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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調查委託協議書

盡職調查委託協議書

字第號

盡職調查委託協議書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甲方因項目融資一事,委託乙方律師對甲方進行盡職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律師法》以及國際融資交易的慣例,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參加在甲方就 項目融資過程中對甲方進行盡職調查、出具調查報告書。

第二條 委託代理權限

包括以下第1-6項:

1、瞭解甲方單位的法律背景;

2、瞭解甲方項目的基本情況;

3、調查、查驗、審閲甲方提交的法律文件和有關證據材料;

4、參加相關會議或者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

5、製作盡職調查報告;

6、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 律師作為上述委託事項中甲方的委託代理律師,特殊情況下(因病、因事等),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其他律師完成或配合完成相關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託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本委託事項的要求,在甲方支付相關費用並提交完盡職調查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規範地完成對甲方的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不超過3份)。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規範;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因本委託事項出具的調查報告所涉內容視為

甲方同意向項目合作方披露的內容。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敍述所涉項目的基本情況,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乙方律師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意見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乙方律師;

5、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

第五條 費用

根據本項目的具體情況,甲方按下列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1、代理費共計人民幣壹拾捌萬圓整,甲方於合同簽訂後兩日內支付捌萬圓整;餘款取

報告時全部付清。

2、差旅、食宿費用由乙方承擔。

3、代理期間甲方增加請求,導致標的增加,則按增加部分的標的佔原標的的比例補交

代理費。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更換代理律師並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2)因乙方律師違法執業或重大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5、6項規定的義務並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依約所收費用不予以退還:

(1)甲方的要求違反法律、法規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10日內不向乙方足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約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約定的義務,甲方有

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代理費。

2、因乙方律師過錯,或者違反第三條第5、6項約定的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或對方當事人未能就項目進行合作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過錯,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九條 調查報告的使用

乙方根據本協議出具的調查報告書及相關法律文件,專為甲方 中使用;未經同意,本調查報告書不得向甲方和調查報告書審查部門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亦不得在報刊上發表。

第十條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有效期自雙方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之日起,至代理事項完成之日止。

甲方: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標籤: 協議書 盡職 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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