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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經貿職業學院招生章程

山西經貿職業學院招生章程

為了保證山西經貿職業學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於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山西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16年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制訂工作的通知》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山西經貿職業學院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山西經貿職業學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適用於山西經貿職業學院普通高職及對口升學招生工作。

第二條山西經貿職業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公開程序、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學校概況:

(一)學校全稱:山西經貿職業學院

(二)學校代碼:14177

(三)辦學性質:公辦

(四)辦學層次:高職(專科)

(五)辦學類型: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六)辦學形式:全日制

(七)錄取通知書簽發人及職務:丁懷民院長

(八)頒發畢業證書的學校名稱:山西經貿職業學院

(九)辦學地點:北校區:山西省太原市南內環西街1號

南校區:山西省太原市晉祠路三段629號

 第二章錄取規則

第四條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及辦法:根據各省近三年錄取情況安排分省分類招生計劃。同時,對近三年新生數據進行分析,綜合考慮報考生源數量、辦學條件及畢業生就業狀況,在錄取過程中合理安排各專業招生計劃。

第五條在高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學院按照不超過我院在各省(市)招生計劃120%的比例調閲考生檔案,具體比例視各省(市)生源情況而定。

第六條普通高考文理科錄取原則:進檔考生專業安排以專業志願優先為原則,按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願錄取分數,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願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後一個專業志願。在考生所報專業志願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願不設分數級差。

第七條普通高考美術類錄取原則:在考生美術成績達到山西省最低控制線,文化課成績達到藝術類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基礎上,按美術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八條對口升學錄取規則:按考生志願和錄取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錄取;藝術類專業的文化成績達到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規定的最低控制線,按考生志願和專業測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

第九條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加分或降分的政策執行。

第十條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條我院只提供英語教學。

第十二條我院根據考生填報志願進行專業劃分,對於選報人數少於30人的專業原則上不開班,徵求考生意見後進行內部調整。

第三章其它

第十三條對已錄取的考生我院寄發錄取通知書。錄取結果按教育部要求與各省統一規定的形式集中向社會公佈,同時在我院的網站公佈。

第十四條新生應在規定時間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報到者,將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五條新生入學後,將依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進行新生資格審查和身體複查。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身體複查不合格者,將按照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有關條例執行。

第十六條學費、住宿費的收取,嚴格執行山西省物價局批准的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學院原公佈的有關招生工作的制度、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

第十八條本章程由山西經貿職業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通訊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內環西街1號,山西經貿職業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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