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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狀結構講解

民事申訴狀結構講解

民事申訴狀如何構成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民事申訴狀結構講解,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民事申訴狀的結構與民事再審申請書的結構相同

民事再審申請書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主要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案件編號、終審法院名稱。一般可以這樣表述: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的於××××年×月×日的(19×× )第××號一審(或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二)正文

是再審申請的關鍵,主要由申請事項及事實和理由部分構成,申請事項一般是要求重新 審理。事實和理由是再審申請是否能得以支持的關鍵,根據上述提起再審的法律規定,申 請人一定要把一審、二審的審理情況介紹清楚。新證據的發現,新證據的提供,終審法院適 用法律不當,違反法律程序,審判人員有徇私舞弊行為。

(三)尾部

依次寫明致送人民法院全稱、審請人名稱、審請日期並在附項中列清一審、二審 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有關證據的份數。

(四)注意事項

針對性。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的條件不同,因 切合法律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同的再審條件,有的放矢地寫清法律事實和理 由。

時效性。由於法律對再審申請有時效限制,所以再審申請書應儘早製作,以免殆誤機會。

  民事申訴狀範文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xx,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於 20xx年6月22日作出的(20xx)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11月8日作出的(20xx)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飛通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杆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杆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説,對同杆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於199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杆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並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説-對同杆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説,並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飛通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杆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杆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飛通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合江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杆架設問題的答覆。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並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杆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何況,本案的同杆架設還不屬於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於“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飛通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飛通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於飛通公司何時發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後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飛通公司何干

顯然,飛通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飛通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説,閉路電視線本身並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用户投訴閉路電視信號中斷,否則飛通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迴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飛通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合江縣安辦簽發的《批覆》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範,將電杆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並接,且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杆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並接,並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於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杆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置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説,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迴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迴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鑑於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鑑於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飛通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飛通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20xx)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書和(20xx)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各一份。

標籤: 講解 民事 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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