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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責任交通事故起訴狀

多責任交通事故起訴狀

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多責任交通事故起訴狀,供大家閲讀與參考。

多責任交通事故起訴狀

  多責任交通事故起訴狀1

原告陳xx,男,1xxx年1月28日生,漢族,住河南省唐河縣龍潭鎮嚴營村嚴營184號,務工,系死者陳xx之父。

原告郭xx,女,1xx年7月25日生,漢族,住址同上,務農,系死者陳xx之母。

原告胡xx,女,1xx年12月10日生,漢族,系河南省唐河縣龍潭鎮嚴營村人,住湖北省棗陽市北城宇鑫物流公司,系死者陳xx之妻。

原告陳xx,男,20xx年7月9日生,漢族,住湖北省棗陽市北城宇鑫物流公司,系死者陳xx之子。

原告陳xx,女,20xx年9月4日生,漢族,住湖北省棗陽市北城宇鑫物流公司,系死者陳xx之女。

法定代理人:胡xx,系未成年子女陳xx、陳xx母親。

五原告訴訟委託代理人:喬方,湖北鳴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手機:1xxxxx81。

被告1武漢市三維聯運有限責任公司蔡甸分公司

地址:武漢市蔡甸區玉賢鎮漢沙路以東

法定代表人:

被告2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東西湖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3閆xx,男,1xx年2月8日生,漢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陽區張家集鎮王崗村六組,個體工商户。手機:13995770054。

被告4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分公司人民路營業部

地址:襄樊市樊城區 電話:95518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3承擔各項損失(詳見賠償明細單)合計783817.5元的40%的賠償額313527元,被告4在所承保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承擔賠償責任,被告2在所承保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等實際支出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8日,陳xx受僱於湖北宇鑫物流有限公司隨州分公司嚴愛枝、彭紅光從事汽車運輸駕駛工作,月薪3500元。20xx年3月15日,陳xx駕駛嚴愛枝、彭紅光所有的掛靠武漢市三維聯運有限責任公司蔡甸分公司(該公司已收取嚴愛枝管理費7200元)的鄂AZE961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執行任務時,與張勇駕駛的閆xx所有的鄂F1X91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鄂FE675號重型廂式半掛車相撞,造成駕駛人張勇、乘坐人彭衝、方小強受傷、陳xx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雙方車損的重大交通事故。陳xx死亡後,為賠償事宜與被告協商無果,因此,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責任法、保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特向 貴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五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二○xx年三月三十

  多責任交通事故起訴狀2

原告:性別:男年齡:民族:漢住所:身份證:

被告(一):性別:年齡:住址:聯繫方式:

被告(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負責人:地址:聯繫方式:請求事項:

一、請求被告承擔傷殘賠償金70792。2元。

二、請求被告承擔被扶養人(原告之子)生活費17204。2元,承擔(原告之女)生活費25806。3元。合計43010。5元。

三、請求被告承擔被扶養人(原告父親)扶養費5883。22元,承擔被扶養人(原告母親)扶養費7984。37元。合計13867。59元。

四、請求被告承擔醫療費75000。00元(醫療費約125000。00,被告已承擔50000,具體數額以醫院證明為準)。後續治療醫療費12000元。合計:82000元。

五、請求被告承擔誤工費35000元。

六、請求被告承擔護理費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費35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200元、營養費5000元。合計:43510元。

七、請求被告承擔精神賠償金20000元。

八、以上合計:308180。29。

九、請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十、請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和理由:

20xx年2月2日晚上8時40分,在某某廣場地下停車場,被告(一)駕駛機動車從停車場駛出,行駛至地下停車場出入口通道右轉彎時,從後面撞倒原告並碾壓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壓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車停了下來再次加速,車的右輪從原告下腹部碾壓過去,被告在停車場駛出時速度過快,未盡注意義務,沒有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撞倒原告後再次加速從原告身上碾壓過去,造成原告九級傷殘。

20xx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但是在20xx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佈,當時原告就懷疑被告(一)酒後駕駛,因為事發時間為晚上八點多,正是晚飯時間,況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後再次加速從原告身上碾過,是旁邊有人叫停車時車才停下來,種種跡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後駕駛,原告向交警大隊提出質疑,交警大隊既未給被告(一)做酒精檢測,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經過,忽略被告(一)存在嚴重過錯,只作了簡單的筆錄後就作出事故認定,原告對該份事故認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客觀性心存疑慮。原告申請法庭能詳細瞭解當時的事發經過,調取事發錄像資料以確定當時事發情況及責任關係。

原告在醫院住院將近一年,花費醫藥費十多萬,並落下殘疾,被告支付少量醫療費後對原告不聞不問,導致原告至今大部分醫療費都未能結清,原告上有年老無工作能力無經濟來源的父母,下有二個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權行為給原告身體、經濟、家庭、生活帶來巨大傷害。

被告人身侵權行為導致原告傷殘,雖然傷殘鑑定原告喪失的是部分勞動能力,但原告從事的是貨物運輸行業,除了汽車貨運原告無其它特長也無其它手藝,而被告侵權行為導致原告右腿殘疾,從此原告不能再從事汽車運輸,甚至不能再開車,使原告不能再從事賴以維持生計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養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擊,生活着落出現問題,原告二個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從此生活在父親殘疾的陰影之下,對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負面影響,對原告家庭成員精神打擊是非常大的。原告作為父母的經濟來源支柱,作為自己家庭的頂樑柱,從此可能變成傷殘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員的精神損失是顯而易見的。

根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廣東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民事訴訟法》及交通法規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告的行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傷害,對原告家庭成員精神造成無法彌補的痛苦,被告應承擔相應責任,而被告至今未給原告任何賠償,據此,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多責任交通事故起訴狀3

上訴人(一審被告)龍XX,家住成都市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XX,住南充市X區X村X組,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鄭XX,住南充市區X村X組

上訴人於20xx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區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507號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不服該判決書的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之子李X(車禍死者)經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證據不足。

被上訴人訴稱本案受害人李X20xx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xx年9月請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為此,被上訴人提交了該公司的證明以及受害人親屬的證言,村委會的證明證實以上事實,但上訴人認為以上證據並不能充分證明李X經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來源於上海。理由如下:

1、根據《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户籍所在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連續居住是指至起訴或事故發生之日連續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經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國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公民是否在外地長期居住最重要的證據是《暫住證》,按照上海市的規定,凡外省市人員在本市(上海)擬暫住一個月以上,年滿18週歲、來滬從事務工、經商和其他經濟活動的人員,均應領取《暫住證》。申請《暫住證》條件:

(1)具有居民身份證;(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場所(3)有正當的從事務工、經商和其他經濟活動的理由。一審法院要認定本案受害人李X經常居住地在上海,應由被上訴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暫住證》,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認定其經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審過程中,一審法院甚至沒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經在上海居住的具體地址,也沒有要求被上訴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證明來證明李X的居住情況就認定李平經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得出這樣的結論未免太武斷。

3、一審法院認定李X主要收入來源地為上海,其所依據的證據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書面證明。但該證明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首先,該證明的真實性值得懷疑。該證據上的公章不符合國家對企業公章的規定,沒有註冊號,是否是該公司的公章值得懷疑。

其次,該證明顯示公司同意李X請假回老家學駕駛而同意其請假半年,上訴人認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規定,請假半年應有請假憑條,以及公司同意李X請假的書面意見,但一審中被上訴人並沒有提交相關請假憑證。究竟是李X從該公司離職還是請假均無法證實。

第三,該證明顯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時間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達到5100元,遠遠超過上海市的平均工資收入(上海20xx年職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實性值得懷疑。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應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資收入證明以及納税憑證。上訴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訴人為證明其誤工損失向法院遞交了兩夫婦的工資收入憑證(銀行存摺),為什麼不提交能充分證明李X收入的工資憑證(如職工花名冊,李X本人簽字的工資單或像被上訴人工資證明一樣的銀行存摺),難道李X在上海期間根本就沒有工作或沒有在該公司工作?!

第四,經上訴人上網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利害關係,上訴人不清楚。如果確實該證明是該公司出具的,那麼該公司的證明究竟是實事求是出具還是出事後礙於人情提供的虛假證明,上訴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訴人提交的證人證言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法律規定,證人應出庭接受質證,是否採納還需要其它證據予以佐證。本案的證人是受害人的親屬,由於存在利害關係,其證言的真實性更需要核實。

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對以上疑點予以查實。上訴人強烈要求被上訴人提交受害人的暫住證、在上海的居住證明、職工花名冊、工資收入憑證、納税憑證、請假憑條等能證明受害人主要收入來源於城市、經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關證據。

二、一審法院在計算賠償費用上存在計算錯誤的情況,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關於死亡賠償金,上訴人請求按照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居民相關標準計算。

2、被上訴人的誤工損失,一審法院確認金額為8482元,上訴人認為計算錯誤。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誤工期限為37天,(20xx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計算時間上存在錯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受害人親屬的誤工費用是指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損失,而並不包括交通事故訴訟的誤工損失,受害人李X火化時間是20xx年3月4日,被上訴人誤工時間應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訴人認為,如果按照一個月計算,兩被上訴人誤工工資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應是8482元。

3、交通費用計算過高,按照《解釋》規定,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上訴人應承擔其中的合理費用。一審法院在認定交通費用時完全採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認可被上訴人主張的金額,而對其不合理部分沒有一分扣除,上訴人認為其審理不公。交通費用按照規定只能計算受害人親屬三人以內的交通費用,並且只能是處理喪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開支。出租車票過多,並且是連號,其來源不真實,對交通費請二審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決。

4、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應承擔被上訴人生活費6054元沒有法律依據。在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飲票據以證明其開支生活費,而法院全部採納了其主張。按照《解釋》的規定,生活費並不屬於上訴人的賠償範圍。如果被上訴人確實因處理交通事故到城區導致生活費用增加,上訴人認為也只能參照當地鄉鎮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區出差的生活費補助按照不超過三人來合理確定,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金額顯失公平,遠遠超過當地的生活水平,況且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後已墊付了850元的生活費。

5、精神撫慰金50000元過高,上訴人願意承擔30000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明顯偏向被上訴人,沒有在公正的立場上判決。特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決。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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