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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資金管理制度

專案資金管理制度

專案資金管理制度1

一、管理制度

專案資金管理制度

(一)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管理,提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水平,提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進貧困地區和扶貧物件脫貧致富步伐,根據中央、省、市扶貧資金管理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脫貧攻堅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是指國家和省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所支援的專案,主要包括髮展資金專案、以工代賑資金專案、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專案、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專案、扶貧貸款貼息資金以及其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等。

(三)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主要用於產業扶貧、扶貧物件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扶貧物件和扶貧幹部培訓、扶貧貸款貼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於小額扶貧貸款風險補償、扶貧產業政策性保險補助、扶貧物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等個人繳費部分補助。

(四) 按照目標、任務、資金和權責“四到縣”的原則,專案審批權原則上下放到縣,實行縣級審批、省市級備案、鄉鎮實施和初檢、縣級驗收,實行鄉級報賬制度。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轄區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其主要負責人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六)專案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縣負總責、鄉鎮(街道)抓落實、工作到村、扶持到戶;

2.政府推動、市場導向、社會參與、農戶自願、分工協作;

3.規劃引領、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戶施策、獎優罰劣。

(七)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區域發展與脫貧攻堅實施規劃,結合本地資源稟賦、扶貧物件需求和貧困村整村推進目標、重點扶貧產業等建立完善專案庫,並逐級報扶貧專案主管部門備案。

(八)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切實做到結對幫扶、精準脫貧“五個一批”。完善扶貧開發長效機制,不斷增強內生動力,確保到2020年穩定實現扶貧物件“兩不愁、三保障”的扶貧開發工作目標。

二、專案申報和審批制度

(一)專案申報。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根據省下達的年度資金計劃和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專案申報指南並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公開發布。專案申報單位根據專案申報指南要求,結合扶貧物件需求,從本級專案庫中選擇專案並向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申請,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專家和業務人員對專案進行論證或者實地勘察,並出具立項評估意見。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專案外,專案申報單位原則上為有扶貧開發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專案申報單位申報專案時應當填報省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統一編制的《貴州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申報建議書》。

(二)專案審批和立項。堅持扶貧專案審批、管理“七流程、十步驟”(七流程即:省下達資金計劃→縣制定專案申報指南→鄉鎮申報專案→縣級扶貧部門初選專案→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專案立項→專案申報單位編制專案實施方案→縣批覆專案實施方案後下達專案資金;十步驟即:建立專案庫→編制專案申報指南→競爭立項並立項批覆→專案實施單位編制實施方案→審批實施方案(縣鄉錄入電子平臺)、下達專案資金計劃→專案及時報備→分級分類公告公示→請款、專案實施及報賬→專案驗收和評價→報送年度工作總結),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按照輕重緩急和效益優先的要求,主要採取公開競爭或因素法分配方式,擇優確定符合要求的專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縣級人民政府在省下達資金計劃後3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下達專案立項批覆。

(三)專案實施方案批覆。專案立項後,專案申報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編制專案實施方案報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實施方案的審查和批覆,同時會同本級財政部門下達專案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補助100萬元以上的專案,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評審,100萬元以下的專案經縣扶貧辦稽核後批覆。

(四)專案備案。實施方案批覆檔案下達後20個工作日內,各專案實施單位通過“貴州扶貧雲專案資訊平臺”將批覆的專案相關資訊逐級報省、市(州)扶貧專案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按要求將有關資訊錄入“貴州省涉農資金監管系統”。

(五)未納入專案庫的專案原則上不能立項。

(六)專案到村後,除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外,由貧困農戶提出申請,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結合貧困農戶幫扶規劃安排,確保專案到村到戶。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偽造、拆分專案;不得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於與扶貧物件脫貧致富無關的專案;除續建專案外,已得到批覆的專案不得以相同建設內容向扶貧專案主管部門或者其它部門重複申報。如有以上行為的,扶貧專案主管部門不得受理當年和下一年度專案申請,同時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專案實施和管理制度

(一)實行專案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質量和安全保證制、公示公告制、檢查驗收和績效評估制,並按要求進行專案竣(完)工決算審計。

(二)專案實施單位原則上為專案申報單位。專案實施單位必須承擔扶貧責任,建立貧困農戶利益聯結機制,確保扶貧物件受益。在徵得受益農戶同意後,專案可由專案實施單位協議委託扶貧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專業大戶組織實施。

(三)專案實施方案批覆後,專案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專案實施方案明確的進度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原程式報批和備案。需要調整專案的調整和備案,應當在專案資金下達後3個月內完成。需調整而逾期未調整,或者不按照專案實施方案進度推進,或者專案實施效果不好的,縣級扶貧主管部門將責令其整改,同時通知財政部門停止撥款、報賬,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同級財政總預算收回後交同級扶貧主管部門按規定另行安排。

專案實施方案批覆檔案下達後未及時啟動專案或未按照專案實施方案要求完成實際工作量的,由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視情況另行調整安排。情節嚴重的,除進行全縣通報和調整專案外,視具體情況扣減該單位下一年度因素法分配資金。受政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而不能按期實施的專案,不屬於以上調整範圍。

(四)專案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五)專案實行分級分類公告公示制度。

專案立項後,專案審批單位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級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專案相關資訊,主要包括資金規模、資金來源、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分配原則、分配結果等,同時公佈監督電話,受理並反饋社會各界反映的意見和問題。

專案啟動後,專案實施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在專案區通過公開欄(牆)、專案標誌牌等公開相關資訊,主要包括專案名稱、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實施單位及責任人、資金來源、資金構成及規模、政府採購及招投標情況、預期目標、受益農戶、主管部門監督投訴方式等。

(六)專案實施和管理過程中有關事項屬於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範圍的,必須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和招投標有關規定執行;未達到政府採購和招投標標準的,專案實施單位必須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要求實行陽光操作。

(七)產業扶貧、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實行專案質量保證金制度。受協議委託的專案承建單位或者物資供應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補助金額的5%-10%向專案實施單位交納專案質量保證金,專案完工並通過驗收後,按照協議規定退還質量保證金或轉入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交納比例、退還時限、違約責任、賠償事宜等由各專案實施單位根據專案具體情況通過協議明確。

(八)各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案資訊化建設。專案啟動後,專案實施單位必須在每次撥款或報賬後10個工作日內將專案所在地、實施進度、資金使用情況、農戶受益情況等相關資訊錄入“貴州扶貧雲專案資訊平臺”,並由扶貧專案主管部門逐級向上一級報送。受協議委託的專案承建單位必須定期向專案實施單位報送專案進度等情況。

未按要求報送資訊或者未按實施方案完成專案進度的,縣級扶貧主管部門將通知財政部門及時停止專案撥款、報賬,同時要求專案實施單位進行整改。

(九)目實施過程中,專案實施單位必須及時將扶貧物件受扶持情況錄入“貴州扶貧雲專案資訊平臺”,並報縣扶貧專案主管部門。

(十)專案全面完工後,專案實施單位進行初級驗收,並申請縣級驗收,經縣級驗收合格,由專案實施單位將專案移交給專案經營主體或所在的村委會進行後續管理,並建立後續管理制度。

四、專案驗收和評估制度

(一)專案實施單位應當在專案竣工後組織初檢,並於20個工作日內向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提出專案竣工驗收申請,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相關單位或者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驗收,出具驗收報告。專案通過驗收後,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於15個工作日內在“貴州扶貧雲專案資訊平臺”和“貴州省涉農資金監管系統”中錄入專案相關資訊,並逐級上報省、市(州)相關主管部門。對未通過驗收的專案,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須要求專案實施單位限時整改直至通過驗收。

(二)專案驗收的主要依據有:立項批覆檔案、專案資金檔案和專案實施方案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補助100萬元以上的專案須有專案竣(完)工審計意見。

專案驗收主要內容有:計劃任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專案綜合效益、專案和財務檔案資料情況、公示和標牌情況、管護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等。

專案驗收評定結果原則上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三)到戶專案形成的資產為專案受益農戶所有。非到戶專案形成的固定資產為專案受益村民集體所有。專案實施單位應當將通過驗收的專案正式交付專案受益物件,並指導其建立專案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和相關權利義務。

(四)實行專案績效評估制度。由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單位或者委託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專案進行績效評估和後續跟蹤,並根據專案績效評估結果給予通報。

五、專案監督管理制度

(一)扶貧專案主管部門批准的專案,應當在下達資金檔案後10個工作日內,將專案資金檔案送同級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備案。

(二)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專案資金的撥付、使用、報賬和管理,實行全程監控。審計部門應當堅持依法審計,創新審計方式,加大審計監督。

(三)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的審計,適時對縣級專案審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四)扶貧專案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監督檢查和協調指導等工作,專案實施單位應當自覺接受、主動配合各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檢查監督。對專案監督管理不力導致專案實施效果不好的,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進行整改,並由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國家和省、市、縣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民生特派組”的監督作用。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浪費,以及利用職權貪汙受賄等違法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部門要依紀依法查處。

(六)扶貧專案主管部門和專案實施單位要主動接受人大和政協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監督制度,組織駐村幫扶幹部、第一書記、大學生村官、扶貧志願者、社會組織等第三方力量參與專案監管,引導扶貧物件主動參與專案管理,建立投訴機制和義務監督員制度,全面接受社會監督。

六、專案資金管理制度

(一)完善財政扶貧專案資金專戶管理。專案實施單位必須設立財政扶貧資金核算專戶(專帳),並嚴格按照專案實行專賬核算、封閉執行。

(二)全面推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鄉級報賬制。嚴格按照《貴州省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黔財農〔2014〕85號)規定執行。在資金分配方面,原則上按照“33112”投向比例進行分配,專案資金撥付可採取先建後補或按“532”的比例進行,即:專案實施單位首次申請撥款付財政補助資金的50%作為啟動資金,完成工程總量的80%以上時,可提出報賬及第二次撥款申請,第二次申請撥付資金為財政補助資金的30%;完成工程總量的100%時,可以提出餘下20%資金的報賬申請(扣除預留質量保證金)。報賬必須在專案竣工驗收後30天內完成。

(三)報賬票據必須與專案實施方案中資金概算的內容相吻合。除直接補助到戶專案、培訓專案的務工補助和工程類專案的技工補助費用按名冊報賬外,其餘支出一律使用稅務發票,並附相關附件。

七、利益聯結機制

(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援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社員中貧困戶必須佔50%以上。

(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援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為可持續增收專案,確保村集體經濟年增加純收入5萬元以上,年純收入資金的60%用於扶持貧困戶或支援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

(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援扶貧龍頭企業必須具備企業運轉正常、帶動貧困戶效果好、覆蓋貧困戶面廣、積極參與“三變”改革、有社會扶貧責任。

(四)對扶貧資金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扶貧企業達不到上述准入條件的不予支援,若違反該規定,將追究相關審批人的責任。

(五)保底分紅。貧困戶年保底分紅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入股扶貧資金的5%並逐年遞增,具體比例視產業效益高低商定,原則上不低於5%。

(六)股份分紅。貧困戶入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或扶貧企業產生收益後,貧困戶享受收益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量化入股扶貧資金收益的60%。也可以採取其他分紅方式,無論採取哪種方式,都要確保貧困戶利益,分紅比例均不得低於入股扶貧資金的5%。

(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援村集體經濟專案,年純收入資金的60%用於扶持貧困戶或支援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

(八)探索推廣“三變改革”模式。對扶貧資金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或扶貧企業作為經營主體的,採取利益聯結機制,確保貧困戶利益分成不低於量化入股扶貧資金收益的60%。

八、 績效考評制度

(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是指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使用管理過程及其效果進行綜合性考核與評價。

(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的目標是突出成效,強化監督,保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通過開展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充分調動專案單位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爭先創優的積極性,提高資金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使用效果,全面提升我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水平。

(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的物件是使用管理中央、省、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專案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

縣人民政府對專案單位的考評工作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四)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的依據:

1、中央和省級財政、扶貧等部門共同制定或財政部門制定的財政扶貧資金和扶貧專案管理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2、統計部門公佈的有關統計資料,財政部門反映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有關資料,扶貧專案主管部門統計的專案資金資料。

3、經本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同意上報的各專案單位上年度扶貧開發計劃執行情況總結。

4、資金撥付檔案及相關資料。

5、審計部門出具的有關扶貧資金審計報告,各級財政部門監督檢查門出具的有關扶貧資金檢查報告。

6、扶貧專案主管部門、兩辦督查室對專案的督促檢查資料。

(五)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的主要內容包括扶貧開發成果、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使用和扶貧專案實施情況。

(六)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考核指標依據考評內容設定,主要包括扶貧資金使用情況、扶貧資金監督管理情況和調整指標等4個部分、12個具體計分指標。

1、精準使用情況。

(1)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於直接扶持到戶的情況。

(2)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覆蓋貧困戶情況。

(3)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專案建設內容精準使用情況。

2、有效使用情況。

(1)資金使用進度及結轉結餘情況。

(2)專案覆蓋貧困戶人均純收入增長情況。

(3)扶貧資金撬動金融資本和帶動社會資本情況。

3、資金監管情況:主要考核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1)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包括專案資金管理﹑資訊公開和公告公示等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年度資金使用備案情況。

(2)監督檢查職責履行情況。包括監督檢查職責分工落實情況、日常監管開展情況、專項檢查開展情況、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等。

(3)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包括對開展的扶貧、財政檢查及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提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4)日常管理工作完成情況。包括各專案單位完成上級佈置的各項工作的效率與質量。

4、調整指標。

(1)增分項。即機制創新,開拓性工作獲得表彰,縣人民政府召開推廣型專項現場會議予以推廣的給予加分。

(2)減分項。縣級審計部門,財政監督檢查部門審計、檢查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發現違規違紀,扶持物件不精準,擅自調項,在規定時間內不申請縣級驗收等情況進行扣分。

(七)縣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每年3月底前會同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根據要求開展上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工作,根據各專案單位上報的自評報告及有關證明材料組織全面考評,並於每年4月底前完成考評工作。

(八)對各專案的考評結果報經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稽核同意後,在全縣範圍內通報,並將考評結果與各專案單位當年或下一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安排掛鉤。

九、專案檔案管理制度

(一)專案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和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專案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二)專案檔案管理實現一專案一檔號整理規檔。

(三)專案實施單位應將專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納入總體工作計劃及目標管理,明確工作人員,配備必要的設施裝置,確保檔案完整安全。

(四)專案檔案保管期應為永久,並按照《歸檔檔案整理規則》(DA/T22-2015)標準規範進行整理。

(五)扶貧專案歸檔資料為:省扶貧辦、省財政廳關於下達專案財政扶貧資金的通知;專案申報建議書;縣人民政府立項批覆檔案;專案實施方案;專案實施方案的批覆檔案;專案到村公示圖片;專案實施單位確定具體的實施單位(政府採購和實施合同等資料);專案中期檢查資料(進度表、簡報和檢查圖片); 資金使用資料:專案資金總帳和支出明細帳總表影印件,與縣扶貧辦簽到的專案實施責任書;涉及農戶花名冊(貧困戶覆蓋80%以上); 專案實施前、中、後圖片;專案結算報告、工作總結等;專案實施單位初級驗收;縣審計局《審計意見》;專案實施單位向縣扶貧辦開發領導小組上報的《關於申請專案驗收的請示》;縣扶貧辦開發領導小組《關於xx專案縣級驗收意見表》;專案移交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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