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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辦法-印章管理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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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辦法|印章管理範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行政印章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華北水利水電大學行政印章包括學校印章和校內印章。

學校印章是指“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印章(以下稱簡紅印)、“華北水利水電大學”鋼印(以下簡稱鋼印)、學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學校各類專用印章。

校內印章是指學校行政系統各二級單位(部、處、室、中心、學院及研究機構)及下屬科室印章。

第二章行政印章的刻制、啟用及銷燬

第三條學校印章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刻制。

第四條學校處級部門行政印章由校長辦公室根據學校機構成立或者更名的有關文件統一辦理刻制手續。因工作需要確需刻制行政業務專用章及科室印章的,由各處級部門通過學校辦公信息管理平台提出申請,經學校分管領導審批後,由校長辦公室登記並出具介紹信,方可刻制。

第五條處級部門行政印章及各類行政業務專用章刻制完成後,由校長辦公室登記、備案、發文後正式啟用。科室行政印章刻制完成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備案後方可使用。

第六條學校所屬的無職級科研機構的印章,應當由其所掛靠學院或者部門通過學校辦公信息管理平台提出申請,經學校科技處審核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到校長辦公室辦理刻制手續。刻制完成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備案後方可使用。

第七條校內印章因使用磨損、變形、損壞需要更新的,所屬處級部門應當提出刻.章申請,到學校校長辦公室辦理“申請刻制印章介紹信”,持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刻制印章。

第八條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者換用新印章的,啟用印章部門應當及時交回原印章,由學校統一封存或者銷燬。科室印章由所屬處級部門負責封存或者銷燬工作。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私自保留廢舊印章。

第三章行政印章的管理

第九條學校印章由校長辦公室負責管理。

各處級部門行政負責人負責本部門行政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檢查印章管理和使用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各無職級科研機構印章由其所掛靠學院或者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條使用學校行政印章應當嚴格把關,保證每次用印的正確性和必要性。各二級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印章管理辦法及使用程序,用印時應當嚴格履行審批制度,實施用印登記管理制度,對用印事由、用印單位、批准人、經辦人、用印日期等進行詳細登記備查。

第十一條所有印章均應當指定專人管理,非專管人員不得隨意動用印章。用印均需有批准權的領導審批,審批人不得管理印章,印章管理人員不得擅自用印。

第十二條印章管理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印章,不能隨意亂放,不得借用,原則上不能攜帶出單位以外使用,確保印章安全。印章遺失的',應當及時報告校長辦公室。

第十三條未經處級部門負責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員不得擅自將印章委託他人代管,確因故不在工作崗位時,由部門負責人指定人員代管,並辦好交接手續。印章管理人員有工作變動的,應當及時上交印章,部門負責人重新確定印章管理人員,做好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校內印章原則上只限在校內使用,不得用作合同、協議、擔保等事宜,否則無效。對違反印章管理辦法而給學校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用印時應當檢查印章與落款名稱是否一致,保證落款與印章相同;印章應當加蓋在發文日期中間偏上位置,騎年蓋月,上不壓正文,端正、清晰。

第十六條不得在空白憑證或者空白紙張上籤章。

第四章行政印章的使用程序及範圍

第十七條學校各部門辦理業務需要加蓋學校印章的,應當填寫“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印章蓋發申請單”(下稱用印單),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學校印章不對個人使用。教職工和學生個人確需用印的,應當由其所在部門或者業務所屬部門委派專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學校紅印主要適用於學校行政文件、各種獎勵證書、學生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向上級機關及校外有關單位、部門報送的各種材料、報表等,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書、協議書,基層單位對外簽訂的合同書、協議書,各類介紹信的開具,及其他需加蓋學校行政印章的材料。

(一)學校行政文件由校長辦公室根據公文簽發用印。

(二)各處級部門向上級及校外相關部門報送計劃任務書、統計報表、審查表、申報表等各種文檔材料(報表),需要加蓋學校印章的,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主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三)各類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學歷證明用印,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學校學生工作處或者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電大辦負責人審核簽字,並提供具體名單,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四)各類學位證書、學位證明書用印,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學校教務處或者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電大辦負責人審核簽字,並提供具體名單,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五)招生錄取通知書用印,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人審核簽字,並提供具體名單,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六)以學校名義簽署的一般合同書、協議書等,需要加蓋學校印章的,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對以學校名義簽署的重大合同書、協議書等,除履行上述手續及合同管理規定外,還需校長審批。

(七)使用學校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學校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主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八)以學校名義頒發的各類獎狀、榮譽證書,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主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九)申報省級及以上各類科研項目、科技成果鑑定、科技成果報獎等用印,由學校科技處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十)考察、訪問、出國留學(因公、因私)、旅遊人員的相關材料,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學校外事辦公室或者人事處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學校印章的,由相關部門填寫用印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後,提供相應資料,校長辦公室審核後用印:

1.以學校名義正式發文的榮譽證書、聘任證書用印,以文件為準;

2.以學校名義對外聯繫工作、生產實習、證明身份的介紹信,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到校長辦公室辦理學校介紹信及用印;

3.教師工作證、教職工收入證明、職稱評審材料及專業技術職務聘書補辦等,由學校人事處負責人審核簽字,並提供具體名單;

4.具有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籍的各類學生的學生證用印,由學校學生工作處或者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負責人審核簽名,並提供學生名冊;

5.學生畢業生登記表、繼續教育畢業生資格審查表用印,分別由學校學生工作處、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負責人審核簽字,並提供具體名單;

6.申報省級以下各類科研項目、科技成果鑑定、科技成果報獎等用印,由學校科技處負責人審核簽字;

7.檔案館查閲出具的已畢業學生的學籍、學歷、成績等證明材料,由學校檔案館負責人審核簽字。

第二十條學校鋼印主要適用於教師工作證、職稱證件、各級各類(包括全日制、繼續教育、電大辦)學生的學生證、畢業證、學位證、結業證、肄業證等證件原件的照片壓印。

使用學校鋼印,由各部門統一造冊,填寫用印申請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到校長辦公室登記用印。

學校鋼印應當與學校紅印同時使用,不得獨立使用。

第二十一條學校法定代表人印章主要適用於各類學生畢業證、各類聘書、學校重大合同及協議、報表、授權委託書等。

使用學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相關部門填寫用印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報分管校領導簽字同意後,到校長辦公室用印。重大合同及協議使用學校法定代表人印章,應當經過校長簽字同意後方可用印。

第二十二條其他事項需要使用校行政印章的,參照以上程序辦理。非日常性事務使用校行政印章印,均需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校領導簽字同意。

第五章專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學校專用印章是學校及有關部門履行專項業務而使用的印章,主要有“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術委員會”、“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教師職務中級評審委員會”、“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學籍管理專用章”、“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科研及技術服務合同專用章”、“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科研管理專用章”、“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招生專用章”、“華北水利水電大學財務專用章”等。

第二十四條專用印章只用於印章上刊明的使用範圍。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分別負責管理使用相應專用印章。

第二十五條各相關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專用印章的管理辦法和使用程序,並嚴格遵照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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