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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員工輪崗計劃實施辦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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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關於員工輪崗計劃實施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目的

為完善公司員工人才培養機制,及滿足員工職業發展需求,特制定《員工輪崗計劃實施辦法》。

第二條 意義

(一)員工輪崗計劃的實施,有利於培養員工的換位思考意識,使員工更能全方位多角度思考及解決公司問題,進而提升員工的大局觀。

(二)員工輪崗計劃的實施,有利於為公司培養“一專多能”的複合型人才,從而滿足企業高速發展的人才需求。

(三)員工輪崗計劃的實施,有利於員工拓展自身的知識、技能,從而提升員工自身的價值,為員工的職業生涯發展及晉升奠定基礎。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原則上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但結合公司實際先從採購部、財務部試點實行,根據實施情況再推至相關部門。

第二章 輪崗定義、類型及標準

第四條 定義

員工輪崗計劃是指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及員工職業生涯發展需要,在部門內、事業部內、事業部之間進行有計劃、有目的及系統性的橫向流動,以達到提升員工綜合素質為目的的'一種人才培養機制。

第五條 公司指派型輪崗

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求,並結合員工現有崗位勝任力及培養潛力,對符合輪崗標準的員

工指派到相關崗位進行輪崗。

第六條 員工申請型輪崗

員工能長期穩定勝任本崗位工作,在獲知相關崗位出現空缺時,可自主申請輪崗,經領導批准後方可能崗。

第七條 輪崗類型

根據員工輪崗的跨度,員工輪崗可分為部門內輪崗、事業部內輪崗、事業部間輪崗。

第八條 輪崗標準

員工輪崗應滿足以下標準及要求:

(一)在現有崗位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

(二)能勝任現有崗位工作職責,且無工作重大失誤及相關行政處罰;

(三)對於自主申請輪崗的員工,除滿足以上二項外,還應徵求流出部門、事業部領導的意見及將流入部門、事業部領導的意見,在徵得流出部門、事業部領導及流入部門、事業部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輪崗。

第三章 輪崗考核期及輪崗期限

第九條 輪崗考核期

(一)輪崗員工到新崗位有3個月的考察期,流入部門直接領導可根據輪崗員工新崗位的工作表現適度縮短及延長輪崗員工的考察期,但最短不低於2個月,最長不高於6個月。

(二)輪崗考察期間,流入部門直接領導可適當放寬輪崗新員工的工作及考核標準,但輪崗考核期滿後,嚴格按本崗位正常工作標準對輪崗員工進行考核。

第十條 輪崗期限

輪崗期限一般不低於6個月,輪崗期滿後,根據員工輪崗期間的工作表現並結合公司崗位編制及崗位空缺,或對輪崗員工延長輪崗期限,或由公司指派、員工申請進一步輪崗,或由公司決定對輪崗員工進行崗位調整。

第四章 輪崗期間的薪酬福利標準

第十一條 輪崗薪酬

(一)員工輪崗期間的薪酬待福利待遇體現“就高原則”,流入崗位薪資福利標準低於原崗位薪資福利標準的,按原崗位薪資福利標準發放輪崗員工輪崗期間薪資福利。

(二)流入崗位薪資福利標準高於原崗位薪資福利標準的,考察期間,輪崗員工的薪資福利標準不變,考察期滿後,按流入崗位薪資福利標準發放輪崗員工輪崗期間的薪資福利。

第五章 輪崗手續的辦理

第十二條 輪崗前準備

擬輪崗員工、部門經理、事業部負責人需制定如下規劃並提交行政人事部後,方可進行輪崗申請及手續辦理:

(一)制定擬輪崗員工依《輪崗計劃表》執行;

(二)根據《輪崗計劃表》實施輪崗的員工進行評估;

(三)制定擬輪崗員工輪崗後,原崗位的員工繼任計劃。

第十三條 輪崗前評估

在員工輪崗前,部門負責人對輪崗員工進行評估,就擬輪崗員工的性格及職業能力傾向、原崗位工作表現、流入崗位勝任力要求等方面進行考察評估,以確保輪崗員工能勝任流入崗位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手續辦理

如果輪崗涉及崗位名稱變動,請填寫《職位動態表》,報行政人事部;員工輪崗3個月後 ,進行考核評估,部門再填寫《職位動態表》依據新崗位薪資福利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審批權限

員工輪崗申請審批權限可參照職位變動審批權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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