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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訴書格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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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部

行政申訴書格式內容

寫明標題、申訴人基本情況、案由。

(1)標題。寫明“行政申訴書”。有的寫為“行政申訴狀”,也可以。

(2)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在申訴人之後,應用括號註明申訴人在原審中的訴訟地位。原審屬一審程序的,註明是原告或者被告;原審屬二審程序的,註明是上訴人或者被上訴人。在基本情況部分:申訴人是行政機關的,寫明其全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公民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住址。

如果申訴人不只一個,則應依次將基本情況列明。

(3)案由。寫明申訴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哪一個判決(或裁定)而提出申訴。具體行文可表述為:“申訴人×××(姓名)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理由如下:”

2.正文

寫明申訴請求和理由。

(1)申訴請求。即訴訟請求,也就是説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後,經過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再次審理,申訴人對所申訴的問題要求怎樣解決。怎樣解決?無非是要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以維護國家法制的尊嚴。

這部分應寫得簡明扼要,怎麼要求的.即怎麼寫,至於為什麼這樣要求,那是在理由部分闡述的內容,在此不必詳述。

(2)申訴理由。申訴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即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無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認為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是沒有證據,還是證據不足;是偏聽偏信、袒護一方,還是工作上的疏忽大意造成,是對方當事人賄賂、引誘證人作偽證造成,還是執法人員徇私枉法、濫用職權所造成。總之,要用清楚的事實,確鑿的證據,來推翻原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千萬不要用“想當然”來代替事實,更不能以“莫須有”的錯誤來指責人民法院,否則,申訴就會石沉大海,不會有結果。

②適用法律有錯誤。一般地講,“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上不正確,不全面,則肯定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但有時也會出現其他情況,如錯誤地引用了法律條文,或者錯誤地理解了法律規定的原意,等。不過,這樣的情況很少出現,多數是因錯誤地認定了事實,引起錯誤地適用法律。在批駁人民法院錯誤地適用法律的時候,一般要首先駁正事實,然後引用有關法律、法規的全文,用立法的原意和有關這方面的司法解釋,來説明怎樣適用法律方為準確、恰當。

③違反了法定的訴訟程序。就司法實踐中的情況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情況,有以下幾種:①剝奪了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比如,對當事人申請回避不予理睬;當事人出示的證據不予接受;當事人要求傳喚的證人不予傳喚;不讓當事人充分地陳述有關事實,等等。②當事人申請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蔘加訴訟,人民法院不予批准。③出於袒護被訴方的目的,應當立案審理的案件而駁回起訴。④在審理過程中,對一方當事人喋喋不休的發言不予制止,言聽計從,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發言,不斷詰責,甚至終止其發言。⑤對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全部接受,視為“鐵的證據”,面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證據,一概不予接受,視為“虛假的材料”,等等。人民法院如果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違反了訴訟程序,就會導致出現錯誤的判決、裁定。在批駁人民法院違反訴訟程序問題時,也要根據事實,依據法律。不過,筆者認為,在這一方面,困難較多。因為有些違反程序的事實,不好取證。首先,法院的審噦Ⅱ人員不會作證;其次,對方當事人也不可能作證。唯一的辦法是從行政訴訟的全卷宗中反映。有心機的當事人,為了下步提出申訴,在對庭審筆錄簽字時,將有關違反程序的問題記載於人民法院的筆錄上。這就是申訴的根據。

申訴理由部分的寫法,有兩種:一種是將事實和理由分開寫;一種是夾敍夾議的方法。即一邊敍述行政糾紛的事實.一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説理。不論是分開寫還是合起來寫,都應抓住關鍵,突出重點,具有針對性。

3.尾部

寫明申訴書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註明製作時間。附項部分的內容,一般應註明本書副本×份;書證一般指原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書等。如果有新的證據,應一併附送。如果有證人,也應註明其姓名、住址等。

標籤: 格式 行政 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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