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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的法人格否認制度論文

論我國的法人格否認制度論文

所謂法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獨立承擔民事義務的主體資格。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當責任,這就是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指爲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 社會 公共利益,就具體 法律 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 自然 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立的一種法律措施。「1」

論我國的法人格否認制度論文

公司的法律人格獨立,這是 現代 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基本 內容 ,嚴格遵循和確保該制度的執行,對於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 經濟 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 發展 ,減少和分散股東的投資風險,鼓勵投資者積極開拓高、精、尖、新領域中的高風險投資,以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在當前經濟活動領域中,隨着現代市場國際化進程的加快和我國經濟的跳躍發展,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現象在我國隨機而生, 不少人利用公司的獨立法律人格這一特性,從事不法經營,獲取非法利益,逃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從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經濟活動秩序。爲此,在法律上必須採取措施來加以制止,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安全,這就涉及到在特定條件下,需要對法人人格予以否認,以追究相關責任者的法律責任,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有序運行。本文將對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作一 分析 。

[關鍵詞]:法人 法人人格否認 公司法

一、對我國當前存在的法人格濫用的現狀分析

在當前經濟領域中,作爲破壞公司法人制度形式之一的濫用法人人格的現象主要表現在:

1、 企業 開辦單位抽逃原有出資。在司法實踐中經常能夠發現一些集體企業的原始投資,早已被原出資開辦單位抽回。企業因資產減少或嚴重不足,而成爲空殼法人,這不僅 影響 到企業自身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而且還影響到企業對外清償債務的能力,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股東爲規避經營風險或者受政策因素影響虛假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當前有相當數量所謂有限責任公司,實際上都是個人獨資企業。由於我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需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由此,導致許多投資人不願意將開辦的公司登記爲個人獨資企業。一方面,他們希望自己對外承擔有限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希望行使個人獨資企業所享有的權利。所以,許多出資人往往通過虛設股東或虛假出資的方式,成立所謂的有限責任公司。這些公司中的股東,或是投資人的妻子、父母、子女,或者是其親朋好友,或者是根本無任何聯繫的其他人。但它們均有一個共同點,即空頭掛名股東。有的人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是某公司的股東這一情況。這些有限公司的資本實際均有某一實際經營者出資。公司實際上已成爲該出資人(或經營者)所操縱的工具,公司自身實際並不具有公司法意義上的法律人格,而完全由出資人操縱經營。

3、名爲子公司或獨立的公司法人,實屬母公司或投資公司的分支機構。有相當一些集團公司或大公司爲了分散經營風險或出於某種利益的需要(如享受進口免稅、出口退稅的優惠政策)往往設立子公司或出資成立控股公司、合資公司(如一些外貿集團公司)從表面上來看,這些子公司或單獨設立的合資公司均屬獨立的企業法人,而事實上這些公司實際均由母公司或出資的公司所控制、掌握。其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均由母公司調配、任免,經營管理決策仍由母公司決定,子公司的經營成果仍爲母公司佔有。而當子公司因經營不善或因意外事故,負下鉅額債務或瀕臨破產時,母公司則又以子公司系獨立法人,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爲由,拒絕爲其子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者以架空母公司讓母公司對外從事經營活動,所得經營成果均轉入子公司。債權人到時無法從母公司處實現債權。上述情況均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4、公司被註銷、吊銷、兼併、合併轉制後,股東或出資者不嚴格按照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程序操作,故意逃避公司或企業債務,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有些企業、公司被行政機關強制吊銷營業執照後或企業因自身原因停止經營後,既不依法組織清算,也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登記。有的註銷時,根本未依法進行清算,導致債權人無法主張債權或無法實現債權。有的企業在有關主管部門的主持下進行轉制和改資,而在此過程中,主管部門及企業故意隱瞞債務,逃避清償義務。「2」

5、公司獨立法律地位似有實無名

依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依法設立,即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財產,並以其獨立的財產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但我國諸多公司實質上並沒有割裂公司與股東的聯繫,公司財產的獨立性不存在,公司實質上並未擁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如有些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就由其母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尤其在上市公司中,因這類公司絕大多數都是由一家企業作爲主發起人改制後募股設立的,上市公司與主發起人股東具有天然的內在關聯,加之我們是個過分注重地緣人情的民族,容易在公司資產、財務、機構、人事等方面呈現公私不分的混亂狀態。「3」

同時,由於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相互關係並無限制,實踐中存在大量的夫妻、父子、親朋好友共同舉辦的有限責任公司,這種有限責任公司表面上是由二人以上共同出資,實質上是虛構股東,只有一個投資主體,是“一人公司”。這類公司打着公司的招牌,名義上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而當公司虧損時,則主張股東只負有限清償責任,逃避債務的承擔,將經營的風險全部轉移給無辜的債權人。

6、註冊資金不實,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公司資產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全部財產,其中包括由股東出資構成的自有財產即公司資本,這是公司能否正常運轉和承擔責任的重要保證。爲穩定市場秩序、防範商業欺詐,我國《公司法》將公司資本規定爲法定資本制,要求奉行資本確定、資本不變、資本維持三原則,刻意強調公司註冊資本和營運資本自始真實可靠。但由於股東出資方式多元化的存在(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除了可現金出資以外,還包括以實物、 工業 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以及註冊資本審查機制不夠嚴謹,當股東採取非現金出資的方式時,常常會導致出現出資不足或不到位的情形。在我國的現實經濟生活中,註冊資本不實大致有兩種情況:一是發起人虛假出資,騙取登記機關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實際上並無發起人出資或出資不實。二是開辦者先投入註冊資金,待法人成立後,抽逃出資使企業成爲空殼,也就是俗稱的“皮包公司”,其股東設立公司目的純粹是爲了逃避個人責任、追求無本萬利。

7、章程違法,組織機構不完備

依公司立法的原旨,公司章程應是公司的憲法性文件,但在我國公司的實際運轉中,它的神聖性和約束力並未得到體現。⑸ 問題 存在於許多公司的章程條款本身違法,卻以經股東會通過並在工商機關登記爲名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如有的公司章程所列的經營範圍超出了營業執照準定的範圍,有的公司章程中規定董事長在公司重要事項的議程中享有兩票表決權等。此外,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沿襲了大陸法系的“三會”制,本意是想推行分權制衡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但在實踐中,許多公司卻視之爲繁文縟節,常常敷衍了事:開股東會是走過場,董事會形同虛設,監事充當附庸,真正在公司中行使職權的不過是董事長、總經理兩三人而已。無庸置疑,獨立的法人人格在上述公司中已然失去其制度價值,淪爲了個人藉以從事商業欺詐、逃避債務承擔的工具。

8、其他濫用法人人格規避法律義務的情形

有的公司負債累累,卻不清理、註銷,而是將企業現有財產抽出舉辦新的企業,把債務包袱甩給原企業,俗稱“脫殼經營”。有的公司進行所謂的資產重組,實則帶走優良資產,留下鉅額夙債來搪塞債權人,上演“舢板逃命,大船擱淺”的鬧劇。⑹有的公司設立多家子公司,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實際上資產大都暗中聚積於母公司,子公司能用以清償債務的財產十分有限。有的公司利用設立的.多家子公司向銀行借貸,互相提供擔保,騙取銀行資產,或利用多家子公司對上市公司進行惡意收購等等。

以上僅僅是我國當前經濟活動領域中比較普遍存在的一些濫用法人人格,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幾種情形。除此之外,還有其他許多表現形式。這裏暫且羅列以上情況,但不管何種情況,他們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利用現代企業法人制度中存在的弊漏,通過利用法人這一擬製人格的法律特點,以達到逃避債務,逃脫法律責任的目的。最終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及損害社會公衆利益。從而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交往秩序,導致社會信用危機,使正常的交易活動無法得到保障。

爲此,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對上述問題均採取了相應的法律措施及一系列對策。如判令有關股東或出資人直接承擔法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並由此形成和發展了一套比較具體的司法制度及司法 理論 。我國法學理論界對此稱之爲“公司人格的否認”。

二 法人格否認理論的內容與適用

爲保證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的正常功能,並儘量避免其弊端,在股東、公司與公司債權人之間達成適中的平衡,作爲對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與公司獨立法人人格制度的補充與修正,西方各國相繼在公司立法和審判實踐中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典型的有如英美法系提出的揭開公司面紗(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和大陸法系推行的直索(Durchgriff)。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的基本內容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稱揭開公司面紗(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或刺破法人面紗(Piering the corporartion‘s veil),指的是爲防止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和公司獨立法人人格制度因被濫用而產生的弊端,以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司法審判人員可基於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在訴訟個案中否認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以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而要求公司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4」

直索( Durchgriff),也被認爲是嚴格責任,在涵義上與英美國家“揭開公司面紗”相同,即於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不顧公司的機能,使債權人得以突破公司的獨立人格,徑直向公司法人背後的股東追索。按 臺灣 學者黃立的解釋:“直索是指法人在法律上之獨立性排除,假設其獨人格並不存在之情形,法律政策上採納直索理論乃是爲了排除法人作爲獨立權利主體之不良後果。「5」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的適用

由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一種在特殊情況下否認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措施,因此對其適用應規定嚴格的條件。這些條件主要就是指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具體情況,即在何種條件下可以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的本質表明,公司不過是一種獲取利益的工具,最終的利益還是要落在公司所有者股東身上,公司法人格否認實質上是民法中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所負的有限責任向最初自然人的無限責任之“復歸”。所以,民法中一般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應當同樣適用於公司法人格否認。據此,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的適用要件可歸納如下:

第一、實體要件。法人人格否認適用的實體要件又可分爲主體要件和行爲要件。

①主體要件,能夠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請求的一般爲公司法人人格濫用的受害人。這是因爲,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設計原理是在個案中,基於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實,通過司法途徑對因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進行救濟,從而追究公司法人人格濫用者的嚴格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因此,適用此法理,必須有原告申請適用該法理的訴訟請求。而有權提起這一訴訟請求的,當然應該是法人人格濫用的受害者。所以,作爲一項基本原則,只有當事人否認公司法人人格的申請符合誠實信用、公平正義的原則,並不因此導致權利之濫用及公序良俗之違反時,才能允許法人人格否認的適用。

②行爲要件,要求客觀上有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爲,表現爲對公司具有實際支配力的股東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作爲逃避債務、規避 法律 責任甚至從事非法活動的工具,並對公司債權人以及 社會 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

第二、程序要件,能夠作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我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審判機關,只有法庭才能根據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行爲受害人的申請,通過訴訟程序作出法人人格否認的判決,其他任何主體都不享有這個權利。唯其如此,才能體現出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嚴肅性和審慎態度,以更好地維護公司法人制度。「6」

三 法人格否認制度的立法現狀

我國1986年公佈的《民法通則》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之法理有一定的反映。一方面它們注重規定公司的有限責任,強調其人格獨立;另一方面,它們更強調公司應當在權利能力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但是《民法通則》第49條及國務院的條例中規定了股東出資或公司資本不足情形下,股東的行政或刑事責任,卻未規定對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然而,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一直未得到立法界和司法界的廣泛承認,僅在國務院的一些規範性文件(如1990年國務院《關於在清理整頓公司中撤併公司債權債務清理 問題 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中反映出一些突破有限責任的新規則。依據我國1993年12月29日公佈的《公司法》第3條規定表明,我國法律關於 企業 法人制度的規定是嚴守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所以當公司法人格不斷被股東濫用時卻缺少規制此類行爲的法律依據。在2001年9月,最高法出臺專門司法解釋,對涉及上市公司民事賠償案件暫不予受理。這愈加暴露出我國相關立法的缺陷。顯然這對有效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言,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大缺憾,也不符合法的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

而事實上,市場 經濟 的不斷 發展 ,公司經營規模的擴大,公司法律制度出現了一塊真空地帶。因此,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法人否認制的前提應是順從國際趨勢,使立法的基點建立在市場主體行爲的基礎之上。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公佈,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以成文法的形式正式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樣就在我國公司法中正式確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認是爲阻止公司獨立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 自然 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主張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主張者應爲該公司的債權人。其又分爲自願債權人和非自願債權人。自願債權人與非自願債權人劃分的基礎是民法上對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的區分,即,一般情況下,對公司享有合同之債的債權人爲公司的自願債權人,而對公司享有侵權之債的債權人爲公司的非自願債權人。「7」

20世紀80年代以前,我國是沒有法人制度的。我們既不能像英美法系國家那樣大量運用判例法,也不能像某些大陸法系國家那樣主要採用成文法,我們必須從國情出發採用以成文法爲主,司法解釋爲輔,同時賦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權的具有 中國 特色的立法模式。「8」

四、怎樣完善法人格否認制度

在我國確立和完善法人格否認的司法制度,已顯得十分迫切與必要,它具有十分重要而深遠的意義。確立完善我國法人人格否認司法制度,首先應當確立幾項原則。結合國外司法經驗及我國的司法實踐,筆者認爲對法人格否認在司法實踐中的運作應當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禁止欺詐原則。即凡是要求適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的。股東在出資設立公司時應當嚴格按照公司法人成立的法律規定程序操作。例如,股東身份必須真實,出資必須全部到位,不得抽回股本,公司的財務制度必須健全,公司賬務與股東及經營者賬務不得混同。如果公司股東未遵守上述法律規定的事項,則應認爲是違反禁止欺詐原則,其所設立的公司法人的人格獨立性、完整性將會因利害關係人的主張而被法院直接予以否認。由此,對公司的債務可令股東直接予以承擔。對於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出資不足、公司解散未履行清算義務等等情況均應當認爲違反禁止欺詐的原則。

(2)禁止非法原則。股東設立公司的目的,是爲了從事非法經營而套上合法外衣。例如,爲了非法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和商業祕密進行不正當競爭,但又擔心一旦被法律追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則單獨註冊成立一家投資較小的公司,讓該公司出面侵犯專利或使用他人商業祕密。一旦東窗事發,投資者即讓該公司破產。這類情形的公司法人即屬於違反禁止非法原則。法院可以據此否認其公司法人人格,而直接令各出資的股東承擔無限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只有這樣,纔能有效地打擊那些利用法人人格從事剽竊他人專利、商標、知識產權及商業祕密的非法經營者,從而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3)禁止操縱原則。由集團公司或大公司出資設立的獨立公司法人或子公司、合資公司、控股公司等,其公司法人人格的獨立性不能受到侵害。母公司或投資公司對子公司不得操縱、干涉,子公司的經營決策、人事任免等權限,以及其他公司規定的重大事項均應由子公司管理人員自行決定,公司經營成果理當由子公司自行享有。如果股東或母公司對子公司、合資公司、控股公司的經營決策、人事任免予以操縱或將母、子公司的資產混合,對子公司經營成果予以佔有,則屬於違反禁止操縱原則。母、子公司因不遵循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就無權享受公司法所保護的權利。對於這類情況法院可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判令直接由母公司承擔其子公司或由子公司承擔母公司的債務。

(4)維護公平原則。有些投資人以較少的資本成立經營風險較高業務的公司。這就存在一旦發生事故,無辜受害的公衆就將得不到充分的賠償,其結果無異於股東將個人應承擔的風險轉嫁給社會或他人,這就違反了公平原則。也就是說,股東在出資成立公司,從事某項經營業務時,應當根據公司經營的性質和風險大小,投入充足的資本。如果公司經營業務的風險高,而公司資本又不足,一旦因侵權行爲而發生債務,法院就可以公司的股東出資不足違反公平原則爲由,否認其公司人格,責令有關股東直接承擔民事責任。又如,在母、子公司關係上,如果母、子公司之間的交易條件不公平,母公司故意將虧損額留給子公司,利潤上繳給母公司,使子公司成爲一個虛有其名的外殼。子公司倒閉後,其債權人就將不能受償。反之也一樣。這樣就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法院在審理有關債權人提起的訴訟時,就應當從維護公平的原則出發,否認其公司人格,責令有關直接利害關係人承擔民事責任。

(5)完善公司合併中的債權人保護制度

公司合併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應基於“對債權提供適度保護,平衡債權人保護與公司利益、合併效益”,採用事前防範與事後補救相結合的方式,在此基礎上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範圍、強化債權債務概括繼承的原則,詳細規定統一的涵蓋一切企業合併的債權人保護程序;要明確公司未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未對債權人清償或擔保時進行合併的法律後果,對債權人平等對待;引入資產收購制度,並高度重視債權人保護,規定在合理確定資產價格的基礎上,在被收購方獲得的資產對價及剩餘財產不足以滿足履行對債權人的債務時,資產收購不得進行,以防止債務人非法轉移資產、處分資產,使債務清償落空,債權人利益受損。

(6)確立越權行爲相對無效原則 .公司越權行爲絕對無效原則已被相對無效原則所取代,成爲公司法上的一大發展趨勢,在 現代 公司法中,已很少有國家採取嚴格的越權行爲無效的原則。爲了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我國公司法應當摒棄不利於公司債權人的公司越權行爲絕對無效原則,確立越權行爲相對無效原則,即:第一、公司越權並非絕對無效,在越權雙方對越權交易無爭議時,法律不應主動加以干預,只有經過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審理撤銷以後,這種交易才爲無效;第二、公司越權相對無效之抗辯只能由善意一方當事人,惡意一方當事人不得援引;第三、公司越權相對無效之抗辯只能爲尚未依越權契約履行自己義務的一方援引,已依這種契約履行了自己義務的一方,不得援引。「9」

(7)加強公司內部監督,防止關聯交易、公司越權等濫用法人格獨立侵害中小股東、債權人的利益,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應更加合理完善。

五 結束語

儘管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以成文法的形式對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作出了正式規定。但是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安全,減少和分散股東的投資風險,鼓勵投資者積極開拓高、精、尖、新領域中的高風險投資,以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對我國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加以完善顯得十分必要。筆者相信,在現行公司法對法人格否認制度已經作了明確規定的基礎上,如果能夠再對上述細節問題在法律上作出規定且 應用 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踐活動中,那麼,公司法人格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指日可待!

註釋:

「1」朱慈蘊著:[M]《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 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一版,第75 頁。

「2」參見《確立與完善我國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3」潘華山著:《法人人格的濫用及否認》,載於《法學》,1998年第3期。

「4」範健、趙敏著:《論公司法中的嚴格責任制度》,載於《中國法學》,1995年第4期。

「5」李金澤著:《公司法律衝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6」參見《我國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完善》。

「7」王路:《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探討》,載於《江蘇法制報》,2006年10月31日。

「8」《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及其適用》,載於《中國 學習 聯盟》。

「9」胡映霞 :《公司法人格獨立的思考》,200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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