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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與失業保險並軌的協議書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與失業保險並軌的協議書

甲方: 企業(公司)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與失業保險並軌的協議書

乙方: “並軌”領導組辦公室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快市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與失業保險“並軌”的實施方案》(長政辦發[20xx]87號)要求,經市“並軌”工作領導組 年 月 日會議研究,現與 企業(公司)就該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與失業保險並軌訂立如下協議:

一、根據《方案》規定,市“並軌”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已召集勞動保障、財政、國資委、經委、工會等部門,對甲方的下列事項予以審核確認:

(一)甲方已制定“並軌”方案,並經本企業職代會或企業工會同意,可以按此方案進行“並軌”工作。

(二)甲方與職工已全部清償各項債僅債務或達成處理協議。

(三)甲方共有在中心下崗職工 人,其中:

1、符合條件,申請辦理提前退養 人,政府應代繳其社會保險費的集體部分,合計 元,退養金合計 元。(按20xx年全省統一最低繳費基數測算,個人具體數額以經辦機構最後退休審批為準)

2、符合條件,申請將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的.社會保險(包括集體部分和個人部分)由政府代繳 人,共計 元。(按20xx年全省統一最低繳費基數測算,逐年遞增部分按規定予以相應調整)

3、不屬上述1、2兩款的在中心下崗職工共計 人。共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元,其中60%由政府負擔,計 元(注:財政補助額人均不超過5000元),其餘資金由甲方負擔,計

元。

4、以上資金共計 元。其中:甲方負擔 元,由企業通過資產變現等途徑自籌解決;政府負擔 元,由市財政局於本協議生效後3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撥付到企業和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甲方於 年 月 日已向市“並軌”工作領導組辦公室提供申請專項補助資金報告,領導組辦公室已按《方案》規定核定,確認甲方屬組織下崗職工整體出中心的企業,並且按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給予資金支持後,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尚有缺口。按照《方案》規定,應按甲方整體出中心人數給予獎勵資金,人均 元,共計 元。該項資金由市財政局按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規定一併向甲方撥付,由甲方一併用於出中心工作。

三、選擇性補充條款:

(一)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委、經委、工會審核,甲方屬國有特困企業(指停產5年以上,職工連續5年以上領不到工資和生活費的企業),根據《方案》第二條第4款規定,適當擴大財政負擔比例(人均不超過1000元),共計金額 元。

(二)甲方20xx年以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共計 元),由企業從變現資金中一次性予以補繳,經審查,甲方變現資產積極、籌措資金及時,根據《方案》規定,由政府按5%補貼集體部分,計 元。

(三)以上兩項資金合計 元,由市財政按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規定一併撥付到位。

四、上述第一、二、三條所列資金共計 元,其中企業負擔 元,財政負擔 元。全部用於“並軌”工作。

五、以上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後15個工作日內,甲方必須及時配套企業負擔部分資金,保證“並軌”方案進入實施階段。按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或安置就業,實現下崗職工出中心與失業保險並軌。

六、甲方對財政撥付的補助資金,只能用於出中心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不得挪作他用。

七、市“並軌”工作領導組辦公室有權監督甲方的“並軌”實施情況。如有違規問題,不符合“並軌”方案要求的,要責令其糾正;如有違紀問題,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出中心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後,社會保險費由新的用人單位按規定交納,政府不再負擔。

九、“並軌”工作結束後,甲方應及時向市“並軌”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寫出並軌工作的總結材料和補助資金的詳細支出情況報告各一份。

十、本協議自“並軌”領導組成員單位簽字蓋章,並經市“並軌”領導組組長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八份,除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外,報送有關部門備查。

甲方: 企業(公司) 簽字蓋章

乙方: “並軌”領導組辦公室 簽字蓋章

20xx年 月 日

市“並軌”工作領導組成員部門聯審意見

年 月 日

長治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長治市財政局:

長治市國有資產管理局:

長治市經濟委員會:

長治市總工會:

市“並軌”工作領導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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