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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的説明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的説明

近日,《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進入了二審,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的説明,歡迎大家閲讀。

一、制定新《條例》的必要性

省人大常委會於2005年3月頒佈實施、於2009年5月修訂的《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於加強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我省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深入發展,企業的數量越來越多、類型越來越多,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複雜性、風險性越來越高,特別是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等行業領域的安全風險突出,對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要求越來越高。與此同時,安全生產改革不斷深化,安全監管實踐不斷深入,特別是隨着新《安全生產法》的頒佈實施,安全生產工作的內外部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使得我省《條例》的修改完善顯得十分必要。

(一)制定新《條例》是貫徹落實新《安全生產法》的需要。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於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安全生產法》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建設、完善監管執法方式、加大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等條款作了較大幅度的調整。與此同時,《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經正式實施十年,原《條例》關於相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企業安全生產要求、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等規定已經滯後於新《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為貫徹上位法精神,落實國家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最新要求,迫切需要對我省《條例》予以修訂。

(二)制定新《條例》是適應我省安全生產形勢的需要。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和省人大常委會的關心支持下,全省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佈局,各地、各部門和各單位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責任,落實政策措施,嚴格安全監管,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平穩。但從實際來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複雜。主要表現在:一些地方和企業安全生產法治意識不強,不能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安全與發展的關係,片面追求經濟發展和市場效益;一些地區隱患治理仍有缺位,後續治理措施跟不上,仍然存在安全盲區;一些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基層基礎仍然薄弱,安全生產法規建設滯後;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監管力量建設、信息化和應急救援水平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等等。為切實解決以上問題,迫切需要制定新《條例》,通過法律支撐和法律保障,推動解決各類問題矛盾,促進安全生產形勢平穩好轉。

(三)制定新《條例》是健全完善安全監管體制機制的需要。近年來,儘管全省安全生產各類監管體制機制逐步完善,但在許多方面仍然存在薄弱和支撐力度不足的問題。一方面,相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仍然不明晰。實際工作中,安監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之間、各行業主管部門之間的職責仍然存在缺位、交叉和含混不清的問題,相關行業領域存在監管盲區。另一方面,基層安全監管機構能力存在短板,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全省49.5%的鄉鎮(街道)安監機構沒有獨立運行,平均每個鄉鎮(街道)配備有編制的專職人員只有1.59名,人均監管250家企業,並且基層安監隊伍普遍不夠穩定,任務重、壓力大、待遇差、保障低導致人員流動性很大。因此,進一步明晰部門職責、加強基層安監能力建設、健全完善安全生產體制機制等問題亟待解決。面對安全監管實際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新《條例》來加強法規制度建設,填補相關法律制度空白,為基層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省人大對新《條例》制定工作給予了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省人大常委會於2015年4月下旬採取省市聯動的方式,對我省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情況開展執法檢查。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蔣定之,副主任趙鵬、劉永忠三位領導同志,分別帶隊前往南京、常州、鎮江、南通、蘇州、鹽城和連雲港等市進行執法檢查,召開座談會,聽取各地貫徹落實“一法一條例”情況彙報,並對《條例》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專門聽取了執法檢查情況彙報,在充分肯定我省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的基礎上,指出我省安全生產迫切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法規,加強責任體系建設,強化基層基礎工作等方面的問題。執法檢查中,各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積極呼籲儘快制定新《條例》,加強省級層面對安全生產的頂層設計、統籌規劃、法治引領。

綜上所述,在總結現行《條例》實施經驗和存在不足的基礎上,根據我省安全生產總體形勢、工作任務和基層實際,制定新《條例》非常必要、十分迫切,對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平穩好轉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二、新《條例》的制定過程

根據省人大立法計劃,省安監局專門成立起草小組,集中力量,在深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經多次論證、多輪修改,於2015年6月將《條例(草案)》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初步審查和修改,形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先後三次書面徵求省監察、編辦、住建、公安、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質監、食藥監、衞生計生、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水利等部門以及13個省轄市的意見。同時,在江蘇政府法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分析和研究,吸收採納了相關意見和建議。

此後,省政府法制辦就《條例(草案)》中意見比較集中的建設項目“三同時”、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職責、執法人員“盡職免責”等內容,召開專題協調會,積極與省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協商。2015年5月、11月,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安監局先後前往揚州化工園區、常州武進區、泰州等地開展專題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現場瞭解情況等方式,進一步徵求地方相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安監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結合我省安全生產實際,借鑑國內外安全生產立法的先進經驗,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全面審查和修改。最終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2016年2月25日省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送審稿),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説明的幾個問題

本次《條例》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統一銜接原則。在法治理念、法規內容、具體規定等方面,始終與上位法相統一、與原《條例》相銜接。二是堅持精煉簡潔原則。《安全生產法》等上位法已有規定的,原則上不再贅述或做簡要描述。三是堅持可操作性原則。儘量具體細化,各項制度措施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四是堅持立足實際原則。突出政策規定的實效性、急需性,符合基層實際,便於基層實施。《條例(草案)》共5章,57條,分別為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現將《條例(草案)》新增和細化的三個主要問題説明如下:

(一)關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對安全生產行業主管部門、綜合監管部門及安委會的職能做了細化規定。

一是明晰了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為進一步細化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第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依法實施安全生產監管。考慮到行業主管部門較多,機構存在調整變化的情況,為適時梳理有關職能部門的安全監管範圍,清晰界定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之間的關係,有效解決職能交叉和監管缺失的問題,《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三款授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確定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二是細化了安監部門綜合監管職責。《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綜合監管的職責,但對綜合監管的內涵未作界定。為切實履行好綜合監管職責,《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指導協調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是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及其辦公室職責。多年來,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及其辦公室在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指導、協調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改善當前安委會及其辦公室職責劃分不清,機構人員保陴不足等情況、《條例(草案玢第三十五條明確了安委會及其辦公室的機構設置和職責。

(二)關於鄉鎮(街道)、開發區(園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根據目前我省鄉鎮(街道)、開發區(園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安全生產管理的現狀,為強化屬地監管、促進重心下移,應當賦予鄉鎮(街道)、開發區(園區)屬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權。

一是加強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進一步細化鄉鎮(街道)安全生產職責,明確要求鄉鎮(街道)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專

職人員。鄉鎮(街道)可以接受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託,依法開展安全生產執法工作。有條件的鄉鎮(街道)依法經批准,履行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執法職責。

二是強化開發區(園區)安全生產職責。崑山“8·2”事故暴露出開發區(園區)安全監管力量不足,手段不強等問題。為了加強基層監管執法工作,《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對開發區(園區)按照級別規模做了分別規定,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執法職責。

(三)關於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這是促進我省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的關鍵所在。《條例(草案)》在總則部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一是強調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條例(草案)》第二章,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等職責,完善了危險作業的有關要求,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做了更為嚴格的規定,要求礦山、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行業以及粉塵涉爆、涉氨製冷、船舶修造等領域的部分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總監製度。《條例(草案)》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條款由原《條例》的20條增加至24條。

二是將船舶修造行業列入高危行業。我省是一個造船大省,船舶修造行業作業類型覆蓋面廣,涉及多學科領域的技術工藝,作業人員流動性大,素質參差不齊,安全隱患多,作業風險大。為更好地加強船舶修造行業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草案)》將船舶修造行業納入高危行業,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風險抵押金繳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方面作出更為嚴格的規定。

三是企業自主選擇存繳風險抵押金或者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新《安全生產法》提出,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為解決企業發生事故後,搶險救援費用和從業人員以外的第三者傷亡賠償問題,減輕地方政府負擔,《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確立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法律地位,明確在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船舶修造、道路運輸、海洋與漁業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行業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生產經營單位在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存繳風險抵押金中自主選擇。

此外,《條例(草案)》還強化了安全文化建設的有關要求,充實了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規定,明確了發包(出租)活動中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以上説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標籤: 草案 江蘇省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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