堅持博物館公共信託職責,所有藏品均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四十四條本館應當建立完備的藏品賬目及檔案,區分文物藏品等級、單獨設置文物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並報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館法定代表人對藏品安全負責,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員離任前,應當辦結藏品移交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館舉辦陳列展覽,開展社會教育和公眾服務,其主題和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和維護國家安全與民族團結、弘揚愛國主義、倡導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優秀文化、培養良好風尚、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本館不得從事文物等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不得違反辦館宗旨,不得損害觀眾利益。

第四十八條本館終止後,藏品處置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條本館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五十條本館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館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五十一條本館執行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税務、會計、審計等主管部門監督。

第五十二條本館的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理事會換屆和本館的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條本館承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披露應當公開的相關信息。

第五十五條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單位年報、職工大會、公示欄和相關新聞媒體及網站

第九章終止和剩餘資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本館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合併、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五十七條本館在申請註銷登記前,理事會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動。

第五十八條本館所有藏品及文物,應由政府主管部門組織清點封存,可劃撥其他博物館等機構用於公益性目的,不得用於清算償債。

第五十九條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經理事會通過,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六十條本館終止後的其他剩餘資產,在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館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條本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理事會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理事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案,經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經年月日理事會表決通過。自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准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館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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