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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書寫注意事項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書寫注意事項

在起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時我們需要注意些什麼呢?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書寫注意事項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寫作概述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如何提起?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認為,人民法院有告知義務: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應當告知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4條第1款)。這是法律為保護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利而作出的原則規定。

有關提起附事民事訴訟的問題,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起訴要符合起訴條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4項,即:原告人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有請求的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被害人的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9條)。

(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未得到被償。根據刑法第60條的規定,司法機關在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前,犯罪分子負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這就是說,如果被告人有個人財產,在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前,被告人已經以自己的財產對因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的物質損失進行了足夠賠償的話,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這一賠償,也包括被告人的親屬代為賠償的部分。只有在被害人根據刑法第60條的規定得到的賠償仍不能彌補損失時,才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6條)。

(3)有權提起附事民事訴訟的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時間限制。根據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以後就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所作的時間限制。如果第一判決宣告以前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過後被害人又想向被告人索取賠償的話,應該怎麼辦呢?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的但書為此規定了一個被救方法,即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可以在第一審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不受前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間的限制。

(4)在刑事訴訟中,常有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的。對此,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1條規定了處理方法,即: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後,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應該知道,一般說來,該條規定主要是基於當事人的訴權而作出,並不意味著此附帶民事訴訟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援,所以,如無其他足以表明被害人應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事由,則被害人最好不要起訴。

在刑事公訴案件中,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5條)。最高人民檢察院1996年在檢察院刑事訴訟文書格式中專門規定了在此情況下使用的訴狀格式,名稱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般製作6份,每增加一名被告及辯護人增加2份,有關單位1份;送達人民法院2份,被告、辯護人各1份,有關單位1份,歸檢察卷1份,檢察內卷1份。

除前述被害人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已經提出賠償要求並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並製作筆錄,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範文)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以下簡稱原告):關XX,男,xxx年5月2日生,漢族,住四川省德昌縣XX村15號。身份證號:513424XXXXX,聯絡電話XXXXXXX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王XX,男,xxxx年6月24日生,雲南省劍川縣人,聯絡電話138872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鑑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2416.82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7月4日晚,樑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經營的“夜來香”美容美髮店消費。消費後,三人無故拒付費用,並叫來多人在美容美髮店門口鬧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現場後,不問事情緣由,不聽原告解釋,即對原告關XX拳打腳踢,進行毆打。原告被打後,被送往劍川縣人民醫院治療,後轉院至麗江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1、 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2、 右側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 經昆明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輕傷,並經四川鼎誠司法鑑定所鑑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被告的犯罪行為致使原告關XX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3476.00元、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2250.00元、護理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0元、營養費5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鑑定費 110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00元等,共計 42416.82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被告王XX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人沈劍馗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關XX

  二Oxx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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