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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人身損害起訴狀

僱員人身損害起訴狀

近年來,僱員人身損害事件時有發生,那麼,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僱員人身損害起訴狀,供大家閲讀參考。

僱員人身損害起訴狀1

原告:岑xx,男,漢族, xxxxxx年12月28日生,住xx市xx鎮xx村車地組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系岑xx的兒子,精神病人。

監護人:潘xx,系岑xx祖母。

原告:潘xx,女,漢族,1938年6月3日生,住xx市xx鎮xx村車地組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系岑xx的母親。

被告:羅xx,男 漢族 成年 住xx市xx路x號,電話:xxxxxxxxxxxxxxx

被告:黃xx,男,漢族,成年,住xx市xx路1區x號,電話:xxxxxxxxxxxxx

訴訟請求:

1. 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食宿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252444.6元,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由被告承擔本案受理費等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的親屬岑xx,男,xxxx年7月4日出生,漢族,户籍為xx市xx鎮xx村車地組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生前長期在城區居住、從事建築工作。岑xx由建築包工頭黃xx僱傭並在其工程隊(無營業執照,無建築工程承建資質)做建築工,xxxx年5月13日16時許,岑xx在為xx市城市信用社旁的羅xx建新房時,在倒制樓面時觸電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廣西正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岑xx因勞累誘發心臟的左冠狀動脈前降支肌橋病變所致急性心源性猝死。”

由於岑xx是在沒有任何安全防護措施下連續工作,勞累過度,直接導致其死亡,屬於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兩被告應當承擔死亡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承包人被告黃xx沒有建築工程資質,發包人被告羅xx明知其沒有建築資質而發包其建設,存在嚴重過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參照廣西統計局公佈的xxxx年度廣西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008元;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4878元的標準,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

1、 死者岑xx死亡賠償金20×6008=120160元;

2、 醫藥費1495元;

3、 喪葬費6×3135=18810元;

4、 被撫養人岑xx撫養費20×4878=97560元;

5、 被撫養人藩xx撫養費5×4878/7=3414.6元;

6、 處理岑xx後事交通費1000元;

7、 食宿費300元;

8、 誤工費1200元;

9、 精神撫慰金10000元

合計252444.6元;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特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以上訴訟請求。

此 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x年10月15日

僱員人身損害起訴狀2

原 告:×××,男,xxxxxxxxxx年11月6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區xx鄉梯子村1組36號,現住所:xx市xx新村

第一被告:×××,女 ,住址:xx市xx區xx村第二看守所旁,聯繫電話:xxxxxxxxxxx

第二被告:×××,男,系第一被告的丈夫,住址:xx市xx區xx村第二看守所旁,聯繫電話:xxxx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判令由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25040.38元;

二、依法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件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擁有駕駛證和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受僱於第一被告從事貨運工作,於xxxx年3月13日晚駕駛第一被告所有的《十通》牌中型自卸車(車牌號為瓊xxxxxx),前往位於xx市北部的月亮灣去拉黃土。該地點具體位於世紀大橋對面,美麗沙工地後面。同行的還有第一被告的'另一車輛(車牌號為瓊xxxxxx),司機王xx。晚9:30左右當第一趟裝車完畢後,受僱於兩被告的工地負責人汪xx對原告説:可以出發,卸土目的地是新埠島別墅區。同行的除瓊xxxxxx外,還有另一僱主的瓊xxxxxx自卸車。晚上10:00左右到達卸土地點。因原告駕駛的自卸車上部被蓬布蓋住,需要將其拿掉後才可以卸土。 因此原告就站在車頂上把蓬布從後往車前部摺疊起來,疊完後在用繩子固定左部分蓬布時,繩子突然斷裂,原告身體隨即失去平衡從車頂上摔落到地面,造成左手骨折。xx就用自己的越野車送原告去了xx市人民醫院。CT拍片顯示:傷勢嚴重。因該醫院無住院牀位,需到其他醫院就診。隨後原告又被聞訊趕來的兩被告送到了海南省人民醫院。X片顯示:1、左尺骨冠狀突骨折並肘關節脱位;2、左橈骨遠端骨折。CT顯示:左月骨骨折。經省人民醫院醫治,並用石膏將原告左手骨折處固定後,發現還有一片碎骨卡在關節裏,需做手術才可以治癒。而第一被告不同意進行手術,不得已原告只能回家靠針、藥來治療。在隨後的3月15、16、17、18日的四天時間裏,原告先後分別去了xx市府城、xx區及定安縣三處就醫,所到之處,醫生都認為只有進行手術才可以治癒。而第二被告認為原告所受人身損害只需做個小手術就可以了,並建議原告去他的老家去做手術。因此不同意在xx市進行手術醫治。在此期間,原告與第二被告就手術費分擔之事進行過多次協商,也未果。無奈之下,在用完第一被告預付購買的五天針、藥水後,於3月19借款在省人民醫院做了手術,住院共十天。3月29日出院時,醫生告訴原告還得需要二次手術。對此,兩被告均置之不理。作為僱主的兩被告,在其僱員為其工作,發生人身傷害後,應當積極地為其提供治療,不能以醫治費用過大為理由,拒絕對原告所發生的骨折負賠償責任。而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系夫妻關係,屬於家庭式經營模式,應該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參照《2006—2007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的通知》(瓊公交警【xxxx】160號)及海南省交警總隊2007年8月30日公佈的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兩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如下(含二次手術):

1、 醫療費:8126.88元+8000.00元=16126.88元

2、 誤工費:17503元÷365×(100+30)天=6233.50元

3、 護理費:6206.00元÷365天×(100+30)=2210.00元

4、 交通費:270元+200元=470元

四項合計:25040.38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原告決定訴請法律裁決,懇請貴院責令兩被告履行以原告訴訟請求所列各項之義務,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x年 月 日

附:1、本訴狀副本二份。

2、證據目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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