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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委託期限在委託書公證

淺析委託期限在委託書公證

摘要:委託期限是委託書內容的要素之一,往往大多數委託書公證中的委託期限常約定:“辦理完委託事項為止”。雖然約定這樣不確定、過長的委託期限辦理委託書公證當事人方便、實用,但是不確定、過長的委託期限容易產生糾紛。

淺析委託期限在委託書公證

關鍵詞:委託期限委託書公證

委託期限是委託書內容的要素之一,往往大多數委託書公證中的委託期限常約定:“辦理完委託事項為止”。雖然約定這樣不確定、過長的委託期限辦理委託書公證當事人方便、實用,但是不確定、過長的委託期限容易產生糾紛。首先,表現在不動產委託交易中買賣雙方存在交易風險,委託期限過長繼而產生糾紛。其次,實務操作中期限過長產生不確定的法律事務,委託主體、內容變更導致公證書失效繼而產生糾紛。現就以上兩種情況對委託期限在委託書公證中不宜過長進行淺談。

據我省司法廳公管處統計2014年全省辦理單方面法律行為公證59753件,其中委託39406件,我市辦理單方面法律行為公證1614件,其中委託1299件,而我公證處去年辦理單方面法律行為公證476件,其中委託441件,常見的委託內容則是:委託簽訂不動產買賣及租賃合同、委託不動產抵押貸款及其不動產相關的法律事務,其中80%以上的委託書公證都與房屋交易有關。在當今社會辦理房屋委託交易公證中,由於委託期限過長,委託書容易被用作他途,名為委託,實為借貸、名為委託,實為買賣等情況常有發生。

當事人申請辦理委託書公證大致原因:一種是因工作繁忙無法親自辦理,他們委託親戚、朋友幫忙辦理房屋買賣的相關事務;另一種則是中介公司出資購買房屋,不辦理過户登記,再由賣方到公證處辦理委託交易公證書,受託方則是中介公司的員工,他們辦理公證業務目的則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不管哪種委託原因委託期限過長,委託人與被委託人雙方都存在風險。首先委託人的風險:委託人一旦委託被委託人買賣房屋,由於產權尚未轉移,責任則仍由原業主承擔。如果委託期限過長被委託人將委託人的房子“一房二賣”的糾紛由此而產生。其次被委託人的風險:委託書公證是委託人單方面的法律行為,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單方面的法律行為是可以撤銷的。也就是説,委託人具有絕對的.權利,被委託人如果是中介公司的員工委託期限過長一旦由於房價上漲或者其他不確定因素,賣家隨時可以撤銷了委託,最終受損失的將會是中介公司,此種風險的存在也會產生糾紛。辦理公證的目的是為了預防糾紛,期限過長的委託書不但不能預防糾紛反而容易產生新的糾紛,所以我們不宜設置不確定或過長的委託期限。

我國對單方面的委託書的效率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其中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託合同

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託行為終止,委託書就失效。在房屋交易中,當事人辦理委託書公證委託期限約定為“辦理完委託事項為止”,受託人沒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事隔一段時間發生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情形,委託書是否繼續有效?我們無法確定。在實務操作中公證處與相關部門目前尚且不能達到信息共享,辦理委託書公證後的實施情況公證部門無法得知。然而委託行為是委託生效後持續不斷的行為,直到委託期限或委託事項辦理完,操作中公證處及相關部門是否還可以依據時隔兩年、三年以至於更長時間的委託書公證辦理公證事務及房屋的交易?值得我們深思。特別在轉委託中委託期限過長公證處及相關部門無更法審查委託書的效率。所以在辦理委託書公證中,如果我們可以在委託書中合理設置委託期限,公證後的委託書實施起來更加合理。

在實務操作中委託書公證的委託期限不應該讓當事人隨意決定,公證處應當幫助委託人依據委託事項合理設置委託期限。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依據辦理不動產登記、抵押、補辦等事項的行政法律、法規來確定如何合理設置。首先,委託行為屬人身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如果委託書中委託期限過長,委託書產生了糾紛,相關的侵權責任就會接踵而來,就涉及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其次,在不動產交易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30日內核準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註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15日內核準註銷,並註銷房屋權屬證書;第三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需換領的,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並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予以補發的規定。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結土地登記審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十日;第五十三條:已經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抵押權、地役權註銷登記等的相關規定。在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抵押、補辦等行政辦理程序事項中均未超過1年的辦理期限。所以委託申請辦理不動產相關事項的期限最好不要超過1年。

綜上所述,我認為在辦理委託書公證時委託期限不宜過長,依據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訴訟時效二年的規定結合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定。委託辦理房屋事項的委託期限最好在一年內,最長不能超過兩年。如果委託期限到了事項沒有完成,還可以到公證處繼續辦理委託,如果委託期限到了,公證事項辦理完,委託書的效率也完成了。委託期限時間越短,產生的法律糾紛就越少。我認為通過對委託期限的合理設置,雖然不能完全杜絕委託書公證的糾紛,但是減少委託書公證的風險及糾紛是一個很好的辦法。另外,設置合理的委託期限是對委託書公證效率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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