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實用範文 >協議書 >

離婚協議書的效力案

離婚協議書的效力案

何先生與薛女士結婚多年,並在徐彙區購買了一處二手房。兩人曾因感情問題而分居多年,薛先生不告而辭的搬出了住處。薛女士在無法聯繫何先生的情況下,起訴到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並          何先生與薛女士結婚多年,並在徐彙區購買了一處二手房。兩人曾因感情問題而分居多年,薛先生不告而辭的'搬出了住處。薛女士在無法聯繫何先生的情況下,起訴到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並分割房產。法院經過公告送達,缺席判決准予雙方離婚,但未處理房產。

離婚協議書的效力案

2006年底,何先生找到陳律師,要求代理離婚時沒有處理的房產分割案件。陳律師接受委託後提起訴訟,但是在庭審中,薛女士提供了一份何先生親筆簽名的承諾書及離婚協議書。原來他們曾因感情不和,在婚姻期間就離婚問題簽署了離婚協議書,約定房產歸薛女士所有,何先生同時寫了一份內容一致的承諾書。在這種情況下,陳律師明確提出,離婚協議書和承諾書並沒有實際履行,應允許何先生反悔。主審法官在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採納了陳律師的代理意見,依法判決爭議房產歸薛女士所有,但應補償相當於市場價值一半的現金給何先生。

這起案件涉及到了離婚時沒有處理的財產分割、以及婚姻期間書寫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問題。離婚時由於各種原因,一些財產並沒有處理,但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要求分割。而婚姻期間因為感情不和而一時衝動寫下的離婚協議書並不是一定就生效,首先離婚協議書是以離婚登記為前提條件的,如果沒有登記離婚,而雙方也沒有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的話,任何一方是可以反悔的。

標籤: 效力 協議書 離婚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shiyongfanwen/xieyishu/kwgwly.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