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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協議書模板集錦8篇

協議離婚協議書模板集錦8篇

在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後則有法可依,有據可尋。協議書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協議離婚協議書8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協議離婚協議書模板集錦8篇

協議離婚協議書 篇1

女方:_____,女,漢族,_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_,男,漢族,_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上列男女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離婚協議。

第二條男女雙方於____年__月__日登記結婚。雙方因婚前瞭解不深,缺乏感情基礎,婚後沒有注重感情的培養,並且性格不合,已經分居很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確已沒有和好的可能,一致同意自願離婚並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第三條男女方共同財產:房產一套,位於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該房產價值伍拾伍萬元;汽車一輛,車牌號碼為〃,價值陸萬元;號房及該套房內的一切共有家庭用品,車牌號碼為〃汽車,歸男方所有,男方同時給予女方補償房價款叁拾叁萬元,於辦理離婚登記時一次性支付。

男方、女方專用的物品,分別屬男、女方各自所有。

男方、女方共同債務有向男方姐姐借款伍萬元整,由男方歸還。共同的債權有貳萬元整,由女方享有。若男方、女方另存有債務的,屬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與另一方無關。

第四條婚生兒子,於____年__月日__出生,身份證編號。雙方一致同意由女方撫養,男方應於每月的十八號前支付女方撫養費玖佰元整;兒子年滿18週歲後由其選擇隨男方或女方生活。

第五條男方有探視兒子的權利,每週一天,時光為星期六或週日。兒子讀書時寒暑假期間的探視時光,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男女雙方簽訂本協議日起十天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第七條離婚後,一方不得干擾對方的生活,雙方不得做有損婚生兒子健康成長的事情,都有教育婚生兒子的義務。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給婚姻登記機關;自離婚登記之日起生效。

女方簽名:____________ 男方簽名:__________

協議離婚協議書 篇2

甲方(男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乙方(女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在 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甲乙雙方無財產、無子女。現因雙方 不和,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雙方自願離婚並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協議離婚。

第二條 子女撫養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撫養事宜。

第三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財產。

第四條 甲乙雙方婚前個人財產的確認

1。 甲方婚前個人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

2。 乙方婚前個人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第五條 債權債務的處理

1。甲乙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故不涉及分割處理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個人債權債務,則由該方自行承擔,另一方不負任何形式的法律職責。

第六條 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職責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轉移、抽逃除上述個人婚前財產外,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職責,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第七條 幫忙

因 生活困難, 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忙金元給 。上述應支付的款項,均應於 年 月 日前支付完畢。

第八條 違約職責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按 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協議生效時光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第十條 爭議解決辦法

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協議離婚協議書 篇3

雙方 男方:×××,男,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

女方:×××,女,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

一、男女雙方同意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______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男方承擔撫養費(含託養費、教育費),並承擔其醫療費用的一半。前述各項費用承擔至兒子(女兒)年滿18週歲止。男方應於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_元,男方應該於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銀行帳號:)。其他費用包括學費、特殊培訓等費用待發生時由雙方協商及時支付。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遊玩,但是應該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該保證男方每週探望的時間不少於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是男方/女方應該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於×××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__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後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户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該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______元給男方。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權和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__方於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債務由__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傢俱、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__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__元給女方。鑑於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__元。上述男方應該支付的款項,均應於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畢。

七、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男方:(簽名) 女方:(簽名)

××年×月×日 ××年×月×日

協議離婚協議書 篇4

協議人:張某,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

協議人:王某,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

協議人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張某與王某自願離婚。

二、夫妻婚後購有坐落在____路____號的樓房一套,合同價人民幣60萬元,現值人民幣____萬元。購房時以男方為主貸人貸款42萬元,現尚剩餘貸款本金30萬元。該房購買時首付8萬元,首付款來源於婚後雙方存款。現協商該套房產歸女方所有,由女方給付男方房屋折價款35萬元,折價款計算公式為:房屋現價00萬元-未還貸款本金30萬元2。女方給付男方的折價款35萬元在兩年內分3次付清:

第一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當天給付人民幣0萬元;

第二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的當年2月3日之前,給付男方人民幣0萬元;

第三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的次年2月3日之前,給付男方人民幣5萬元。

女方若不按時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數額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逾期違約金。男方有義務配合女方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以及產權變更手續,相關變更手續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後即予以辦理。若由於男方不予配合女方辦理房產轉移而給女方帶來的不必要的損失,男方必須雙倍返還。

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等等,雙方同意作價2萬元,歸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萬元。

三、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四、兒子張某某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在每月0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

五、張某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點接兒子到其居住地,於星期日早上九點送回王某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某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協議人:協議人: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協議離婚協議書 篇5

協議人:張某, 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路×××號 協議人:馮某, 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路×××號

協議人雙方於××年 月 日登記結婚,XX年 月 日生育一子,取名張×。現協議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雙方協商一致,自願離婚、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張某與馮某自願離婚。

二、兒子張×由馮某撫養,由張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在每月10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週歲止,18週歲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 路 號的 樓房一套,價值人民幣 萬元,現協商歸馮某所有,由馮某一次性給付張某現金 萬元。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 萬元,歸馮某所有,馮某向張某支付 萬元。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五、張某可在 (時間)接兒子到其居住地,於 (時間)送回馮某居住地;如臨時探望,可提前 天與馮某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協議人: 協議人:

年 月 日

協議離婚協議書 篇6

一、離婚協議是什麼?

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後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所以,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於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複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係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的解除採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於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着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三、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係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

。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什麼是婚前協議書,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要結婚的男女雙方來説,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是非常有必要的。男女雙方就財產分割、個人財產界定等方面的問題提前作出合理的約定,一旦日後離婚時產生分歧,就按照婚前協議書上所約定的進行處理。但是很多夫妻對於婚前協議書都不怎麼了解。究竟什麼是婚前協議書,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余婧律師團隊為您介紹。

一、什麼是婚前協議書?

婚前協議書,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 更多法律知識請搜索:餘婧婚姻家庭律師網

在西方,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在婚前簽訂關於財產、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等問題的婚前協議書是非常普遍的。由於我國的傳統觀念,簽訂婚前協議在我國並不流行。很多戀人在結婚前根本不會想到簽訂結婚協議書,在人們的傳統觀念裏,認為簽訂婚前協議太傷感情,並不是一件浪漫的事。但是,目前全社會離婚率呈上升態勢,夫妻離婚時,產生爭議最多的往往就是關於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準夫妻”在嚮往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時也應該對婚姻危機有一個前瞻性的認識,因為誰也不能確定未來到底如何發展。而一份未雨綢繆的婚前協議,不僅能避免夫妻雙方在將來離婚時產生爭議,也能在爭議發生時公平、合理地處理問題,同時還可以簡化離婚程序和節省各方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至於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關鍵要看婚前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婚前協議書的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男女雙方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關於財產方面的協議,我國相關法律也有明確規定。比如《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至於婚前協議書是否需要公證,法律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是否公證,應該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當然,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書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書,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先採用的。

以上就是關於婚前協議書的簡單介紹。簽訂婚前協議書不僅要對財產分割、個人財產認定等方面作出一個總體的約定,更要注重相關細節的約定。我們建議您在簽訂婚前協議書 前最好能夠向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進行諮詢;或者直接委託律師為您擬定婚前協議書。這樣能更加全面地完善婚前協議書的相關問題的約定,避免日後離婚時矛盾的再次發生。 更多法律知識請搜索: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要點提示】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應該區別對待,單純性的“忠誠協議”的約定或承諾,例如“損失費”、“賠償款”、“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的約定或承諾屬於違約責任,應確認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關係的約定,如“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典型案例】

關於夫妻忠誠協議,最典型的一個案例是上海市閩行區人民法院的一個判例。 原告曾某(男方)離婚後通過徵婚,與也曾離異的賈某(女方)相識。經過短暫的接觸,幾個月後雙方登記結婚。由於兩人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20xx年6月,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書”。協議約定,夫妻婚後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協議書中還特別強調了“違約責任”:若一方在婚期內由於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協議簽訂後,在婚姻存續期間,賈某發現曾某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係。20xx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與此同時,賈某以曾某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法院經過審理,依據雙方達成的忠誠協議,判決曾某支付對方“違約金”30萬元。後曾某不服上訴,二審中經法官調解,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曾某向賈某支付25萬元,雙方握手言和。 此判決一出,實際是認可了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立即引起了法學理論界的軒然大波,由此也引發了夫妻忠誠協議到底是否有效的爭論。在此情形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適用問答選登(二)》,就忠誠協議方面問題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條所規定的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如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這一解答,實際上又否認了忠誠協議的效力。

【各方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協議有效。夫妻忠誠協議屬於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並不違法,夫妻忠誠本來就是法律規定的內容,屬於法律明確的要求,協議雙方等於把法定的義務變成了約定的條款,法院應當予以認可;婚姻本身即契約,一方在背叛對方之前,就得考慮違約所要付出的代價。從這個意義上説,忠誠協議對於維繫婚姻穩定將起着積極作用。

第二種意見認為協議無效。婚姻關係是人身關係,以愛情為基礎,不能通過協議設定,夫妻間應相互忠誠僅僅是一種價值取向,而不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責任;《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而非“必須”,“應當”意在提倡,只有“必須”才是法定義務。法律允許夫妻對財產關係進行約定,但不允許通過協議來設定人身關係。人身權是法定的,不能通過

合同來調整。

【律師觀點】

律師查閲了大量法院判例,並與多位法學專家研討,認為當前法律界對待夫妻忠誠協議效力上,主流觀點還是趨向於有效説,但應該注意其約定而區別對待。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應該區別對待,單純性的“忠誠協議”的約定或承諾,例如“損失費”、“賠償款”、“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的約定或承諾屬於違約責任,應確認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關係的約定,如“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一)、民法理論而言,“忠誠協議”屬於私法範疇,奉行意思自治原則。夫妻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簽署了忠誠協議,意在實現關於婚姻的某種意思自治。但這種意思自治不是任意的無邊界的自由,要受到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重約束,也即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如果上述條件全部滿足,則該行為應被評價為民事法律行為,併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那麼在“忠誠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時,該行為應當是對夫妻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

(二)、認定夫妻忠誠協議,合於夫妻忠誠義務之立法本意。我國《婚姻法》第4條

(三)、並不是所有的夫妻忠誠協議都是有效的,實踐中需要審慎對待。

1、受脅迫、欺騙情況下籤訂的夫妻忠誠協議無效。

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當然,這裏的脅迫應該是指比較嚴重的情形。

2、“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係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張離婚,只能是單方權利。夫妻之間“不得離婚”、“必須離婚”等約定,因違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是無效的。同時,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夫妻雙方事先通過忠誠協議約定或承諾“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能損害到子女的合法權益,並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監督權和裁判權,該約定顯然無效。

綜上所述,就具體個案來説,筆者傾向於應當認定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這是因為,認定利大於弊,且具明顯的意義優勢。同時,律師忠告那些準備付諸協議的夫妻,一定要慎重對待,不僅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同時也不能不切實際約定過高的數額,如果顯失公正,法官也不會支持。

協議離婚協議書 篇7

協議人:姓名,性別,出生XX年XX月XX日,民族,家庭住址身份證號

協議人:姓名,性別,出生XX年XX月XX日,民族,家庭住址身份證號

以上二協議人於xxxx年xx月xx日在xx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於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兒子,取名xx,現已參加工作。二協議人在婚後共同生活中性格不合,無共同語言、愛好,現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又無和好可能,二協議人經慎重考慮,自願達成如下離婚協議:

一、二協議人自願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作如下處理:

1、存款:

2、房屋:

3、二協議人辦完離婚手續後,協議人xxx在3日內無條件地將其持有協議人xxx工資卡和醫保卡,歸還給xxx。

三、二協議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各自繳納社會保險、公積金等費用歸各自所有。

四、債務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權和債務,如任何一方對外擁有債權,無論何時發現,另一方均有權平分;如對外負有債務,則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五、協議人xxx因生活困難,在二協議人辦完離婚手續後,由協議人xxx在3日內一次性支付協議人xxxyy萬元人民幣(tt。00元),該款作為協議人xxx給予xxx經濟幫助。

六、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二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傢俱、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真實性。

以上協議內容是二協議人真實意思表示,並無欺詐脅迫行為。

協議人:協議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協議離婚協議書 篇8

離婚協議書

協議人:方 某, 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號,身份證號:。

協議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號,身份證號:。

協議人方某王某雙方於××年×月×日在××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兒子×××。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方某與王某自願離婚。

二、兒子方××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週歲止,18週歲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坐落在××路××小區××室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80萬元,現協商歸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方某現金38萬元,此款在本協議簽訂後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歸女方所有。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若有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來承擔。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時接兒子到其居住地,於星期日下午五時送回王某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某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協議人:

協議人:

0000年00月0日

親子鑑定祕檔(17)鑑定引產兒

親子鑑定祕檔(17)鑑定引產兒

20xx年夏天,一男一女來到了華大方瑞。女人是60歲左右的老太太,梳着利落的短髮,衣着雖然普通,但渾身上下都透出厲害勁兒。男人30歲出頭兒,神情呆板。老太太向工作人員打聽:“能不能給胎兒做親子鑑定?”工作人員説:“如果是胎兒,可以在母體懷孕四個月以後來做。”“我想鑑定的是引產的胎兒。” 説着,把一個小木桶拿到桌子上,“就是這個。求你們一定要幫幫我。我也不願意這樣,可孩子已經快七個月了,都成形了啊,就這麼沒了,我們還矇在鼓裏。”老太太忍不住哭了起來。

在接案室裏,同事問能否取胎兒的`臍帶血做親子鑑定。鄧亞軍搖搖頭説:“不行,臍帶血有可能混有母親的樣本,很可能影響親子鑑定的準確性。雖然胎兒沒發育成熟,但手部中間的軟骨組織可以做親子鑑定。”隨後,鄧亞軍問老太太:“孩子樣本跟誰做比對?”老太太指着旁邊的男人説:“這是我兒子,想鑑定這孩子是不是他的。我們想快點兒得到結果。”“孩子母親能來嗎?如果有她的樣本鑑定的速度會更快一些。”母子倆的臉色都變得不那麼好看了。“她來不了,也根本不願意來。”

按老太太的説法,兒媳婦家在相鄰的縣,兩家情況差不多。兒媳婦小兒子兩歲,長得倒還漂亮,性格也開朗,朋友很多。20xx年底,兩個人結婚第五年的時候,兒媳婦終於有喜了。公婆特地搬到了兒子家。“一住在一起,沒多久我就覺得兒媳婦很奇怪,很少跟我們説話,有時候還鬧脾氣,跟我兒子吵。有一天,她忽然説不想要孩子了,説什麼懷孕的那幾天她身體不好,怕孩子生下來不健康。但之前體檢的時候,醫生明明説孩子發育得很正常。全家人都勸她,好不容易才讓她打消了這個念頭。她懷孕六個月的一天早上,吃完飯後説想下樓買點兒東西,可是半個小時過去了還沒回來。我和兒子把周圍都找遍了也沒見到人。後來我想,她大着肚子,是不是突然不舒服被人送醫院了,就去醫院打聽。跑了幾家醫院,我終於在一家醫院找到了她,卻發現孩子已經沒了。她一句話也不説,我和兒子就找到了醫院。醫生竟然説她是來申請做引產手術的,手術剛剛做完,還説手術前她的‘丈夫’已經簽字了。兒子一看,‘家屬簽字’後面果然寫着自己的名字,但根本不是自己的筆跡。我當時就懷疑她肚子裏的孩子不是我兒子的。”雖然兒子説什麼也不相信老太太的分析,但老太太還是從醫院要來了引產下來的胎兒,準備做親子鑑定。

不出所料,親子鑑定的結果顯示,胎兒的DNA數據與父親並不匹配,不是老太太的嫡親孫子。取親子鑑定結果那天,老太太和兒子兒媳婦都來了。親子鑑定結果剛拿出來,老太太就一下搶了過去,看到最後幾行字,臉色頓時變得很難看,指着兒媳婦的鼻子痛罵道:“你這個不要臉的!這下還怎麼抵賴?!”兒媳婦一言不發。兒子沉默了一會兒説:“這是怎麼回事兒?”老太太嚷道:“怎麼回事兒,你還問她怎麼回事兒?!這還用問呀!”兒媳婦低着頭半天沒説話,最後眼淚都出來了,低聲説:“我沒什麼好説的。”老太太沖上去要打人。兒媳婦情急之下大聲説: “我嫁到你們家難道就是為了生孩子嗎?”“女人不生孩子,那還結婚幹什麼!”兒媳婦對兒子説:“這事兒是我做得不對,咱們明天就去辦離婚吧!”老太太拉住兒媳婦説:“你還有臉先提離婚!”兒子面色鐵青,一直沒説話。

精神病人可以作離婚原告嗎?

原告甲某(女)與被告乙某(男)於1979年10月結婚,1981年6月1日生育一女。婚後原、被告夫妻恩愛,家庭和睦。1990年5月,原告患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經法醫鑑定,甲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出於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被告並未因此嫌棄原告,在工作之餘,被告除一人承擔起全部的家庭事務外,還十幾年如一日,無微不至地悉心照顧原告,併為原告四處求醫,但原告的病情仍無好轉的跡象。被告對原告的真情付出,使原告的父母感到莫大的欣慰和感動。原告的父母認為,被告已盡到了一個當丈夫和父親所應承擔的職責,現原、被告的女兒已經成年,而原告所患的精神病卻久治不愈。為不耽誤被告的前程,原告之父曾多次主動向被告提出,要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與原告離婚的民事訴訟,其願意作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承擔對原告的監護義務,但均遭被告拒絕。原告的父母在無奈之下,遂以其女為原告,自己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的身份代表其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係。

 分歧焦點:

法院在立案審查時,對甲某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以及甲某的父母作為原告法定監護人蔘與民事訴訟是否適格的問題,有以下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在離婚案件中,甲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其父母也不能作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蔘加本案的訴訟。其理由是:

一、婚姻案件是涉及到當事人身份關係的訴訟,鑑於該類案件的特殊性,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離婚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在本案中,甲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其父母以甲某為原告提起與乙某離婚的民事訴訟,並不一定是甲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從另外一個角度考慮,如果甲某不主動提出與乙某離婚,也不可能對其合法權益構成侵害。因此,甲某的父母以甲某為原告,自己為其法定監護人代理涉及甲某身份關係的離婚訴訟,超出了我國民法通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所規定的法定職責,其代理行為無效。

二、本案的被告系原告的配偶,是原告第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而原告的父母是原告第二順序的法定監護人,現原告的父母以原告法定監護人的身份代表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與被告離婚的民事訴訟,應當視為原告的近親屬之間對原告的監護權有爭議。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原告的法定監護人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換句話説,甲某的父母作為原告的監護人蔘加本案訴訟的前提,必須先由上述單位指定其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如果被告對該指定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方式維持或撤銷原先的指定。故在未經過上述法定程序前,原告的父母不具備作為原告法定監護人蔘加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某在本案中是適格的原告。其父母具備作為原告法定監護人蔘加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其理由是:

一、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從該法條的立法原意來看,主要是為了保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民事活動中的訴權。此外,該法條並未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參加民事糾紛案件的類型,即未排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婚姻案件中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儘管甲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其訴權仍然是受法律保護的。因此,甲某是本案適格的原告。

二、從我國民法通則關於設立監護權的立法本意來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其實質並非民事權利而是一種職責。乙某在本案中,具有雙重身份,即與甲某在離婚訴訟方面,乙某處於被告的身份;而在與原告的身份關係方面,乙某是原告的配偶、第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如果我們將本案原、被告的訴訟地位互相調換,即乙某作為原告,甲某為被告,甲某的父母作為甲某的監護人蔘加訴訟,那麼,根據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上述當事人在離婚案件訴訟中的法律地位都是適格的。既然在婚姻案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指定了適格的監護人的前提下可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那麼,從保證訴訟目的得以實現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訴權的角度出發,也同樣應當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有監護人的前提下,具有原告的法律地位。另外,由於乙某在此離婚訴訟中處於被告的地位,與原告有利害關係,繼續作為原告第一順序的監護人不利於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此時,被告應當將其原告第一順序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讓渡給第二順序的法定監護人——即原告的父母,所以,甲某的父母在本案中是適格的原告監護人。

三、假如我們把上述案例中的情節稍加變化,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離婚案件中當原告的第二種情形。如果乙某自從甲某患精神病後,長期對甲某不好,經常虐待甲某,但其出於某種目的又不主動提出與甲某離婚,這時,應當視為甲某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乙某的不法侵害。甲某的父母或其成年子女為維護甲某的合法權益,以甲某為原告,自己作為甲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依法解除甲乙雙方的夫妻關係,此時甲某在該案中的原告身份仍然是適格的。人民法院對甲某的父母或子女以甲某為原告,自己為其法定監護人的離婚起訴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綜上所述,在本案中,甲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其父母也能夠作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代理原告參加案件的訴訟。

離婚協議後未辦理離婚手續,該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後未辦理離婚手續,該協議是否有效?

20xx年初,長洲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該案中劉某起訴要求與其妻龐某離婚,請求法院確認雙方達成的有關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賠償的協議及龐某向劉某作出的承諾有效,並要求龐某按約定履行。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和龐某於20xx年相識後,經自由戀愛登記結婚。數年後生育了一個女兒。婚後雙方感情良好,但自從劉某20xx年下崗後,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20xx年,劉某懷疑龐某與他人發生婚外情,於是龐某寫下一份承諾書,表示若以後離婚,願意放棄一切夫妻共有財產和女兒的撫養權,全部共同財產歸劉某所有。之後雙方因感情無法再維繫,協議離婚,協議上除了龐某在承諾書中承諾的條件,還增加了龐某須補償劉某十萬元的條款。後雙方沒有依據承諾書和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劉某因此訴至法院並提出上述訴訟請求。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長洲區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除了婚姻關係,對女兒的撫養權進行了確定,併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

評析:關於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承諾書及協議書是否有效,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可參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關於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問題的規定。根據該條款,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但有一點必須注意,離婚協議是以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完離婚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即以當事人雙方實際解除夫妻關係為生效條件。因本案的劉某和龐某並未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所以該協議並沒有生效,對原、被告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離婚後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有幫助義務嗎?

 離婚後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有幫助義務嗎?

案情:

原告高某(女)與被告龍某(男)於20xx年8月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將龍某工資收入70%及單位一切福利待遇歸原告所有。離婚後,雙方如約履行至20xx年9月被告退休。後被告以退休金70%給原告後自己基本生活已無法保障為由,請求協商,原告不同意。20xx年6月,被告採取掛失方式重新辦理銀行存摺,同時將存摺內原告存款1708元持為已有,並拒絕給付原告扶養費,為此,原告訴至法院。本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協議離婚合法有效,但給付扶養費的條款約定不妥。經二審法院調解,雙方就扶養費達成協議,即被告至20xx年1月止,從總退休金中扣除70%支付給原告;自20xx年2月起,被告每月自願給付原告扶養費200元;原告自願放棄被告已支取的存款1708元。

在我國夫妻財產實行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原則,二者之間的適用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約定財產製具有優先於法定財產製的效力,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才適用法定財產製。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一制度不以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為前提,亦不以一方具有過錯為前提,而是以一方生活困難為前提。這是扶貧濟困的道德準則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的要求,是夫妻間互相扶養義務在離婚時的延伸,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因離婚帶來的消極後果,也是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的必然要求。

這裏的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或離婚後沒有住處的情況,不是指為了更好地生活而存在的相對困難,是與周圍羣眾相比,而不是與婚前或雙方相比而言的。幫助的形式可以是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幫助,也可以是給付住房幫助;金錢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分期給付。住房方面的幫助,根據幫助方實力,可以無償居住,也可以有償居住,還可以轉移房屋所有權。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財產的範圍應是(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二)夫妻婚前個人財產;(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特有財產等。原被告離婚時對上述財產進行了約定,同時對被告離婚後的工資也作了約定,該項約定已超出夫妻約定財產範圍。考慮到原被告結婚幾十年,原告年老病弱,失去勞動能力,且雙方所生三個子女均生活困難,原告無生活來源等情況,可以由被告給予較長期的幫助;雙方約定的是將被告工資70%給原告,由於被告退休金又比原工資少,還要在外租房,如果70%的退休金給了原告,將使被告基本生活難以維持。故被告要求重新調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二審法院本着公平、合理和自願原則,組織雙方調解,被告自願給付原告每個月生活費200元,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則,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被告自願給付原告每個月生活費200元,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則,是合法有效的。

以精神病為由要求撤銷離婚敗訴

以精神病為由要求撤銷離婚敗訴

案情介紹:

20xx年5月11日,原告於某前往某醫院精神科就診。同年6月21日,於某與黃某前往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民政局審查了他們出具的户籍證明、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證件,並確認雙方屬自願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也已達成一致處理意見,民政局遂當場予以登記並頒發了離婚證。同年 7月27日,醫院出具疾病證明書,診斷於某患有強迫症和貧血。20xx年8月2日,某精神病院為於某出具出院小結一份,入院診斷和出院診斷的內容均為“精神分裂症”。於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被告民政局頒發的離婚證。

簡要評析: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自願是指雙方當事人頭腦清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規定,精神病人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此時民政部門不能隨意准許離婚。如果離婚時,申請人處於精神病的發病治療期,需要主動向民政部門出示相關治療證明,此時,民政部門不得解除兩人的婚姻關係。如果在辦理離婚時民政部門不知道申請人患有精神病並處於治療階段,但事後其監護人或本人出具了患病治療的相關證明,民政部門應撤銷解除兩人婚姻關係的手續。

在本案中,原告及黃某申請離婚時,攜帶有相關證件和離婚協議書,並且在離婚協議書中已明確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被告方工作人員在無從具體判斷雙方是否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經審查認定雙方確屬自願離婚,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已經盡到了法定的審查義務。故法院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相關規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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