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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問答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問答

大家對《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瞭解多少呢?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問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問答

問:《規則》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第2條規定:“本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將原來的“國有事業單位”修改為“事業單位”。1996年原《規則》頒發時全國既有國有事業單位,又有非國有事業單位,98年頒佈、2004年修訂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科教文衞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因此,事業單位即是國有的,在“事業單位”前再加“國有”已沒有必要了。

問: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與《規則》之間有什麼關係?

答:第62條規定:“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規則,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次修訂將事業單位基本建設的財務管理納入《規則》的範圍,主要是通過在建工程、固定資產、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支出、固定資產投資決算表等來反映單位基建的相關財務信息。同時明確《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是國家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制度。

問:怎麼理解“在部分行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引入權責發生制”這個説法?

答:第66條規定:“……部分行業根據成本核算和績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中引入權責發生制。”

首次明確允許引入權責發生制,是本次修訂的一項重要內容。一是更加準確真實地提供財務會計信息的需要;二是實行成本核算和績效管理的需要;三是及時揭示財務風險的需要。

部分行業引入權責發生制的特點:一是整個行業的引入,不是事業單位自主選擇的引進,要由財政部會同中央有關主管部門確定;二是修正的權責發生制,而不是完全的權責發生制,比如醫院的財政項目補助和科教項目支出的核算仍採用收付實現制。

問:如何界定事業單位的結轉和結餘?

答:第7條規定:“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新《規則》將原《規則》中的“結餘”改為“結轉和結餘”。原 “結餘”實際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當年支出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一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如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取得的需結轉下一年繼續使用的專項資金結存;一部分是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兩部分資金雖同為結餘,但管理要求有所不同。為便於分類管理,將前一部分資金定義為“結轉”,後一部分資金定義為“結餘”。

問:在事業單位預算的執行上有什麼變化?

答:與原《規則》相比:一是明確提出“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更加強化了預算的嚴肅性和約束力;二是根據預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取消了預算外資金的提法,將原“從財政專户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改為“財政專户管理資金”;三是進一步明確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户管理資金預算調整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審批,而不能僅由主管部門審批。

問:《規則》對財政補助收入作了哪些修改?

答:第15條第一款規定:“財政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第一個是擴大了範圍,將“事業經費”改為“財政撥款”,既包括原《規則》規定的各類事業經費,比如教育事業費、科學事業費、文化事業費等,也包括原《規則》未納入財政補助收入範圍的基本建設投資、社會保障、住房改革經費等。根據部門預算改革的要求,這部分收入也屬於財政補助收入,是單位預算收入的一部分;第二個是強調了“同級”財政部門。在實際工作中,事業單位取得的財政撥款除來自同級財政部門外,還可能來自於非同級財政部門,比如科研院所通過承擔科研課題,以合同形式從科技主管部門取得的科研收入,雖然來源上屬財政撥款,但不是通過部門預算隸屬關係獲得的。為避免對財政撥款的重複計算,從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賬務處理上就作為“事業收入”或“其他收入”。

問:國家對事業單位提取專用基金的比例有沒有新的規定?

答:對於專用基金的提取比例,財政部今年專門發了財教2012-32號文《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提取專用基金比例問題的通知》,規定事業單位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的比例,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餘的40%以內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地方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和修購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省級財政部門參照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確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問:與原《規則》相比,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有什麼變化?

答:1.對財務報告的概念作了調整,將原《規則》中所説的“經營成果”修改為“事業成果”,強化了事業單位公益屬性和非營利性,淡化其創收或經營色彩,也體現了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方向和要求。2.在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中增加了“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兩張主表,主要是為了滿足對財政撥款考核和信息披露的需要。3.在財務情況説明書上增加了“結轉”、“對外投資”、“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考評”等內容。4.對財務分析的內容和主要指標進行了部分調整,取消了“經費自給率”指標,增加了“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均基本支出”兩個指標。

問:資產管理的分類有沒有什麼變化?

答:1.為了全面反映資產總量信息,完整反映事業單位財務狀況,在資產分類中增加“在建工程”,單獨反映事業單位未完工建設項目。

2.適應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在流動資產分類中增加了“零餘額賬户用款額度”。這是一種新的無紙化的貨幣形式,具有與現金和各種存款基本相同的支付結算功能,因此也是事業單位可支配的流動資產形式之一。

問:對財政撥款的結轉和結餘如何管理?

答:第29條規定:“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規定對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要實現單獨管理,以減少財政撥款資金沉澱,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二是體現財政分級管理的原則,考慮到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形成的原因比較複雜,中央與地方的情況各異,《規則》在處理上採取了審慎的態度,未作具體的規定,而是由各級財政部門作出具體規定。

問:對非財政撥款的結轉和結餘如何管理?

答:第30條規定:“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規定事業單位非財政撥款結轉不能進行分配;二是非財政撥款結餘可以進行分配;三是規定事業基金的功能作用,用於調節年度之間的收支平衡。

問:《規則》對事業基金使用管理有沒有新要求?

答:第31條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事業單位沒有將基金的安排與部門預算的編制結合起來,資金缺口留給財政;二是部分單位沒有按收支平衡的原則安排基金,支出超出了基金規模,導致負數的出現;三是部分單位將事業基金用來搞對外投資等經營性項目。增加這一條突出了事業基金對事業發展的保障作用。

問:專用基金的內容有沒有什麼變化?

答:1.在專用基金中取消了醫療基金。

隨着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事業單位醫療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尤其是《社會保險法》於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所以取消了這項基金;2.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實行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不提取修購基金。

有些事業單位如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主要依靠財政撥款保障,其他方面的收入基本沒有或很少,就沒有提取修購基金的必要了。同時提取修購基金本身就是參照固定資產折舊的做法,所以實行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也沒有必要再提取了。

問:事業單位支出分類有沒有什麼變化?

答:事業單位支出分類裏增加了一類支出,即其他支出。第19條第五款規定:“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在實際核算過程中確實存在“其他支出”的事項,原來的制度並沒有明確的列支渠道,實際核算中的處理多種多樣。增加其他支出符合事業單位支出管理的實際需要。這其中要把握好兩個問題:一是必須從嚴控制,不得隨意列支;二是必須嚴格審核列支的項目和內容,不能把沒有名目的支出、沒有詳細內容的支出納入其他支出。

問:對於固定資產的分類和標準有沒有什麼變化?

答:按照2011年5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規則》對固定資產分類進行了適當調整:一是將原“房屋和建築物”修改為“房屋及構築物”;二是將原“一般設備”修改為“通用設備”;三是將原“圖書”修改為“圖書、檔案”;四是將原“其他固定資產”修改為“傢俱、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考慮到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狀況,《規則》中的固定資產標準比原制度規定的標準有所提高,即:通用設備(原一般設備)單位價值標準由原來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專用設備單位價值標準由原來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

問:對於加強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有什麼要求?

答:按照從嚴從緊管理的原則,第44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餘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問:《規則》對加強事業單位負債管理有什麼明確的要求?

答:第50條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要求重點加強對借入款管理,同時,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新增貸款、降低債務規模;建立建設項目規劃、銀行貸款審批制度和單位債務情況動態監控機制等。事業單位資金來源主要依靠國家財政補助,支出主要是消耗性支出,不得違規舉債;確有需要舉債的,必須嚴格執行相關的審批程序。

問:新《規則》對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財務監督制度和依法接受外部監督有沒有什麼要求?

答:《規則》單獨增設“財務監督”這一章節,共四條,明確了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的內容、形式,提出了建立健全財務監督制度和依法接受外部監督的要求。

第58條規定:“事業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餘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等的監督。”

第59條規定:“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60條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61條規定:“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新增加的四條規定,使《規則》的結構和內容更加完善,凸顯了財務監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利於事業單位提高對財務監督的認識,建立健全各項監督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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