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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起訴狀範本

重婚罪起訴狀範本

重婚罪是由刑法規定的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下面是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重婚罪起訴狀範本,供大家閲讀與參考。

  重婚罪起訴狀範本1

自訴人(寫明基本情況):

被告人(寫明基本情況):

案由:重婚罪

訴訟請求:被告人 犯重婚罪,請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之規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自訴人與被告人 於 年 月 日結婚, 年 月 日生一子 。初時,兩人感情較好,但自1999年開始,兩人感情逐漸談漠。

被告人 於 年開始與 非法同居,兩人於 年 月 日生私生子 , 於 年 月 日生下私生子 。 為一無職業的家庭婦女, 年來一直由被告包養。 還為 購買了 房供自己與 及三個子女居住 。 與 對外以夫妻相稱。

在私生子女入讀 , 對外宣稱 和 的父親是 ,母親是 。兩小孩稱 為爸爸。

年 月 日下午 點,自訴人去 處找 ,被 傷。 綜上所述,被告人 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婦的名義同居,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構成重婚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特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訴人:

  年 月 日

  重婚罪起訴狀範本2

自訴人張紅,女,54歲,漢族,大學文化,××市××研究所服務公司副經理,住該所宿舍樓××棟××單元××號。

被告人趙某,男,57歲,漢族,大學文化,廣東XX公司職員,住××市××研究所宿舍樓××棟××單元××號。

案由和訴訟請求:

被告人趙犯重婚罪。請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追究趙志平的刑事責任。請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解除我與趙某的婚姻關係.

事實與理由:

我與趙某於xxxx年結婚,育有一女,女兒已成年並在國外工作,居住。趙某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該所XX研究室副主任。xxxx年趙某辭職下海,被聘到廣東省××市××空氣淨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趙某每兩個月回一次家,對家裏的生活也盡力照顧,但是,自1997年下半年趙某到××市××模具廠工作後,趙某便漸漸發生了變化:近一年的時間內趙某一直以工作忙為由沒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筆錢給張紅。原來,趙某到××市××模具廠工作後,結識了在一家夜總會從事服務工作的餘某(女,32歲,××省××縣××鎮×村人)。趙某貪戀這位小自己24歲的年輕麗人的姿色,以各種小恩小惠相誘,家境貧寒的餘某貪圖趙某的金錢也自然抓住趙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義住在一起。xxxx年初,趙某到廣東另一家公司工作,餘某也隨着趙某前往,仍以“夫妻”名義住在一起,此時的趙某周旋在我和餘某二人之間,一邊與餘某過着“夫妻”生活,一邊與合法妻子我説要的頭到老,相守終身。xxxx年9月,我想到國外看望女兒,趙某以工作忙為由回絕了。在我的再三要求下趙某免強答應到北京辦理出國手續,但背地裏將餘某帶在身邊,我出國後,趙某與餘某在北京玩耍了半個月後乘飛機回到××市,並在××度假村別墅內以“夫妻”名義同居,當地人都知道趙某有兩個老婆。xxxx年3月,趙某向我提出離婚,並稱要與餘某正式結婚,還要求我接受現實,如不願離婚,就容忍他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則,將不再回家,也不再給我生活費,我當場拒絕。此後,在長達一年的時間內,趙某便沒有回過家,也沒有寄一分錢回家。上述事實,有各種書證、證人、證言為證。綜上所述,趙某揹着妻子包養“二奶”長達5年之久,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重婚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向你院起訴,請依法判處。

相關證據:

1.趙某在××市××模具廠及廣東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間與餘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房東,鄰居的證詞×份。

2.趙某與餘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間的賓館住宿登記表的複印件×份。

3.趙某與餘某飛機的旅客登記表的複印件等×份。

延展閲讀:

構成重婚罪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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