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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分割協議不得不考慮的幾個問題

離婚房產分割協議不得不考慮的幾個問題

夫妻感情不和辦理手續,需要對進行分割。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之前,一般會協商簽訂協議。近年來,司法實踐中,針對離婚房產分割協議出現了很多問題,最終離婚後的夫妻又不得不重新回到法院解決協議遺留的問題,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下面,本站首席婚姻、房產法律專家楊欣律師根據多年的離婚訴訟經驗,將這些問題和對策做一簡單的總結:

離婚房產分割協議不得不考慮的幾個問題

一、離婚房產分割協議的履行問題

許多夫妻在離婚之時,為急於解除婚姻關係,草草簽訂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沒有過多思考協議可能存在的履行障礙問題。就離婚房產分割協議而言,一旦夫妻離婚之後,身份關係解除變不能自動恢復,離婚就成了不能反悔的事實;但是,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分割的處理在一定條件下卻是可以反悔的。

此時,如果夫妻協議房產歸一方所有,得房的一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價款,然而得房的一方如果離婚後反悔,不願繼續履行支付另一方房屋折價款的`義務,該如何處理?依照法律規定,夫妻離婚之後不履行房產分割協議的,守約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對此,如果法院查明離婚房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法院一般會對守約方的主張予以支持。法院判決之後,如果得房的一方只有一套住房怎麼辦?守約方又會遇到執行難的問題。

同樣,如果是不要房子的一方違約,離婚後不願意配合得房的一方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怎麼辦?得房的一方亦需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房產過户義務。可是,如果不要房子的一方帶着房屋折價款跑了,出國了,那麼得房的一方起訴要求房產過户就非常困難。

針對上述離婚房產分割協議簽訂後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在上海法院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中佔有絕對比例,可見夫妻離婚之後違約率之高。這也許和夫妻離婚後冷靜下來,對雙方婚姻的失敗,心中仍存有怨氣有關。楊欣律師建議,如果夫妻離婚所分割的房產登記有雙方的名字,那麼該離婚手續最好不要通過民政局辦理,可以通過法院離婚。法院出具的離婚民事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約束力,如果離婚後一方反悔,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房屋內的户口遷移問題

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協議如果確定房屋歸一方所有,那麼得房的一方一定會要求對方將該房屋內的户口遷走。但是,司法實踐中,户籍問題屬於公安部門管轄,户籍遷移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而公安局也沒有權利對公民的户口進行強遷。所以,夫妻雙方離婚後一旦遇到户口遷移糾紛,那麼,這個事情通過法律途徑是不能處理的。

律師建議:1、該遷移的户口最好在離婚之前遷走;2、如果離婚之前不能遷走,那麼應當在離婚房產分割協議中對此加入制約條款。否則,户口問題就真的沒有辦法處理了。

三、離婚房產分割協議條款的效力問題

關於離婚房產分割協議條款的效力問題,也是在法院受理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中會經常遇到的問題。

律師提醒:第一,離婚房產分割協議在夫妻雙方辦理完協議離婚登記手續後生效,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登記之前簽訂的離婚房產分割協議尚不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沒有約束力。第二,離婚房產分割協議中夫妻雙方處分的房產必須是夫妻雙方有權處分的財產,處分他人房產是無效的。第三,夫妻雙方如果協議約定房產歸子女所有,那麼在房屋過户到子女名下之前,針對協議能否強制履行的問題,至今在法律上存有爭議,當事人對此應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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