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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

最新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最新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

第一條 為規範註冊資產評估師編制和出具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和《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根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評估業務,編制和出具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應當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稱金融企業,是指佔有國有資產並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從事金融類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本指南所指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由標題、文號、聲明、摘要、正文、附件、評估明細表和評估説明構成。

第四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清晰、準確陳述評估報告內容,不得使用誤導性的表述。

第五條 評估報告提供的信息,應當使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機構能夠全面瞭解評估情況,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六條 評估報告內容應當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 標題、文號、聲明和摘要

第七條 評估報告標題應當簡明清晰,一般採用“企業名稱+經濟行為關鍵詞+評估對象+評估報告”的形式。

評估報告文號包括評估機構特徵字、種類特徵字、年份、報告序號。

第八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上發表聲明。聲明包括註冊資產評估師遵循法律法規、恪守資產評估準則、對評估結論合理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關注評估報告特別事項和使用限制等內容。

註冊資產評估師聲明應當置於評估報告摘要之前。

第九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正文的基礎上編制評估報告摘要。

評估報告摘要應當簡明扼要地反映經濟行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和評估範圍、價值類型、評估基準日、評估方法、評估結論、對評估結論產生影響的特別事項、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等關鍵內容。

評估報告摘要應當採用下述文字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閲讀全文:“以上內容摘自評估報告正文,欲瞭解本評估業務的詳細情況和合理理解評估結論,應當閲讀評估報告正文。”

評估報告摘要應當置於評估報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 正 文

第十條 評估報告正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緒言;

(二)委託方、被評估單位及業務約定書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概況;

(三)評估目的;

(四)評估對象和評估範圍;

(五)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六)評估基準日;

(七)評估依據;

(八)評估方法;

(九)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

(十)評估假設;

(十一)評估結論;

(十二)特別事項説明;

(十三)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説明;

(十四)評估報告日;

(十五)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 緒言一般採用包含下列內容的表述格式:

“×××(委託方全稱):

×××(評估機構全稱)接受貴單位(公司)的委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原則,採用×××評估方法(評估方法名稱),按照必要的評估程序,對×××(委託方全稱)擬實施×××行為(事宜)涉及的×××(資產——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企業、股東全部權益、股東部分權益)在××××年××月××日的××價值(價值類型)進行了評估。現將評估情況報告如下。”

第十二條 評估報告正文應當介紹委託方、被評估單位及業務約定書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的概況。

(一)委託方和業務約定書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概況一般包括企業名稱及簡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股東構成及主要經營範圍等。

委託方、業務約定書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與被評估單位為同一單位的,按照對被評估單位的要求編寫。

(二)被評估單位概況應當按以下要求編寫:

1.企業價值評估中,被評估單位概況一般包括:

(1)企業名稱及簡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範圍、經營產品、註冊資本、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或者主管部門准入批覆文件、企業股東及持股比例、企業股權變更等歷史沿革情況;

(2)被評估單位主要股東介紹,一般包括主要股東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及經營業績。

(3) 企業的財務核算體系介紹,近三年資產、財務及經營狀況;

(4) 企業各子公司、分公司及主要部門的構成情況,並以適當的形式表明各級子公司的股權結構及股權比例;

(5)企業經營特點。如:銀行信貸資產的種類、規模及質量等,營業網點及分佈情況、市場地位情況等;保險公司的主要險種、保費收入、賠付情況、市場地位等;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自營業務、承銷業務的規模和收入比重,營業網點數量及分佈情況,市場地位等。

2.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評估,被評估單位概況一般包括企業名稱及簡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股東構成及主要經營範圍等。

(三)委託方和被評估單位及業務約定書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之間的關係,如產權關係、交易關係等。若存在關聯交易,應當説明關聯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況。

第十三條 評估報告應當説明本次評估的目的及其所對應的經濟行為,並説明該經濟行為獲得批准的相關情況或者其他經濟行為依據。

第十四條 評估報告應當對評估對象進行具體描述,以文字、表格等方式説明評估範圍。

企業價值評估中,通常需要説明下列內容:

(一)委託評估對象和評估範圍與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和評估範圍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説明原因,並説明是否經過審計、審計意見類型及審計期間;

(二)企業表外業務的類型、數量;

(三)企業的客户資源、營銷網絡及業務合同等無形資產;

(四)引用其他機構出具的報告結論所涉及的資產類型、數量和賬面金額(或者評估值)。

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評估,通常需要説明委託評估資產的數量、法律權屬狀況、經濟狀況等。

第十五條 評估報告應當明確價值類型及其定義,並説明選擇價值類型的理由。

第十六條 評估報告應當説明評估基準日及確定評估基準日所考慮的主要因素。如:經濟行為的實現;會計期末及國家相關部門制定的監管指標變動情況;利率、匯率和金融產品市場價格變化;特定經濟行為文件的約束等。

第十七條 評估報告應當説明本次評估業務所對應的經濟行為、法律法規、評估準則、權屬、取價等依據。

(一)經濟行為依據應當為有效批覆文件以及可以説明經濟行為及其所涉及的評估對象與評估範圍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法律法規依據通常包括與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有關的法律、法規等;

(三)評估準則依據包括評估業務中依據的相關資產評估準則和相關規範;

(四)權屬依據通常包括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書、基準日股份持有證明、出資證明、信貸合同、保險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專利證書、商標註冊證、著作權(版權)相關權屬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抵債合同、抵押登記資料等其他權屬證明文件等;

(五)取價依據通常包括企業提供的財務會計、經營方面的資料,國家有關部門發佈的統計資料、技術標準和政策文件,以及評估機構收集的資本市場資料等。

第十八條 評估報告應當説明所選用的評估方法,以及選擇評估方法的理由。

採用收益法、市場法評估的,應當對評估過程及主要參數的選取進行説明。

採用成本法評估的,應當對主要資產及負債的評估方法進行説明。

以持續經營為前提,採用兩種以上方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的,應當分別説明各種評估方法選取的理由以及評估結論確定的方法。

第十九條 評估報告應當説明自接受評估業務委託起至出具評估報告的主要評估工作過程,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接受項目委託,確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評估範圍、評估基準日,擬定評估計劃等過程;

(二)指導被評估單位清查資產、準備評估資料,核實資產與驗證資料等過程;

(三)選擇評估方法、收集市場信息和估算等過程;

(四)評估結果彙總、評估結論分析、撰寫評估報告和內部審核等過程。

第二十條 評估報告應當説明評估結論對應的評估假設及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評估報告應當以文字和數字形式清晰説明評估結論。評估結論通常是確定的數值。根據經濟行為的特殊性,評估結論也可以用區間值表達。

(一)採用資產基礎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應當以文字形式説明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淨資產)的賬面價值、評估價值及其增減幅度,並同時採用評估結果彙總表反映評估結論。

(二)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評估,應當以文字形式説明賬面價值、評估價值及其增減幅度。

(三)採用兩種以上方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除單獨説明評估價值和增減幅度外,應當説明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結果的差異及其原因和最終確定的評估結論及其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評估單位的項目,應當分別説明各單位的評估價值。

(五)引用其他機構出具的報告結論的,評估報告應當披露引用原因、引用過程及所引用報告的出具方、報告文號、報告結論等事項,並説明承擔引用不當的相關責任。

(六)特殊情況下,在與經濟行為相匹配的前提下,評估結論可以用區間值表示,同時給出確定數值評估結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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