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規章制度 >守則 >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全文)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全文)

為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範執法行為,制定了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下面是詳細內容。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全文)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範執法行為,提升文明執法水平,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湖南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交通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是指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和日常工作中行為舉止應當遵守的基本準則。

第三條 執法人員應當做到政治堅定、忠於國家、勤政為民、依法行政、務實創新、清正廉潔、團結協作、公平公正。

第四條 執法人員是指持有有效的《交通行政執法證》的人員。

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的人員不得從事運政執法活動。嚴禁聘用無執法主體資格的臨時人員從事或協助執法。

第二章 着裝規範

第五條 執法人員上崗執法、參加集體活動等,應當按規定穿着配發的制式服裝。

第六條 着裝規範

(一)着統一發放的服裝。

(二)執法人員着制式服裝,應當保持整潔,不得外罩便服;不得着破損服裝;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不得戴袖套;長袖襯衣下襬應扎於褲內,袖口應繫好,不得開袖;內衣領不得高於制式衣領;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着執法服裝時不得戴有色眼鏡。

(三)執法人員着制式服裝時,只准穿黑色(棕色)皮(涼)鞋,不得穿拖鞋或赤腳穿鞋。

(四)着制式服裝時,男同志不準留長髮、長鬢角、大鬍鬚;女同志不得頭髮披肩,不得留長指甲、染指甲,不得化濃粧,不得佩戴各類飾物。

(五)執法裝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六)上路執法時,可配帶頭盔,夜間必須加穿反光背心。

(七)執法人員非工作時間不得着制式服裝,禁止非公務需要着制式服裝出入餐飲娛樂場所。

(八)女執法人員懷孕後,體形發生明顯變化時,不應着制式服裝。

第七條 執法人員配發的肩章、臂章等專用標誌不得變賣、外借。因工作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運政執法工作崗位時,執法標誌一律上交。

第三章 舉止規範

第八條 執法人員必須舉止端正,談吐文明,精神飽滿,姿態良好。

第九條 執法人員乘(駕)執法車輛執法時,應遵守交通規則,不得亂停亂靠,按規定保持速度和距離,確保安全。不亂用揚聲器。

第十條 執法人員徒步執法時,二人成行,三人成列,步伐一致。

第十一條 執法人員上崗執法時,不得吸煙、吃東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背閒聊、嬉笑打鬧。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省廳、省局、市局各項禁令,嚴禁酒後執法。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在辦公(值班)場所不得組織、參與任何形式的帶有賭博性質的或其它違法違紀、不健康的娛樂活動。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執法時不得圍觀和參與社會遊行、示威、靜坐等活動,不得組織和參與集體上訪。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日常公務中,接待相對人應主動起身相迎、倒茶讓座,接洽完畢應起身相送;解答問題要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於不知曉的問題不能隨意發表意見;不屬於本部門業務範圍的,應將來人引導至相關部門;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在上班時間應當自覺做到儀容儀表整潔、佩證上崗;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不得上網聊天、打遊戲等。

 第四章 執法用語規範

第十七條 執法人員在執法或在業務活動時,應規範用語、文明用語,嚴禁使用《交通行政執法忌語》中所列語言。嚴禁使用譏諷性、歧視性、羞辱性、訓斥性、威脅性語言和講粗話、講髒話。

第十八條 開始檢查或調查時:

我們是(某某單位)執法人員,正在執行公務,這是我們的證件,證件號碼是×××××,請您配合我們的檢查(調查)。

第十九條 在檢查或調查遇到牴觸時:

根據法律規定,您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請配合我們的檢查(調查)。

根據法律規定,您有如實陳述的義務,請配合我們的工作。

第二十條 在結束檢查或調查時:

謝謝您的配合,請您慢行。

謝謝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順風。

第二十一條 權利告知詞:

根據法律規定,您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如果您對處罰(理)決定不服,有權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歡迎您對我們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我們將努力改進。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二條 執法“窗口”部門規範用語:

您好,您辦什麼手續?

請您提供有關材料。

您提供的材料齊全有效,符合辦證要求,我馬上給您辦理,請稍候。

請您將材料留下,我們將依法進行審查並於×日內通知您結果。

請核對您的繳費憑證,請收好,謝謝,請慢走,再見。

對不起,您辦理的××不屬於我們管轄範圍,請您到××辦理。

對不起,依照規定,您提供的材料不全,還缺少××,請您補齊後再來。

第二十三條 接待規範用語:

請進;您好;請坐;您貴姓?您有什麼事?請慢慢講。

請您看一下記錄,如無誤請您簽字。謝謝您的合作。

請您不用客氣,這是我們應該做的。

您所反映的問題需要調查核實,我們在×日內調查瞭解清楚後再答覆您。

您所反映的問題不屬於我單位職責範圍,此問題請向×××(有關委、辦、局等)反映(或申訴)。

請慢走,再見。

第五章 執法規範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要嚴格執行交通運輸部《交通行政執法禁令》:

(一)嚴禁無行政執法證件執法、越權執法;

(二)嚴禁違法設置站卡、收費、罰款;

(三)嚴禁違法扣留車輛和證件;

(四)嚴禁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

(五)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和酒後執法;

(六)嚴禁非公務需要穿執法制服出入酒店、娛樂場所;

(七)嚴禁違規使用執法車輛、示警裝置。

第二十五條 執法人員要嚴格遵守市政府關於行政執法九條禁令及市交通局關於優化行政服務環境、規範道路交通行政執法“十必須”、“十嚴禁”和關於制止行業不正之風“七不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執法人員要熟知法律、法規和規章,熟練掌握法律、法規和規章適用範圍、違法構成要件、法定程序、法定權限、違法處罰(處理)標準、法律文書製作以及管理相對人應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處理)必須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八條 執法檢查:

(一)上路檢查必須使用執法標誌車輛,不得使用非標誌車輛或者社會車輛上路執法。

(二)道路檢查時,必須使用規範的指揮手勢和停車示意牌,夜間必須使用停車示意牌。

(三)在檢查車輛時,要檢查地點的前方200米、100米、50米處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誌或警示燈、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簡,在150米處發出停車檢查的信號並指揮車輛到達指定的安全依靠位置。

(四)執法人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不得少於兩人,必須先敬禮後再使用規範用語向管理相對人表明身份、出示證件。

(五)道路檢查時當事人拒絕停車接受檢查的,執法人員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不得強行扒登車輛責令駕駛人停車、不得駕車追堵被檢查者車輛等危險方法執法。

(六)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説明事由。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並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字又無法找到除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簽字證明的,可以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字並説明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情況。檢查物品時,應當輕拿輕放、有序進行。不得亂翻亂扔,不得損壞當事人財物。

(七)在路檢路查時不得雙向攔車,單向攔車不得超過三輛。不準逢車必查、查車必罰、人為造成交通堵塞。

(八)對沒有違法違規的整車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運政執法人員不得隨意攔車檢查,不得滯留車輛。

(九)在行政相對人情緒激動或有過激言行時,應當冷靜處理,不得針鋒相對,激化矛盾。如遇暴力抗法,應當沉着應對,及時報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態失控。

第二十九條 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應實行調查、審核、決定“三分離”制度,除依法按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查處的案件外,凡進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當事人自願放棄陳述申辯權利並請求提前處罰的案件),現場執法人員只能收集證據,依法採取必要的措施,除經本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的少數案件外,不得現場作出處罰決定。

(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在立案、調查取證、決定和執行等各個辦案環節,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驟執行。

(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處理部門必須認真審核案件的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有效,程序是否合法,文書製作是否規範等。對證據不充分或事實不清的案件,應當退回調查人員進行完善或補充調查。

(四)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處罰依據,不得以類推方式實施行政處罰。

(五)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履行告知義務,以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行政複議權、行政訴訟權。

(六)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應當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序等情節,正確適用自由裁量權,不得畸重畸輕、顯失公正。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七)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糾正違法行為。

(八)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法定權限作出,除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可由執法人員當場決定外,其他行政處罰應當報負責人審核。對擬給予5000元以上罰款、暫扣、吊銷經營許可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應當經執法單位集體討論形成處罰意見,並如實填寫《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應在記錄中籤名。

(九)予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有關情形,並履行相關批准手續。重大的行政處罰減輕案件必須經單位集體討論形成意見。無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十)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實行罰繳分離制度,除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或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後難以執行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外,執法人員不得現場收取罰款,罰款必須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

(十一)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處罰決定。

(十二)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必須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強制措施:

(一)採取暫扣證件、車輛、船舶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用範圍內進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得采取強制措施,嚴禁違法扣留車輛和證件。

(二)對違法行為輕微,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涉案財物數量較少的,可以不對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製作相關法律文書,並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四)暫扣證件、車輛、船舶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暫扣憑證,對暫扣的證件和車輛、船舶須由執法人員登記清楚;收回憑證時必須在憑證上註明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五)對暫扣的車船、證件和物品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丟失或者損壞;不得使用暫扣車船及物品;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處置(包括銷燬、拆解、變賣等)暫扣車船。有法定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時解除暫扣措施;沒有法定期限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解除暫扣措施。

第三十一條 行政許可:

(一)執法機構應當全面推行行政許可“一個窗口”對外製度,積極推行網上審批,提高審批工作效率。

(二)執法人員在辦理證件(含證件年審)或者行政許可事項時,應當向當事人説明辦事程序、途徑和相關要求。

(三)行政許可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在收到申請人的許可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及時受理,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因申請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規範的,應當書面一次性告知當事人;不具備辦證、行政許可條件或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構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向當事人説明理由。

(四)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許可辦理人員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中明確的審查方式進行實質審查。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錄以外的技術資料、材料。

(五)行政許可事項需要進行核(審)查的,要在規定時間內儘快辦理,並與受理送達程序等有關環節銜接好,不得有拖拉推諉現象。

(六)許可實施單位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欄、電子顯示屏或單位網站上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閲。

第三十二條 文書填制

(一)實施行政執法時應使用省廳統一確定的執法文書,做到格式統一、內容完整、製作規範。

(二)執法文書中除編號和數額、數量等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外,應當使用漢字;手工填寫的文書應當使用黑色簽字筆或鋼筆填寫,做到字跡清楚、書面整潔。

(三)執法文書按規定需要編寫案號的,應當根據文書的編號規則進行編寫。

(四)執法文書設定的欄目,應當逐項填寫,不得遺漏和修改。確因錯誤需要進行修改的,可以用槓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並在改動處加蓋印章,或者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確認;無需填寫的,應當用斜線劃去。

(五)詢問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聽證會筆錄等文書,應當場交當事人閲讀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面進行補充和修改,並由當事人在改動處簽章或按指印確認。當事人拒不簽字的,由兩名執法人員簽字並註明當事人拒籤理由。

(六)除簡易程序案件,由當事人現場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當事人的執法文書應當使用送達回證,並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達。

(七)執法文書中註明加蓋執法機關印章的地方必須加蓋印章,加蓋印章應當清晰、端正,要“騎年蓋月”。

(八)執法文書應及時按照要求歸檔。執法案卷應做到一案一卷,使用統一規範的卷皮,卷內目錄填寫規範,材料排列有序,裝訂整齊。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範的行政執法人員,縣局將視情節及造成危害後果的輕重,直接或建議相關單位追究責任人責任。按照《安鄉縣交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追究責任的方式分為: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五)扣發獎金;

(六)暫停執法活動;

(七)停職離崗培訓或調離工作崗位;

(八)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規違紀行為觸犯國家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範未包括的行為規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文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規範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相關閲讀:

  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隊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做到行為規範、依法行政、秉公執法、廉潔高效,根據市局《執法人員行為規範》,結合本大隊實際,特制定大隊執法人員行為規範。

第二條 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民道德行為規範,模範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章 隊容風紀

第三條 工作時間須着制式服裝,佩戴統一標誌,保持容貌嚴整。非工作時間,一般不着制服。衣着必須整潔、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等。應當規範綴釘、佩帶帽徽、領花、肩牌與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帶與身份或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戴帽子時騎車、乘車執行任務或隊列時可使用鬆緊帶,不使用時,鬆緊帶應置於帽內,室內可脱帽,並放於固定位置。執勤或集體活動時,應着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腳,穿拖鞋和赤腳穿鞋。季節換裝應當按統一要求整體換裝,保持着裝一致,有明顯傷疾及女同志懷孕後體形發生明顯變化時,應當着便裝。

第四條 儀表端莊、姿態良好。頭髮整潔,不染彩發。男隊員不得留長髮、大鬢角、燙捲髮、剃光頭和蓄鬍須。着制式服裝時,不濃裝豔抹,不圍圍巾,不佩帶飾品。不在外露的腰帶上系飾物。不紋身、不染指甲、不留長指甲。

第五條 着制式服裝應精神飽滿,舉止文明。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在公共場所或其它禁煙場所吸煙;不邊走邊吃東西;不嬉笑打鬧、高聲喧譁;不席地坐卧。在執勤車輛內也應保持良好姿態,精神振作。不遲到、不早退,不擅自離崗,執勤時不到被管理者處歇息、聊天、購物、用餐等。嚴格執行禁酒令。不得參與賭博、打架鬥毆,不得參加封建迷信等違法違紀活動。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在辦公室、值班室、崗亭時,必須姿態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翹腿、聊天、打牌、下棋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參加集會或其他集體活動時,必須按規定的時間有序入場,在指定的位置就坐。嚴格遵守會場秩序。有特殊情況要提前退場的,需經大隊領導批准。散會時,依次退場,不得喧譁。

第三章 執 勤

第六條 執勤前要列隊點名,整理着裝,戴好胸章,檢查裝備,明確任務,提出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帶齊有關執法證件、文書和票據。

第七條 徒步執勤(外出)時,做好兩人成行,三人成列。

第八條 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駕駛或乘坐二輪、三輪摩托車值勤時要配戴專用頭盔。

第九條 遵章守紀,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細緻、認真,嚴格執行城市管理及行政執法的有關法規。

第十條 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程序。糾正、處理違章時,一般情況下先敬禮、亮證,後糾違。做到行為文明,態度和藹,嚴禁粗言穢語。

第十一條 罰沒款和暫扣物品按規定及時上交,不延誤、挪用和擅自處理。

第十二條 愛護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加強維護保養,不用執法車輛辦私事,不使用通訊工具聊天。

第十三條 執行公務需進入居民住宅或單位時,應主動出示證件,説明來意。

第四章 禮 節

第十四條 參加慶典、集會等重大活動升國旗時,着制服列隊的人員應當自行立正、行注目禮,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未列隊的人員應當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自行立正。

第十五條 晉見或者遇見上級領導時,着制服的人員應當行舉手禮。

第十六條 進入領導辦公室前,應先喊報告,獲准後方可進入。

第十七條 列隊行進間遇見領導時,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

第十八條 交接崗時,應當互相敬禮;不同單位的執法人員因公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

第五章 接 待

第十九條 接待用語應當文明、規範,講普通話。

第二十條 對羣眾的舉報和來訪,要耐心傾聽,做好記錄,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上級領導視察、友鄰單位來訪、參觀、調研討,要熱情迎、送,儘可能辦好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六章 制 度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請假、銷假制度。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應按級請假。請假一天以內的,隊員由中隊長批准並報大隊部備案;一天以上的,報大隊領導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離崗。

因病請假一般情況下憑醫院證明,待領導批准後方可休息。請假人因特殊情況需要續假,必須經過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超假。逾假不歸作曠工論處。因工作需要,請、休假人在接到通知後應立即歸隊。休假結束,應及時銷假。

第二十三條 嚴格報告制度,堅持一事一報和按級報告的原則,對突發事件應及時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工作中未能處理的事項,應及時向分管領導請示,分管領導對請示的問題應及時研究答覆。投送新聞稿件、報送信息須經大隊領導閲批,不得越級上報。

第二十四條 因工作變動,調離、退休、辭職或被辭退、開除公職時,必須將自己負責的工作情況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證件、標誌等進行移交。移交工作應當在本人離開工作崗位前完成。因事暫時離開崗位時,應當將自己負責的工作向代理人員交代清楚。一般情況下應做好書面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城管行政執法人員“八不準四禁止”,即:不準敷衍了事;不準推諉扯皮;不準故意刁難;不準亂批亂罰;不準吃拿卡要;不準徇私舞弊;不準違法執法;不準粗暴執法。禁止執行公務前喝酒;禁止接受被管理單位的宴請和接收、索要錢、物;禁止為被管理單位代辦審批和處罰手續;禁止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第二職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範,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並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大隊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規範與上級規定有違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規範由大隊長室負責解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guizhangzhidu/shouze/pwzlkk.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