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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測繪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徵

1、權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完整性。一個組織的管理制度,必須包含所有執行事項,不能有所遺漏,如發現或新的執行事項產生,應相應的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所有事項“有法可依”;

3、排它性。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4、可執行性。組織所設置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可執行的,不能偏離組織本身事務,成為一紙空文;

5、相對穩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6、社會屬性。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管理制度在組織力對每一個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測繪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測繪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測繪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障測繪職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測繪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測繪系統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係,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章 機構及人員

第三條

安全生產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管理部門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由人事勞資、生產、計劃、財務、物資、保衞、工會等部門人員共同組成。

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擔任。辦事機構一般設在人事勞資部門,並指定專人擔任安全生產檢查員。

(二)隊(院)相應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並配備安全生產檢查員。

(三)中隊(室)的安全生產工作由中隊長(主任)負責,並配備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小組(班)的安全生產工作由組(班)長負責,並配備不脱產的安全員。

第四條

測繪系統內其他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置和配備相應的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人員的職責,是搞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證。

第六條

各級行政主要領導對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領導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負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作業現場的直接指揮者負直接領導責任,生產作業人員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

各級領導要堅持生產與安全並重的原則,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必須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簽訂各項經濟承包合同時,要明確安全責任和目標,提出實現目標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部門及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法規、制度和規程。結合生產實際研究制定安全生產製度,並檢查執行情況。

(二)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規劃以及年度計劃並組織落實。

(三)組織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並監督落實。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協調處理跨單位的事故隱患。對存在事故隱患的單位,發出《事故隱患整改意見書》,令其限期整改。

(五)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表彰、獎勵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及個人,批評忽視安全生產的行為,以及懲處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

(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宣傳活動,增強廣大職工安全意識。

(七)督促所屬單位按規定配發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八)督促所屬單位按整改計劃落實並用好安全生產措施經費。

(九)協調勞動、衞生、防疫等有關部門對所屬單位勞動條件、勞動環境進行檢測和評價。

(十)組織對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十一)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第九條

隊(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部門及地方政府有關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有關管理規定,並檢查執行情況。

(二)組織建立並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年度計劃和整改措施計劃。

(四)結合工作實際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宣傳表揚安全生產方面的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生產的行為。

(五)督促有關人員瞭解和踏勘測區安全情況,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六)根據整改計劃落實並用好安全生產措施經費。

(七)監督檢查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配發和使用情況。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防止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九)調查和處理傷亡事故,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十)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第十條

測繪管理部門和隊(院)的安全生產檢查員、中隊(室)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小組(班)安全員的職責,由各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生產單位中各部門,都應該在各自業務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要求職責明確,落實到人。

第十一條

全體職工應該自覺地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制止生產作業中的違章行為,愛護和正確使用儀器、設備、工具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和向上級部門申述。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是貫徹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規制度的貫徹,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安全教育的實施,事故隱患的整改,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等。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須結合實際採取自查、互查、抽查、普查等多種形式進行。在堅持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經常檢查的同時,各測繪管理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還應每年定期組織二至三次的全面檢查。

第十五條

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要做到邊檢查邊改進,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對限於條件不能及時解決的問題,應訂出具體措施,限期解決。

第十六條

抓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是各級領導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人員的重要職責,通過監督檢查,充分發揮其在生產中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第五章 安全生產教育

第十七條

各級領導必須重視安全生產教育,建立並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測繪管理部門和隊(院)的安全生產檢查員須通過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單位進行的安全教育,在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任職資格證後方能上崗。

第十九條

隊(院)主管領導的安全教育由測繪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進行,教育內容包括國家和部門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法規、勞動安全衞生管理知識等。

第二十條

中隊(室)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小組(班)安全員和職工的安全教育,由隊(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其教育內容和時間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必須通過隊(院)、中隊(室)、小組(班)三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後上崗。三級教育的時間總共不得少於四十學時。

(一)隊(院)級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勞動安全衞生法規和有關的安全技術知識。

(二)中隊(室)級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預防措施、事故應急措施等有關知識。

(三)小組(班)級安全生產教育內容包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條

職工變換作業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復崗時,或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作業時,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並經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生產單位各級領導要重視對臨時用工(含從測區招用的農民工)的安全教育,具體工作由中隊(室)和小組(班)負責。教育的內容應結合作業地區、分配的工作和本人實際情況進行,一般應側重於勞動紀律、安全知識以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和測量工具的正確使用等。

第六章 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後,應儘快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等概況,按隸屬關係分別逐級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等有關部門,同時報國家測繪局。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規定及時上報的,事後應充分説明原由。

第二十六條

事故發生後,現場人員應立即向單位報告,同時迅速組織搶救並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需變動事故現場時,必須事先做好標記、拍照、攝像或繪製事故現場圖。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各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按事故等級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人員或指派主管領導赴現場處理事故、指揮搶救,同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重大傷亡事故,國家測繪局派員赴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特別重大傷亡事故,國家測繪局領導赴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處理。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的責任是:查明事故的事實經過、發生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包括善後事宜)和防範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在進行工作時,單位和個人均須給予支持與合作,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條

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單位及其事故責任者和負事故領導責任的人員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法規,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追究事故責任。

(一)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擅自更改、拆除、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造成事故的。

(三)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崗位、擅自在非本職崗位上作業造成事故的。

(四)安裝、檢驗、修理儀器設備及汽車等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事故的。

(五)儀器、設備帶病運行,安全裝置不齊全,超温、超速、超壓、超重、超負荷運行造成事故的。

(六)不按規定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及用具,造成事故的。

(七)因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

(八)其他應負事故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追究事故領導責任。

(一)忽視安全生產管理和教育工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防護設施不健全,導致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

(二)未按整改計劃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經費,使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得不到改善造成事故的。

(三)強迫職工冒險作業,或安排有職業禁忌者從事所禁忌的工作,或安排未通過特種作業技能鑑定(考核)的人員上崗從事特種作業,或不按規定給職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或由於安排作業人員超負荷勞動造成傷亡事故的。

(四)生產性建設工程不執行國家關於勞動安全衞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的。

(五)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造成傷亡事故的。

(六)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或指使破壞事故現場,或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有關情況及資料,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七)在接到事故報告後,不到現場,或不積極採取措施組織搶救,以致擴大損失,導致事故更加嚴重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測繪系統各單位根據本規定製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遇有與國家有關法規不一致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人事教育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測繪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行業的管理,規範測繪市場行為,為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主管全省測繪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同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會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的規劃,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後,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本地區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基礎測繪的實施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

第五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編制本省池籍測繪規劃、並由省測繪管理機構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

第六條 本省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和省民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和支持測繪單位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測繪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或越權執法。

第二章 測繪資質管理

第九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本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管理工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初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系統內的測繪單位,在本部門業務範圍內承擔測繪任務,其測繪資格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審查,並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事業法人或者獨立建制的測繪生產單位。

(二)與所承擔測繪項目相適應的,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相應數量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 '

(四)健全的技術、質量和資料管理制度。

(五)測制的測繪成果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含部頒標準、專業標準)。

第十一條 《測繪資格證書》分甲、乙、丙、丁四級。甲、乙級測繪資格的標準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丙、丁級測繪資格的標準,按照省測繪管理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請甲級測繪資格的,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初審,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評審、發證。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的,由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報省測繪管理機構評審、發證。

第十三條 《測繪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期滿3個月前。由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審查和換證工作。

《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年檢。

第十四條 測繪單位的主要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變更測繪資格等級或業務範圍的,應當向省測繪管理機構申報,重新辦理測繪資格審查手續。法人代表或單位負責人變動,應當及時向證書批准單位備案。

第十五條 測繪資格的審查收費,按照省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

第三章 測繪市場管理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等級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承擔測繪任務。

第十七條 進入測繪市場的測繪項目,符合公開招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包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測繪項目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測繪市場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測繪項目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合同,使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測繪

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測繪合同文本。

第四章 地圖編制出版管理

第十八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主管本省地圖編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規定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專題地圖的編制工作。

編制普通地圖的`,應當經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查,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編制專題地圖需要直接進行測繪的,也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

地圖審核人員應當持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證書上崗。

第十九條 本省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標準樣圖,由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經省民政管理部門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標準樣圖行政區域界線的繪製應當以國務院批准的界線為依據。

第二十條 編制出版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公開地圖,應當使用本省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標準樣圖作為地理底圖,並由具有地圖出版資格的出版社出版。地圖出版前的審核備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和《地圖審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的,由編制單位送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核。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不得公開出版、發行或者展示,並必須由具有保密條件的印刷單位印刷。

第二十二條 凡繪製有中國國界線和本省省界線的,用於重要公共場所張掛、影視播放、報紙刊登和廣告宣傳的示意地圖,送審單位應當在展示、播映、登載前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核。

第二十三條 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商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全省地圖編制出版工作。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審核出版社地圖出版申請時,應徵求省測繪管理機構的意見。普通地圖應當由專門的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單位按照專業分工範圍,可以出版經審查批准的專題地圖和書刊插附的地圖。

第二十四條 本省專業出版社從事旅遊圖、交通圖以及時事宣傳圖出版業務的,應向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地圖出版申請,經審核同意,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出版。非國家正式出版單位,不得從事任何地圖的出版業務。

第二十五條 出版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審定,省具有教學地圖出版範圍的出版單位出版。

第五章 測繪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條 測繪成果管理部門對測繪成果應當實行科學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要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保證及時、準確、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使用測繪成果的部門和測繪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測繪成果管理人員,以及相應的保管設備,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測繪成果保密等級劃分為:絕密、機密、祕密三級。不夠密級又不宜公開的測繪成果可定為《內部資料》。

基礎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專業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按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銷燬密級測繪成果應當先經過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審核後,由使用測繪成果單位的縣(處)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按規定造冊、登記、監銷。

第二十八條 測繪成果屬於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具體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不得非法複製、轉讓、轉借、銷售。確需複製時,必須經提供該測繪成果的管理部門批准。複製的保密測繪成果,必須按照原密級管理。

受委託完成的測繪成果,未經委託單位同意,不得複製、翻印、轉讓、出版。

第三十條 需要複製保密地形圖的單位,應當遵守《印刷、複印等行業複製國家祕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並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一)複製整幅密級地形圖。比例尺小於1:1萬(含1:1萬)的,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核,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批。比例尺大於1:1萬以及專業要素已標繪在密級地形圖上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漢口繪工作的部門審批。

(二)對密級地形圖的局部範圍進行復制的,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批。其複製的地形圖按原密級管理。

駐寧的部、省屬單位和大專院校需要複製密級測繪成果的,應當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批。

第三十一條 採用電子信息技術存取、處理、傳送密級測繪成果,按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省1:1萬及更小比例尺數字化地圖測制和更新,區域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由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測制的基礎測繪成果、地籍測繪成果、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制的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制度。測制的測繪成果,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提供使用。公開招標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應當經法定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提供使用。測繪市場項目的測繪成果,應當加蓋本單位測繪資格專用章後,再交付委託方使用。

第三十三條 需要領用密級測繪成果的單位,應當持單位正式公函按照歸口系統到所在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開具《索取測繪成果專用函》,到省測繪管理機構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辦理領用或轉函手續。

政府部門需要使用軍事部門密級測繪成果,或軍事部門需要使用地方密級測繪成果的,應當分別到省測繪管理機構或南京軍區測繪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領用密級測繪成果的單位,必須對測繪成果的保管和使用情況定期進行保密檢查,並及時報同級測繪管理機構和保密主管部門。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在同級保密部門的指導下,對領用密級測繪成果的單位進行定期的保密檢查。發現失密、泄密事故,應及時查處,並報上一級測繪管理部門和保密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在涉外工作中需要提供保密測繪成果的,項目主辦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技術處理,由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核,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批,併到省或市保密部門辦理出境手續。為了確保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送審單位應當徵得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同意後,再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批。

第三十六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測制完成的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成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駐本省的直屬單位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測繪項目完成後,向省測繪管理機構無償匯交下列目錄或副本:

(一)按國家基準和技術標準施測的國家等級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衞星大地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的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副本包括:成果表、展點圖(路線圖)、點之記、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技術設計書、技術總結、驗收報告。

(二)航空、航天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光盤)的目錄(一式一份)。

(三)地形圖、地籍圖、普通地圖,以及全國性、全省性的專題地圖的目錄(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刷的各種地圖(一式二份)。

(五)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中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的目錄(一式一份)。

對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接收單位應當作為測繪檔案永久保存,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提供。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的測繪項目,其測制的測繪成果或副本,由該測繪單位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協助委託單位匯交。

第三十八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平面座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座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以及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

業測繪項目,執行專業測繪技術標準。

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 已建立有二個或二個以上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的城市或地區,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與有關部門商定,改用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並與國家座標系統相聯繫。

第六章 測量標誌管理

第三十九條 測量標誌是重要的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測量標誌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測量標誌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在建築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

第四十條 國家對永久性測量標誌實行義務保管制度。設置永久性測量標誌的部門應當將永久性測量標誌委託測量標誌所在地的有關單位或者人員負責保管,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明確委託方和

被委託方的權利和義務,並由委託方將委託保管書抄送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負責保管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對其保管的測量標誌經常進行檢查,發現被移動或損毀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並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量標誌保護工作的領導,增強公民依法保護測量標誌的意識。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經批准同意拆遷的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單位應當憑批准文件通知測量標誌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條 承擔市場測繪項目的測繪單位,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繳納測繪基礎設施費,用於測量標誌的維護。

外國組織、個人以及外省測繪單位進入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施測前應當到省測繪管理機構辦理驗證登記,並繳納測繪基礎設施費。

第四十五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測量標誌維修規劃,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測量標誌維修計劃,並組織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統一實施。

專業單位自建自用的永久性測量標誌由其建設單位自行負責維護。

第四十六條 測繪人員憑測繪工作證件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並接受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項原則作的部門的監督和測量標誌保管人員的查詢。測繪人員使用中應當確保測量標誌的完好。第四十七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管單位和人員,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盜竊測量標誌的行為;有權制止無測繪工作證件的人員使用測量標誌;有責任查驗測量標誌完好狀況。

第七章 獎勵和處罰

第四十八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省測繪管理機構,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測繪生產或測繪科學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測繪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在保護測量標誌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四)模範執行測繪法律、法規和規章表現突出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地籍測繪管理工作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和省土地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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