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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通過

《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通過

近日,備受矚目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通過並將於2017年實施,下面是相關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通過

備受矚目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於2016年11月7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通過。這是我國民辦教育發展史上的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大事,我國民辦教育從此翻開了新的一頁。

200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是全國人大通過的第一部關於民辦教育的法律,是中國民辦教育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標誌著我國民辦教育事業開始走上法制化軌道。《民辦教育促進法》(簡稱“民促法”)頒佈實施14年來,我國民辦教育從小到大,由弱到強,在法制化和規範化的軌道上取得了飛速的發展。根據教育部《2015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統計顯示,截至2015年,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16.27萬所,各類民辦教育在校生達4570.42萬人。隨著我國民辦教育的辦學質量不斷提高,辦學特色日益凸顯,我國民辦教育已經由公辦教育的“重要補充”,發展成為廣大家長和學生的“重要選擇”,是推動中國教育改革發展的重要力量,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為社會培養了大批優秀人才。

經過了十多年的大發展大繁榮,我國民辦教育發展走到了一個新的路口,面臨著新的抉擇。為了鼓勵民辦教育的發展,2002年通過的《民促法》根據當時的國情對民辦學校舉辦者做出規定,允許取得“合理回報”。但是,由於《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規定的“任何人或組織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辦學校”,民辦教育舉辦者無法在營利性教育上取得真正的突破。2015年12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修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決定。上位法的修訂為《民促法》的修訂鋪平了道路。

“分類管理”是此次《民促法》修訂的核心。新修訂的《民促法》明確規定,將民辦教育劃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大類,實行分類管理,同時明確提出了政府對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多種方式予以扶持,包括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閒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和土地政策。分類管理為民辦教育公益化、社會化辦學指明瞭方向,同時也消除了政府支援民辦教育的主要障礙。選擇非營利性辦學後,政府的支援為學校長期穩定發展的提供了堅強後盾和保障,辦學者可以集中精力提高辦學質量,積極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努力探索特色辦學。

一大批堅持非營利辦學的舉辦者推動了民辦教育的分類改革。早在2013年12月,由吉林華僑外國語大學、西安外事學院等26所具有很好辦學基礎的民辦高校發起成立了非營利性民辦高校聯盟,明確提出了公益化、社會化和非營利性辦學宗旨和目標。聯盟高校共同向全社會鄭重承諾: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辦學,不謀求任何經濟回報,辦學經費全部用於所在高校建設與發展。截至2015年,非營利性民辦高校聯盟已經擴充套件到74家。在政府部門指導和民間力量推動下,公益性辦學越來越多地得到了社會的認可和讚賞。

新修訂的《民促法》也對營利性辦學做出了明確規定,允許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效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可以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分配。新規定為營利性民辦教育市場化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也是順應教育產業國際化的新舉措。

《民促法》的修訂,不僅關係到民辦教育的發展,同時也關係到數千萬學生的切身利益,更關係到我國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我們對修訂通過新的《民促法》表示衷心的歡迎和擁護。我們希望各級政府在貫徹落實新《民促法》的過程中,既要鼓勵更多的社會力量投入到非營利性民辦教育發展事業中來;同時也保護營利性民辦教育舉辦者的積極性,促進各類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隨著新修訂《民促法》的頒佈實施,我國民辦教育發展將會迎來新的機遇。我們相信,針對社會上廣為關注的各種問題也將會在實踐中得到解決,就像新中國成立之初要解決舊中國體制問題、改革開放之初要解決計劃經濟年代的體制一樣。民辦教育有著天然的良好發展基因,只要我們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新的《民促法》必將為我國民辦教育高速發展插上翅膀,我國民辦教育發展事業必將迎來一個新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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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民辦教育將迎來一個新的時代。

三審期間,北京語言大學教授謝小慶曾擔憂本次修法會因爭議過大,與一審和二審同樣延後審議。爭議聚焦於“義務教育階段能否舉辦營利性學校”。有聲音認為,這不是“促進法”,而是“促退法”。但在長期關注教育政策的謝小慶看來,新法堵住了原來的制度漏洞,接下來政府可以通過差異化扶持政策,真正推進民辦教育發展。

不管如何,修法通過,意味著民辦教育的身份將變得清晰。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學校,將各有一套收費、監管、稅收和土地優惠辦法。這是繼2003年國家提出民辦教育舉辦者可以獲得合理回報之後,一個標誌性的跨越。

中國的民辦教育學校體量龐大。資料顯示,2015年,全國有民辦學校16.3萬所,佔全國學校總量超過1/3,在校學生數4570.4萬人。修法影響之大,可見一斑。

在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的採訪中,不少民辦學校舉辦者表示,他們對接下來地方要出臺的細則更感期待,修法對民辦學校的影響,更多要從地方細則來分析。

修法是為了讓民辦教育擁有“平等待遇”

之所以修法,是因為2002年頒佈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規,存在模糊之處,使得學校法人屬性不清晰,無法與公辦教育擁有平等的地位和待遇。

本次修法,正是為撥開“迷霧”而來。

修法的核心在於“分類管理”。即將民辦學校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民辦學校可自主選擇分類。兩類學校將配套以不同的管理辦法。

承認民辦教育的營利性,是修法的重要成果。

因為按照修訂前的《教育法》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國內許多教育機構在創辦時,都是以公益組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形式存在,資產的產權和營利性缺乏清晰的歸屬。

分類管理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修法以來,多數觀點認同對民辦教育實施分類管理是大勢所趨,但具體怎麼分、怎麼管、原來的民辦學校怎麼過渡,存在巨大分歧。

也因此,民促法前後經歷三次上會。事實上在三審期間,民間也出現一波質疑。焦點在於“不得設立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根據修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

反對的學者認為,這不是“民促法”,而是“民退法”。這將打擊民辦教育者的熱情。浙江大學民辦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吳華就認為,禁止在義務教育階段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也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減損了家長和學生對更加豐富的義務教育產品的選擇權,走向了設定此項規定的反面,既不合理也無必要。

也有贊成的學者提出,為了保證教育的均衡性,這個設定是應有之義。如謝小慶就認為,過去有些民辦學校,打著公益旗號牟利,把政府補貼,包括土地財政,化公為私,新法可以將此漏洞堵住。義務教育階段還是要保持公益性,否則將拉大教育差距,影響教育均衡化。但是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完全可以讓資本進去,從而提供多元化的教育服務,倒逼國內整體教育質量的提升。

對於爭議,官方的表態也是以教育均衡化為重。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說,如果允許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將影響義務教育政府責任的落實,影響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同時該負責人表示:“不營利不代表不收費,也不代表就是低收費。”

換言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同樣可以有盈餘,校長和教師可以領高薪,只是投資者不能分紅,也不能將學校運作上市。

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三審稿在爭議聲之中以124票贊成、7票反對、24票棄權,獲得了通過。

無論如何,修改後的民促法,將使民辦學校的身份逐漸變得清晰。營利性學校和非營利性學校,將各有一套收費辦法、監管辦法、稅收和土地優惠辦法,以及不同的退出機制。

這是繼十幾年前國家提出民辦教育舉辦者可以獲得合理回報之後的,一個標誌性跨越。

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孰優孰劣?

“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各有利弊, ”國金證券教育行業分析師吳勁草認為,“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將以公司的形式存在,其進行資產證券化較為方便,以公司形式運營激勵制度也較好。但需要繳納相當數額的稅,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總稅務比率約30%,土地優惠少。辦學成本提高。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則是以營利組織形式存在,在稅費和土地上有優惠,但舉辦者只能獲得工資,不能獲得投資回報,也不能進行資產證券化。”

非營利性與營利性民辦學校,具體將如何管理?從修法來看,其差別化政策主要體現在財政、稅收優惠、用地、收費等方面。

在收費方面,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辦法,由各地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則被完全放開,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安排。兩者均需要向社會公示。

在稅收方面,兩類學校均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

北京天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合夥人吳冠雄律師認為:“營利性學校估計會由財政部再去制定更細的法規。”

在土地優惠上,新建和擴建的非營利性性民辦學校,政府需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而對新建、擴建營利性民辦學校,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供給土地。教育用地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至於停止辦學後如何清算,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繼續用於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營利性學校則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按照目前的規定,選擇成為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幾乎不受影響,”吳華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它們只需要依照法律修改章程就可以繼續辦學。但營利性學校要重新進行法人登記,還要進行財務清算,明確財產權屬,繳納相關稅費。”

教育資產證券化迎來大潮?

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興辦營利性民辦學校,但在義務教育階段以外,即學前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學歷教育等領域,民辦學校的營利性得到認可。

“教育資產證券化或將迎來大潮,”吳勁草認為,“這些領域本身稅務、機制等處理較為模糊,資產證券化存在一定障礙,目前主要是通過類VIE的教育管理諮詢公司的模式進行資產證券化,存在一定不確定性。”

他認為,民促法修訂後,對於這些教育機構來說,可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教育機構,消除資產證券化障礙。但另一方面,其辦學成本將會提高。總體而言,對幼兒園、民辦高校等盈利能力強、且缺乏整合和資本推動的行業來說,是一波整合的機會,在整合中或將出現規模較大的龍頭企業。

吳冠雄律師則認為,近期不大可能出現資本馬上湧進大批民辦學校。“因為仍需要等待國務院或教育部來修改實施條例以及一系列的配套規章,還會有各省的地方法規,我們統稱為後續的立法過程。樂觀地估計,至少一年以上,甚至更長時間。”

對國際學校有何影響,也備受關注。深圳博納學校的創始人陳曉民認為,此次修改,明確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舉辦營利性學校,這有利於國際學校自身明確定位。國際學校目前經歷了粗放增長,未來3-5年將會有一個洗牌過程。

教育培訓行業影響如何?私塾家Sharing School創始人胡國志認為,毫無疑問,這對教育培訓行業整體上是利好的,標誌著教育培訓機構從“政策灰戶”變成“合法公民”。但由於教育培訓機構事實上是最早完成市場化的,因此,政策放開後也會進一步激化競爭。已經具備品牌先發優勢的中型或大型機構藉助政策東風和資本青睞會更加如魚得水,小微型機構必須走出不同的道路才有可能後來居上。社群化、專業化和生態化將成為優秀教育品牌共同具備的鮮明特徵。客戶體驗、科技親密和共享戰略將成為大教育時代的基本邏輯。

靜待地方細則出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採訪中發現,不少民辦教育舉辦者對地方細則的出臺充滿期待,也不乏擔憂。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辦學者稱,上半年開始申請國中辦學牌照的他,正在加快申請進度。他最為關心,也更為關鍵的是隨後各地將如何制定細則。

“對民辦學校的利好程度,也要看細則,比如在義務教育中,公辦民辦在用地、補助、招生等方面是否能落實一視同仁?”他舉例稱,“廣州甚至規定民辦招生要等公辦招生之後,這顯然不合理。還有,民辦高中雖然允許營利,但審批門檻是否能因此降低,還是繼續以規劃名義嚴格控制?這些都要看地方教育部門的管理細則。”

這位辦學者希望,地方政府制定細則時,對非營利民辦學校,在用地、招生、老師身份等方面真正落實同性同權。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大幅降低准入門檻,教育部門的管理最好實行備案制。陳曉民也認為後續的地方細則更為關鍵。例如“營利性學校的註冊,新建學校的土地使用等等。”

修改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將於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現有民辦學校在此時間之前就進行選擇,而是要為各地制定具體辦法留出較為充分的時間,保證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推進。”教育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不管過程多少波折,民辦教育還是迎來一個“名正言順”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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