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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證明書須知

計劃生育證明書須知

一、根據《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和榕城區委、區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一票否決權制度”》和有關規定,凡辦理招工、招幹、入黨、調動、晉升、提薪、捉職、商營業執照、機動車駕駛證年審、工程招標等手續及新生入學、入園,都必須辦理、查驗《揭陽市計劃生育證明書》。

計劃生育證明書須知

二、辦理《揭陽市計劃生育證明書)時帶齊下列證件:

1、屬已婚己育的需帶:全家户口簿、生育證、小孩出生證、結婚證、節育手術證明。屬計劃外生育的(包括超生、不夠間隔期生育和非婚生育),需加帶處理證明材料,全省統一的計劃外生育費徵收單據原件及複印件;農轉非的需持有效證明;屬生一孩的,需加帶計生部門的查環查孕證(有效期三個月)。

2、屬已婚末生育的,需帶全家户口簿、結婚證、生育證。

3、屬未婚的`,需帶户口簿、身份證。

三、對超生對象的處理:

1、非農業人口。非農業人口超生的,根據《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分別按當地縣上年職工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至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徵收七年計劃外生育費;再超生的,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夫妻雙方分別不予提職、晉級、五年內不予招工、招幹、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評選先進、不發給獎金(科技成果獎,創造發明獎和特殊貢獻獎除外)及生活困難補助;七年內不得享受醫療福利。幹部、職工還應當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2、農業人口。根據(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分別按當地鄉(鎮)、上年人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至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徵收七年計劃外生育費;再超生的,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計劃外生育費。除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外;夫妻雙方五年內不予招工、招幹、安排鄉鎮企業工作,户口不得“農轉非”;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度分紅及其它集體福利。

四、對其它計劃外生育對象的處理

1、不夠間隔期生育的,根據《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徵收一至三年的計劃外生育費。

2、非婚生育的,根據《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徵收一至五年的計劃外生育費。

五、按榕城區委、區政府的有關規定:1997年8月15日前超生的,於1997年8月15日前辦理《證明書》的,不再作經濟處理;1998年9月30日前超生的,於1999年7月20日前辦理《證明書》的,不再作經濟處理;份規定處理。1998年9月30日前超生末處理或1998年10月1日後超生的,按《條例》規定處理。

六、黨員、幹部、職工違反計劃生育,已按有關政策落實經濟處理,並按榕城區監察局《關於黨員、幹部、職工違反計劃生育問題的處理意見)(揭榕監[1999]3號)規定,自覺申報並接受黨政紀處理的,按該文件有關規定辦理;對末落實黨政紀處理的,在辦理入黨、提幹、提薪、提職、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評選先進等的(揭陽市計劃生育證明書》時,給予“一票否決”。

七、1999年底前,涉及市直幹部職工超生的,按市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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