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法律文書 >上訴狀 >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個人)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個人)

公民管轄權異議上訴的上訴狀如何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個人),供大家閲讀參考。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個人)1

上訴人:楊xx,男,漢族,1xxx年7月xx生,住鄭州市xx區xx街xx號xx號樓xx號。

被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鄭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鄭花路10號。

代表人:楊xx

原審被告:周xx,女,漢族,1xxx年12月xx日生,住鄭州市xx區xx裏xx號附7號。

原審被告:河南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xx路16號。

法定代表人:馬xx

原審被告:河南xx集團xx汽車旅遊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張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xx區人民法院(xxx6)x民初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一審裁定。

2、依法裁定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沒有管轄權,應依法移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

3、訴訟費裁定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汽車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訴人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均經過鄭州市公證處依法公正,借據公證書和汽車消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的公證書均對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訴人可以本公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審理。該公證書並沒有公證如發生糾紛應在被上訴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我們知道,合同約定的內容如與公正的內容不一致的,應該以公正書的內容為準,公證書上對發生糾紛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審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本案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顯然違背了公證書對管轄的公正,因此,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是錯誤的。故上訴人特依法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移送至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者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6年x月16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個人)2

上訴人:壽xx。

上訴人:雷xx。

被上訴人:李xx。

被上訴人:趙xx。

上訴人不服淇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x4)淇民初字第 32x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撤銷淇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x4)淇民初字第 32x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浚縣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1、趙xx不是本案的被告。

從原告提交的起訴狀來看,原告要求承擔責任的是壽xx、雷xx,並沒有要求趙xx承擔任何責任。(xxx2)淇民初字第757號民事判決書查明;“原告取得以趙xx名下出資,實際出資人是原告”。原告提交的證據五;“被告趙xx當庭承認自己並未出資,名下出資均為原告李xx出資”,上述事實有在卷證據證明。依據上述查明的事實,趙xx不具備本案的被告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是壽xx、雷xx。二人的住所地在浚縣。故淇縣法院沒有管轄權。

之所以李xx故意列趙xx為被告,很明顯是在規避浚縣人民法院的管轄。李xx早就跟壽xx説過,自己的親屬、朋友、同學好幾個人都在淇縣法院工作,辦事可以在多方面進行照顧。但就本案而言,淇縣法院明知自己沒有管轄權而進行立案受理,違背了法律規定。為了能使法院查明事實,公平、公正的審理本案,避開李xx親屬、朋友、同學等枉法裁判的嫌疑,望貴院能依據法律規定,裁定本案由浚縣人民法院管轄。

2、該糾紛的合夥型聯營體註冊登記地、辦事機構住所地為浚縣,且本案系分割不動產糾紛,依據法律規定,淇縣人民法院無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經)發[1xx0]27號第二條、關於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第2項、合夥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由合夥型聯營體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該鑄鏡廠原來由壽xx一人經營20年之久,xxx4年6月李xx出資加入經營管理。xxx6年在浚縣小河工商所登記;該合夥聯營體名稱為:“浚縣小河鎮同山鑄鏡廠”,負責人王陳方,註冊號:410621610000340。地址位於浚縣小河鎮前同山村,在前同山村是有辦事機構住所地的。王陳方系該聯營體的負責人,李xx對該登記是明知的,且該聯營體也是以該營業執照經營的。淇縣人民法院沒有查清事實,武斷認定“與本案當事人無任何關聯”,系枉法裁判。

3、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中,聯營體名稱為:“浚縣小河鎮同山鑄鏡廠”,負責人王陳方,註冊號:410621610000340。地址位於浚縣小河鎮前同山村,在前同山村是有辦事機構住所地的。在浚縣小河工商所已經登記;故本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系適用法律錯誤。

依據上述事實及法律規定,本案李xx訴壽xx、雷xx合夥協議糾紛一案,不管是按照被告住所地,還是辦事機構住所地,淇縣人民法院均無管轄權。且李xx訴壽xx、雷xx分割鑄鏡廠設備,該設備又屬於不動產。李xx系淇縣交通局辦公室主任,趙xx系淇縣交通局副局長,二人串通,在合夥賬目未清算的情況下,並通過關係騙取淇縣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企圖讓淇縣人民法院辦理關係案、人情案,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淇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x4)淇民初字第 32x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浚縣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壽xx 雷xx

  xxx4年6月4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falvwenshu/shangsuzhuang/q93me2.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