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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雲南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雲南省政府3月15日公佈了《雲南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對高速鐵路和高鐵線路的安全管理作出詳細規定,將於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雲南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9號

《雲南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7年2月1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阮成發

  2017年3月8日

  雲南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鐵路的線路安全和運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是指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並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線路,是指鐵路鋼軌道牀和路基,包括線路、橋樑、隧道、邊坡、側溝及其他排水設備、防護設備等基礎設施。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高速鐵路相關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高速鐵路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將高速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高速鐵路沿線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速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外的高速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其納入當地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範圍,明確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責任,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加強高速鐵路安全常識和愛路護路宣傳,並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高速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單位做好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高速鐵路護路聯防責任制。

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林業、水利、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高速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內的安全管理工作,主動接受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保障資金投入機制。

 第五條 單位、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佔用高速鐵路設施設備、標識標誌、高速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勸告並向當地公安機關、護路聯防組織或者鐵路運輸企業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按照職責依法處理。

第六條 高速鐵路實行全封閉管理。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高速鐵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封閉設施和禁止進入、高壓危險等安全警示標誌。

第七條 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劃定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劃定高速鐵路用地範圍外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並公告

縣級人民政府對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繪製的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書面確認後,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根據確認的平面圖設立標樁。

 第八條 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鋪設、架設各類跨越、穿越高速鐵路線路的管線、纜線、渡槽等設施;

(二)擅自進入高速鐵路的封閉區域;

(三)放飛鳥類和飛行器、風箏、孔明燈等飛行物或者飄浮物體;

(四)拋擲可能影響行車瞭望或者設施設備安全的物品;

(五)攀爬、鑽越、損毀線路防護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危及高速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拒絕排除或者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保證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建築物、構築物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依法解決。

第十條 對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內既有的油氣管線以及靠近高速鐵路鋪設的通信線路、電力線路、渡槽等設施,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維護,發現不能及時排除並且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應當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高速鐵路線路路塹上、跨越鐵路線路的公路道路和跨越鐵路線路的橋樑上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隔離設施和警示標誌,並加強日常管理維護。鐵路運輸企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告知有關單位及時排除;拒絕排除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在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新建杆塔、煙囱等設施或者種植樹木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確保設施或者樹木倒伏後不會侵入高速鐵路線路防護柵欄範圍內。

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既有的杆塔、煙囱等設施或者樹木,倒伏後可能侵入防護柵欄範圍內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採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造成損失的,由產權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規劃主管部門在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30米範圍內審批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的,應當徵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對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50米範圍內的彩鋼瓦房、活動板房或者廣告牌等建築物、構築物,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造成高速鐵路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高速鐵路用地範圍外兩側的山坡地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開發建設高速鐵路用地範圍外兩側的山坡地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並簽訂安全協議,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高速鐵路安全。

第十五條 在高速鐵路橋樑外側的地面沉降區域或者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不得實施取土、堆放棄土、填埋濕地、改變河道等可能影響高速鐵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道路、河道、水利、石油、航道、通信、電力等工程或者設施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有關單位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就建設標準、安全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內容進行協商,並簽訂安全協議後方可施工。未達成協議擅自施工對高速鐵路的設施造成損壞的,施工方或者建設方應當按照原有設施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由鐵路運輸企業修復的,費用由施工方或者建設方承擔。

高速鐵路沿線水利工程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水利、防洪設施的日常管理,及時排除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不能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因高速鐵路建設需要,新建、改建、還建的.公路道路、橋樑、涵洞及其附屬安全設施,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和協議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有關單位拒絕接收或者沒有接收單位的,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協調處理。

第十八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高速鐵路沿線的電磁環境進行重點保護,健全高速鐵路沿線的無線電監測網絡,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台(站)以及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干擾高速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 高速鐵路車站應當有嚴密的安全保衞措施,實行封閉式管理。

旅客及其隨身攜帶、託運的行李物品應當接受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強行攜帶違禁物品進站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損失由旅客自行承擔。

第二十條 高速鐵路客運列車晚點、迂迴、停運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旅客通報信息、説明情況,並採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發生前款所述情況時,旅客應當理性配合鐵路運輸企業依法處理,不得實施打罵侮辱工作人員、拒絕下車出站、圍堵車站列車、破壞鐵路設施等行為。

第二十一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高速鐵路線路、車站及列車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攀爬、鑽越車站防護設施;

(二)破壞、損毀車站、列車、線路、涵洞、通信信號、電線電纜、接觸網等設施和標識;

(三)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工作區域;

(四)擅自進入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

(五)阻擾、妨礙列車工作人員正常工作;

(六)干擾高速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

(七)傳播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不實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行為。

第二十二條 高速鐵路車站和列車內的治安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高速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共同負責維護,具體分工由省公安機關和昆明鐵路公安機關共同制定。

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高速鐵路車站、沿線治安防範快速聯動處置機制,實行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三條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速鐵路沿線線路、車站安全防範工作納入本地區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建立涉及高速鐵路安全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組織公安機關、鐵路運輸企業、護路聯防組織等單位,做好治安突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工作。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高速鐵路沿線重點保護部位、沿線車站等場所,加強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和維護,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並實現與公安機關建設的視頻圖像共享平台聯網對接。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保力量和設施,制定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的應急預案,定期進行培訓和應急演練,向公安等部門報告反恐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高速鐵路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機制。當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按照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預案,開展應急救援。特殊情況下,可以依法申請空中救援等方式進行快速救援。

高速鐵路沿線、車站、列車發生公共安全、事故災難、自然災害、公共衞生等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報告並採取先期處置措施。

 第二十五條 鐵路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履行高速鐵路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履行維護高速鐵路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撲救火災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與鐵路運輸企業之間應當建立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協調機制,針對春運、暑運、法定假日等運輸高峯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鐵路運輸企業、公安、城管、公交、地鐵、環衞等單位,共同做好站區綜合治理、交通疏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高速鐵路沿線公安、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安全監管、環境保護等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排除;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由鐵路運輸企業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工作人員在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本省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至250公里鐵路的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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