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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概述

建設工程合同概述

7.7.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建設工程合同概述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稱契約、協議,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1. 廣義——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2. 狹義——專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關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3. 民事法律關係——由三部分組成,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內容。

4. 權利主體——指簽訂及履行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又稱民事權利義務主體。 5. 權利客體——指權利主體共同指向的物件,包括物、行為和精神產品。 6. 內容——權利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2)合同的法律特性

①合同是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②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為目的。

③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即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民事行為。

合同的法律約束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合同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2)自願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原則

7.1.2 合同的型別

(1)計劃合同與非計劃合同 (2)雙無合同與單務合同 (3)承諾合同與實踐合同 (4)主合同與從合同 (5)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6)要式合同與不要是合同 (7)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7.1.3 合同的主要內容和形式

(1)合同的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址

2)標的 3)質量和數量 4)價款或酬金 5)履行期限 6)履行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條款 1)合同的主要條款 2)合同的普通條款 (3)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7.1.4 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和終止

(1)合同的履行 1)履行合同的概念

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據合同條款的規定,實現合同各自享有的權利,並承擔各自負有的義務。 2)合同履行的原則 ①全面、適當履行原則。 ②誠實信用的原則。

③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 (2)合同的變更 1)合同變更的概念

是指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時,當事人依法經過協商,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訂或者調整達成協議。

2)合同變更需要滿足的條件: ①原合同已經設生效。 ②原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③當事人需要協商一致,即對變更的內容協商一致。 ④當事人對變更合同的內容約定明確。 ⑤遵守法定程式。 (3)合同的轉讓 1)合同轉讓的.概念

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合同義務或者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2)合同轉讓的分類

①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責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 ②合同義務的轉讓,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③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權利和義務一併裝讓又稱概括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其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承擔這些權利和義務。

3)合同轉讓的批准或登記 (4)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況的,合同終止: ①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債務相互抵消

④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⑤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券。

⑥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指由於某種事實的發生,使一項合同原本由一方當事人享有的債券,而由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的債務,同歸於一方當事人,使得該當事人既是合同的債權人,又是合同的債務人。

⑦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任務7.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7.2.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特徵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商定的建築安裝工程施工任務,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其核心是發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並支付價款,承包人完成建築產品。

(2)建設工程合同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包人與承包人依法訂立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3)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1. 施工合同明確了在施工階段承包人和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2. 施工合同是施工階段實行監理的依據

3. 保護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權益的依據。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徵

1)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具有特殊性 2)建設工程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 3)建設工程合同具有一定的計劃性和程式性; 4)建設工程何榮是要式合同 5)合同履行的長期性

7.2.2 建設工程合同的分類

為了便於更好的認識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還可以按其他方式進行分類。 (1)按照工程建設階段分類 1)建設工程勘察

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岩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勘察檔案的活動

2)建設工程設計

對建設工程所需的 技術、經濟、資源和環境條件等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的活動。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對建設工程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的活動。 (2)按照承發包方式(範圍)分類 1)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合同

將全部勘察、設計或施工的任務分別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一個施工單位作為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將勘察、設計或施工任務的一部分分包給其他符合資質的分包人。

2)單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將專業性強的單位工程發包給不同的承包人,與承包人分別簽訂土木工程合同、電氣與機械工程承包合同等,這些承包人之間為平行關係。

3)工程專案總承包合同

是指建設單位將包括工程設計、施工、材料和裝置採購等一系列工作全部發包給一家承包單位,由其進行實質性設計、施工和採購工作,最後向建設單位交付具有使用功能的工程專案。

(3)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

只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範圍內單價不做調整。

2)總價合同

在約定範圍內合同總價不做調整。 3)其他形式合同

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其他合同價格形式。 (4)按簽約方承包關係 1)總包合同

發包人將工程專案建設全過程或其中某個階段的全部工作,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總包,發包人與總承包人簽訂合同稱為總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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