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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優秀實習報告(通用5篇)

法院優秀實習報告(通用5篇)

緊張而又充實的實習生活結束了,我們在不斷的學習中,獲得了更多的進步,是時候寫一篇實習報告好好總結一下了。是不是無從下筆、沒有頭緒?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院優秀實習報告(通用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院優秀實習報告(通用5篇)

法院優秀實習報告1

法院是中國司法活動的核心機構,它有着嚴謹的運作體系和程序,是掌握司法裁判的神聖所在。大三暑假利用放假的時間,我去了xx法院進行專業實習,這次很認真的踏踏實實在法院實習,一來是為了豐富自己的人生經驗,多一些閲歷;二來是為了將在學校學習的知識應用於實踐,看看理論在將來我們步入社會之後到底能有多大用處;三來也是為了更加深入瞭解法院,因為我們專業將來必定跟法院打交道;最後也是希望提高自己的人際交往能力,提高自己對社會的認知能力。我們通過法律實踐,瞭解社會,接觸實際,鞏固專業理論知識和提高實際操作技能,達到教育與實踐相結合的目的,通過實踐的檢驗和錘鍊,進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

這次實習要求我們熟悉立案受理前的工作,掌握庭審前的準備工作,旁聽民事訴訟的審理,並在法院相關人員的安排指導下,參與庭審的準備、組織、庭審筆錄的製作等方面的工作;熟悉開庭、庭審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宣判等程序階段中的具體工作;熟悉執行程序中的具體工作,實際體會“執行難”,思考“執行難”的癥結;看看法院實際工作中所使用的各類法律文書的寫作格式、要求和寫作技巧。

本次實習的場所是同學幫我找的xx區法院民一廳,從7月15日到8月11日,我們進行了為期一個月整二十個工作日的專業實習。幫了書記員的忙,完成了學院交給的任務,同時自己也從中學到了很多。

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成立於1952年,屬基層人民法院,現位於中關村科技園區xx園欣苑一號。目前,在院工作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約352人,每年審理刑事、民商事、行政以及執行案件約三萬餘件。為公正而高效的開展審判和執行工作,切實履行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xx法院一直從法院隊伍建設、法院文化建設以及法院辦公環境建設等方面不懈努力。2002年底,充分體現着“法治化、人性化、智能化、社會化”的新審判辦公大樓的落成並交付使用,標誌着:在經歷了五十年不懈奮鬥,並取得了輝煌成就後,xx法院又將從一個堅實的基礎上起步,為下一個五十年的輝煌而努力奮鬥。

我們實習的所在法庭是民一廳42法庭書記員辦公室,42法庭有兩個書記員兩個法官。書記員主要在法官的指導、指揮下,負責完成審判和執行中的輔助性工作,具體工作如下:

1、負責到立案庭領取新立案件,在本庭立結案台帳上進行登記;

2、負責案件開庭記錄、詢問調查記錄、合議庭合議記錄、宣判記錄、執行記錄等各種記錄工作;

3、負責打印、校對法律文書;

4、負責送達各種法律文書;

5、在訴訟保全、先予執行和執行中協助法官開展工作;

6、對中止、延期及其它法定事由應扣除審限的案件,及時報送立案庭登記;

7、負責整理、裝訂案卷;

8、負責案件報結,報結前應填寫好“案件流程信息表”和“報結案件移交表”,製作結案文書軟盤,將預收訴訟費用轉實收或提交立案庭辦理減免緩審批手續;

9、負責審判庭衞生清理;

10、完成調研信息宣傳任務;

11、庭長、法官交辦的其它工作;

指導我們的書記員教給了我們很多法院有關的工作,例如卷宗的整理、送達法律文書、協助法院工作人員進行卷宗的歸檔工作,對民事訴訟程序作了較深入及系統的瞭解。 同時指導我們的書記員也對我們提出了一些要求:製作筆錄應格式規範、內容完整、字跡清楚、文理通順、段落分明、核對準確無誤; 整理、裝訂案卷應材料齊全、順序規範、裝訂牢固、乾淨整齊; 保持審判庭環境清潔,做到無灰塵、紙屑、煙蒂及其它雜物; 庭審前閲讀案卷,瞭解案情,佈置好法庭,宣佈法庭紀律,核對當事人並向審判長報告; 辦理的其他有關事項符合要求等等。

我們實習學的第一項工作就是卷宗的整理。對這個從來沒有接觸過的工作一開始充滿好奇,但是開始做起來的時候發現很麻煩很瑣碎。原來書記員的工作看起來不起眼,但是卻很是重要,並且工作量很大,需要細心和耐心。整卷也有其應該注意的事項,這些是書記員跟我們特別強調的。

第一,是否超期(三個月)歸檔應核對以下信息來確定,一審結案的以送達日期、撤訴筆錄日期等為準,如判決書日期是09年1月1日,送達回證日期時2月1日,歸檔日是4月30日,即應認定為在三個月內歸檔,蓋合格歸檔章。有二審的需看二審退卷函,以函上日期為準。切勿不核對日期就在備考表上蓋合格章或寫“廳內檢查,超期歸檔”;

第二,因一方缺席而辦理公告的判決須在判判決公告期的三個月後才能歸檔,也就是説從辦理公告後,共有六個月時間歸檔;

第三,所有的在筆錄上的人都要在最後一頁簽字(法官、陪審員、書記員、到庭當事人及代理人),例:合議庭開庭筆錄上應有該合議庭所有三名法官或陪審員的簽名。

第四,卷皮書寫規範,一審結果空白處應寫明是以何種方式結案,判決(非判決書)、調解還是撤訴(僅此三種)。二審結果空白處應寫明是改判(維持一審判決中的部分,撤銷或改變部分)、維持(駁回起訴維持原判)、撤訴或是調解(四種)。如是撤訴結案的,應在填寫卷宗目錄時寫明是撤訴詢問筆錄而非僅僅寫詢問筆錄。

第五,卷底頁封存證物光盤之封條上應寫漢字大寫日期。

第六,裝光盤的證物袋上應註明來源,原告/被告提供;

第七,籤宣判筆錄時注意要求當事人將筆錄上要求的到庭當事人信息填完整,整卷時要補齊;

第八,卷宗目錄上空格處應用斜線劃滿,以示結束。

第九,頁碼編的不夠清楚,修改不徹底。有些數字寫錯了,只能用膠帶改錯,切記不是所有的數字寫錯了都可以在原數碼上重寫來遮蓋。

第十,選擇適合的卷皮,卷皮上的鉛筆字跡應擦乾淨。60頁到80頁用中卷皮。往往選的過大。二審文書中縫處的釘需要取下來。

十一、卷宗目錄右下方的附證物()袋處填寫規範,沒有證物用橫槓劃掉,如有證物光盤則須在內用大寫標出數量。

十二、如遇到證物中有公證書附光盤(即光盤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的情況,須在附證物袋處填寫清楚該光盤在第**頁,例:本卷宗連面帶底共計(100)頁,附證物(壹)袋,在第35頁。

這些要求看着僅僅是些條條框框,照做就可以了,但在我們真正做的時候曾需要千萬般小心。法院對歸檔工作要求很嚴,有時候一點錯誤就必須重新寫重新做。這個整卷工作折磨了我們大多數時間,不過到最後終於功夫不負有心人徹底的掌握了,在其中走了很多彎路,只有自己才知道。

書記員教我們的第二項是熟悉處理一個案件的整個工作流程。工作內容分為四大塊:收發案件材料、開庭、寫判決核判決、整卷移上訴移鑑定及整卷歸檔。

新收案件來之後,將案卷材料加上卷皮,卷皮上用鉛筆寫上案號與原被告姓名。同時電話通知被告攜帶證件(如被告是自然人需攜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法院收取身份證複印件;如被告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單位,要求前來領取應訴材料的人攜帶並向法院提交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列明委託權限>及受託人身份證明<如受託人為律師代理人只需提交律師證複印件,如為公民代理人需提交公民的身份證複印件>)來院領取應訴材料(應訴材料包括起訴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並要求被告簽署送達回證及地址確認書。如電話通知不到,可先後採取郵寄、親自到當事人住所地或委託外地法院送達及公告的方式送達。

法院優秀實習報告2

在**省**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綜合處實習的日子,雖然僅有短短四個星期的時光,但在這二十餘天的時間裏,接觸了到大量的執行案件,涉及信訪、督導、執行、監管等一系列系統操作。從第一天起,我就意識到今後二十餘天的實習鍛鍊將使我學到在學校無法遇到的一些新東西,對於它們的把握與研究將會對本人今後在法學領域中進一步的發展有着極大且重要的促進作用。作為一名大學生,有些東西不論書本上還是從別人的描繪訴説中,無論多麼生動、形象,如果你從未親身體會過,那麼你將永遠無法獲得第一手的資訊,在當今這個信息時代尤為如此,換句話講,即便對於書本理論頭頭是道,但遠離了實踐,充其量僅僅是個門外漢,只能紙上談兵。事實證明確實如此,在這段時間裏,我不敢妄論自己從中到底學到了多少東西,但這期間我第一次真正體會到了所謂法院系統的“執行難”問題的現狀,看清了其廬山學真習面網目。從對執行一無所知開始,到接觸到第一個執行案件,看到第一份卷宗,寫出第一份案件報告、第一份督促執行令、第一份指令函,再到最後的訂卷以及歸檔,所有的這一切,讓我的實習生活緊張而忙碌,充實而有條理。看到了很多,聽到了很多,遇到了很多,同時也想到了很多、學到了很多。自始至終我是以一名初學者的姿態和心情對待這一切,有些事情從頭到尾都需要老師手把手地教,甚至在遇到的有些案子上,根本無法將所學理論知識與具體實踐做一聯結。有時候一份案件的審理報告,從一開始寫初稿到最後的成稿出爐,期間要經歷多達六次的返工處理,認真分析每一個字每一個詞的運用是否妥帖得當,對於法律條文的選取以及語言句式的構造,從中可以切身體會到老法官的嚴謹以及其對於法院工作的紮實的態度。

當然和絕大多數參與法院實習的學生一樣,我也面臨着整理卷宗的枯燥、熬人、同時又富含極大樂趣的工作。對於卷宗內文件的順序的排列以及其間所包含的嚴謹的邏輯連結性,都是對初學者的一種歷練和考驗,而作為法院審理判案的靈魂的載體,每一份卷宗中所包含的更是對於每一個案件的審理過程的記錄和判決執行結果的展示和追索。在這二十餘天的工作中,前後累計整理訂卷達90餘份,不僅使我對於法院正常審理執行案件的程序過程有了切實的體會。同時更使我在相當短的時間內大量的閲讀和知曉了種類各異的諸多案件在執行中所遇到的問題,促使我對於導致案件執行難這一法院系統的老大難問題有了更為深刻的認知和思索。

當然還需要在這裏感謝實習期間給予我巨大的幫助和引導的執行局的各位領導和老師們,他們無微不至的關懷和指導,使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的學習空間和領悟內容。還有他們在自我本職工作中所展現的認真、誠懇、紮實的工作作風,使我對將來參加工作之後的模式有了正確的建構方向。在日常閒暇時分的閒聊暢敍中,他們言辭中所透露出的意藴和對我的期待更使我感覺自己須付出百倍之努力和拿出更好的將來來對待他們給予我的那份希冀。

短暫的實習期一瞬即逝,看似漫長的二十餘天的工作也在白駒過隙間走到了終點,看着自己在這些天來所經歷的諸多案件,看着自己在這些天來所整理的卷宗,所做出的每一份文件報告,可以説這段過程不可謂不充實,期間經過的每一天,結交的每一位老師朋友,都是我難以忘懷,衷心的祝福他們在今後的工作中有更佳的表現,我也會懷抱着這段充實美好的經歷在今後的學習工作的道路上越走越遠,走向自己的未來。

法院優秀實習報告3

龐德説,“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中國古代也有“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説法。司法是促成法律由紙面上的立法轉化為現實的有效途徑。司法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守護神,作為社會秩序的維護者,作為社會利益的平衡器,在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發揮着至為重要不可或缺的作用。

這次實習總的感受是體會很深刻,學習了很多東西,對法院審理案件的流程有了深刻的認識和親身的體會,對司法實踐的實際運作情形有了一定的認識,明白了理論與實踐如何結合以及結合的重要性!

關於實習,以上已經寫的比較多比較詳細了,這裏就不再羅嗦了!這裏主要從法學理論的角度談談在實習中的一些發現和想法:

一、法律與經濟之關係

法律與經濟乃鳥之雙翼,車之兩輪!

眾所周知,2010年的華爾街金融危機席捲全球,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中國難以獨善其身。股市下跌,房地產價格下跌。導致很多原先買房的人後悔出了高價,於是紛紛想法退房。當然也有很多是開發商的責任。於是乎,法院審理的商品房買賣糾份大量增加,僅僅我在實習的一個多月時間裏就審理了很多相關案件。

馬克思説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果不其然啊!這也更加充分的説明了法學乃經世致用的學問。司法中的很多實踐問題遠非躺在安樂椅上的法學家所能想象,因此應當深入司法實踐,於學術於實踐均頗有裨益!

二、法律與道德之關係

法律與道德(morals) 的關係乃是19 世紀法學家所討論的三個主要論題之一。耶林(jhering) 把“法律與道德的關係”稱之為法理學的合恩角(the cape horn of jurisprudence) 。那些想要征服這一“險地”的法理學航海家所面臨的, 在相當的程度上講, 乃是一種船毀人亡的危險。歷史上,不同的流派對該問題有不同的看法。

我覺得,在現今中國的特殊社會時期,面臨經濟社會的巨大轉型,很多社會問題社會矛盾紛紛湧現。應該提高人的道德訴至,正像文中第一篇實習日誌寫的'那位王主任的話,現在很多糾紛都是由於人的道德敗壞引起的,譬如很多離婚案件就是由於第三者的介入。因此,應該多強調道德的教化。而不僅僅是強調依法治國。

三、法律萬能主義的闢誤兼論調解制度之完善

法律不是萬能的,審判也不是解決糾紛的唯一方式。即使是強調法律在社會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龐德教授也非常謹慎的指出法律所存在的不足。

法條之有限性與社會之複雜性、法律之穩定性與社會之變動性之間衝突的必然性,以及傳統法律側重於事後的救濟,強調司法的被動性,使得法律在很多領域調整的“心有餘而力不足也”,難以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由此也凸顯了調解這一新型的糾紛解決方式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所起到的拾遺補缺的作用。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轉型,不少社會矛盾凸顯,尤其是時下金融危機的爆發又導致大量的社會問題,進而也導致了法院受理案件的激增。

由此也凸顯了調解這一新型的糾紛解決方式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所起到的拾遺補缺的作用。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轉型,不少社會矛盾凸顯,尤其是時下金融危機的爆發又導致大量的社會問題,進而也導致了法院受理案件的激增。因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真正充分的發揮調解的作用,有利於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的要求,符合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但是調解制度本身在我國現階段也存在諸多不足,如強制性調解等情況,違反了司法不告不理原則,有審判權干預當事人處分權之嫌疑,等等。當然,由於這不是本文討論的主題,不予以過多展開。

四、對抗制庭審模式的不足兼論書記員在庭審中的作用

我國為了消除職權主義庭審模式的影響,逐漸引入了英美對抗制庭審模式。一個重要的表現就是在原告起訴時候只提交證據目錄而不是提交全套證據。證據要在庭審之後才全部提交。立法的本意在於防止法官的先入為主,強調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對抗。

立法的初衷是完美的,但是在實踐中落了空。事實上,法官審理案件多是在開庭之後靠着庭審筆錄和當事人事後提交的全套證據據以判案的。庭審在某種程度上流於形式,導致法官庭審之後的忙於閲卷。另外,辯論階段的辯論似乎也不是很充分。

由此凸顯了書記員當庭記錄的庭審筆錄的重要性。由於臨時記錄等諸多條件的限制,書記員只能把關鍵性的事實予以記錄,不能記錄下所有的事實,這其中,如果稍有疏忽,遺漏關鍵性內容又當如何?如果書記員對當事人的某一方頗有偏好,故意在其辯説中加上那麼幾句,那麼對於依據庭審筆錄斷案的法官的影響又當如何?我覺得這可能都是值得我們思考的一些問題。

書記員這個角色一直是我們在司法改革過程中所忽略的一個角色,筆者通過這次實習以及親身做書記員的親身經歷,感覺書記員的角色有必要引起重視,建議在司法改革中予以一定的考慮。

五、陪審員制度的完善

陪審員制度是我國借鑑英美法中的陪審團質素建立起來的。一如前述,制度移植的初衷是完美的,在實踐中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時也暴露了很多的不足。

根據筆者在法院的實習經歷以及親身做陪審員的感受來看,陪審員制度存在着陪而不審的情形;有陪審員參見的合議庭基本上就演變成了案件承辦法官一個人的獨任制,陪審員沒有發揮好應有的作用。

陪審員制度的完善問題也是學術界探討比較多的問題了,相關的討論以及論述已經比較深入,茲不贅述。

以上就是自己實習過程中的一些想法,中國很大,問題很多,情形很複雜。以上僅僅是個人粗淺的想法,多有幼稚與疏漏之處。

理論與實踐結合,讓我在這次實習中受益匪淺,也初步達到了實習的目的。今後一定要多注意實踐,不斷在實踐中提高自己的理論與實踐水平,做到學以致用!

法院優秀實習報告4

實習部門:民庭

實習目的:

1. 通過實習從而學會學以所用,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2. 通過對真實案例和整個案件的研究和參與,從而使自己對法律的瞭解和認識更加深刻。

3. 通過法院實習,明確作為法律人的責任,增強自己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

在民庭實習的幾個月裏,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在實習期間,幫助法官及書記員整理一些卷宗,邊整理邊看,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採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瞭解。這個是我在以前的學習中沒有接觸過的,鑑於卷宗將成為永久性的檔案,在整理前我都問得很仔細,然後做得很認真。儘管做的事情都比較微小、繁雜,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瑣碎的小事都藴藏着豐富而深刻的學問,特別對於法律這門彰顯公平與正義的學科,每一個細微的環節都事關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處理每個細節時都抱着“處處小心,時時留意”的態度,虛心地向法官們請教,他們也不厭其煩地對我進行指導,使我從中受益匪淺,同時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負的崇高使命與社會責任。

2、旁聽案件。漢陰縣人民法院管轄區域人口較多,民庭又是全法院管轄的事最多最雜的,剛去的那段時間幾乎每天都有開庭。這對我來説是一件好事,可以聽的案子就比較充足。通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的審判特點和程序有了詳細的瞭解,懂得了審理民事案件關鍵在於化解當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狀態應是讓雙方當事人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就對法官的個人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的知識淵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當事人着想,儘量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更不能擺官老爺的架子,人為的拉大法官和羣眾的距離。

3、寫一些法律文書。在實習期間,幫法官草擬了一些簡單的判決書、裁定書、公告和做一些簡單的筆錄等,雖然寫的都是一些比較簡單的文書,但是還是免不了出現一些問題,真是映證了那句古話,“紙上得來終覺淺,覺知此事須深行”

4、跟隨法官送達法律文書。原先總以為送達文書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現在才知道不是那麼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難處和方法,一份傳票送給被告有時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僅簽收環節就要給他們解釋半天,因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裏,簽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們心裏在想,這簽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會不會對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門關起來故意不讓我們進去或避而不見,給他耐心的解釋半天,給他説明送達回證簽收只是表明你收到傳票和開庭通知了。現在才體會到中國法治進程緩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遠。

理論和實踐是不可分的。我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於實際的工作中,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得到了鍛鍊和提高。同時,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瞭解,也對法言法語有了進一步的掌握;他們對於我的實習進行了悉心的指導,在指導我理論學習的同時,也教會了我很多做人的道理。

通過本次實習,我也發現了一些問題。1、我們在學校所學到的理論知識和實際中的操作還有一定的差距。比如説在案件審理結束後,我們都認為會是當庭宣判判決結果。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法官為了節省時間都是直接寫判決書或裁定書,讓當事人或委託代理人(律師)來領,就算代替宣判,遠沒有我們平常看到的當庭宣判的莊嚴效果;2、人們的法律意識不強,不知如何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或者是無視國家的法律做出一些法律上明文禁止的事情。因此,對人們進行普法宣傳還是很有必要的。

因為我是在民庭裏實習,每天所接觸的案件一般都是勞動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借貸糾紛、離婚案件。在上班比較空閒的時候,我就在研究法院案件報告總結,我發現其中離婚案件佔據大部分,這説明了什麼呢?不免讓我十分震憾!當我看卷宗的時候,我都會十分留意離婚案件的判決書所述的理由,有以下幾點:1、婚前缺乏瞭解,婚後沒有感情;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婚外情;4、吵架問題,夫妻平常的吵架算正常,但如果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那就不正常了;5、婆媳關係緊張引起夫妻感情不和。

本次實習讓我知道法律的學習及案件的審理,遠遠沒有自己想像及書本上説的那麼輕鬆,案件的複雜性不是一兩句話就能總結出來的,我自己還要加大對這方面的學習及實踐。

在法院民庭各位審判員及書記員的指導和幫助下,我把在課堂上學習到的知識與實際工作相結合,並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同時我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將在以後的學習和工作中不斷地完善自己,提高自我。

法院優秀實習報告5

本人於20XX年7月在山東律師事務所完成了6個月的實習工作。在實習期間,我親身接觸到了律師實務,實際參與了一些案件的訴訟過程,獨立完成了幾篇律師日常法律文書的寫作。現將實習期間的工作經歷總結為本報告。本實習報告正文部分將分三個部分完成。第一部分為實踐經驗,主要討論一些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的工作方法。第二部分為訴訟技巧,主要論述在訴訟過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第三部分為法律文書,主要討論初規範性格式外,在律師文書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實踐經驗

1. 以事實為依據

事實勝於雄辯,律師實務不同於學術研究,律師在訴訟中的難點並不是解決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觀事實。以法律為標準將生活事實整理為法律事實。因此律師在開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適用外,就是認真的蒐集證據,掌握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以及證據基礎。並且應該注意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盡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張的事實得到證據的支持。在分析證據的時候應該對全案證據作出綜合判斷,仔細分析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關係。主要工作在於檢查證據之間是否相矛盾;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的強弱;所提供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有無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據與訴訟請求的關係、從整體上把握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係,不可割裂開各各證據之間的聯繫,孤立的審查證據。

例如,在一起發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擔其交通費,而在其主張的交通費中主要的證據是兩張價值400元的從郯城到上海的汽車票。而其起訴書中確表明在事故發生後原告的丈夫就趕到了醫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對於必要的交通費用,原告的主張可以支持。由於原告的丈夫已經在原告身旁,這400元的車票不屬於必要的費用。顯然,原告的起訴書中所承認的事實與其訴訟請求以及提供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直接影響了訴訟請求的成立。

2. 注重交易習慣

法律只是對社會生活的一種法律抽象,其並不是窮盡所有社會生活。對一些對社會發展沒有直接影響的習慣,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習慣,在與法律沒有衝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決定了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在應該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習慣。在很多時候,交易習慣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結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買賣糾紛中,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房屋定購協議》,後房屋一直沒有開工。我方當事人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方當事人主張其並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合同應該無效。我方當事人無權要求違約責任。我方主張:根據交易習慣,“訂購”不同於“定購”其只反應了一種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標的不是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是以協議中約定的條款來訂立買賣合同。因此《房屋定購協議》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合同有效,對方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交易習慣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3. 注重法律以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根據我國的憲政結構,地方政府、人大有權力指定行政法規以及地方規章。這些規章雖然效力低於法律,但是確具有規範性效力,可以在訴訟中直接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因此其在現

實中的訴訟糾紛中確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與法律的確定性之間存在矛盾。為了保證規則的涵蓋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語言表述規則,這樣確又與客觀事實之間產生一定距離。在大多數訴訟中,雖然都有法律對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但是確沒有明確給出解決糾紛的方,把相關問題交給法律以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解決。因此在訴訟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規,地方規章。首先,應注意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對案件涉及的問題有無規定。其次,應該注意案件爭議的所涉及到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此是否由規定。最後,分析各規定,法規之間有無矛盾,以及它們彼此之間的效力層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涉及到的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涉及到的地方規定有:《上海市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上海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出補助標準》。在這樣一起糾紛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規範性文件的數量大於法律文件。

4. 注意會計技能在案件中的適用

在民事糾紛中大多數都涉及到損害賠償的計算,計算方法將會直接影響到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這個時候引入一些基本的會計方法即簡化了計算步驟,又比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經營權的侵權案件中。在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律師採用了以下方式計算:

(1)預期損失,根據2011年同期營業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合同解除後原告應該獲得的受益。以營業額的35%為利潤計算標準。

(2) 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由於被告的違約,使原告的營業額下降,但是確必須按照原營業額給付員工工資,對於多給付的工資,應該由被告承擔。

(3) 機器折舊費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實際使用年限,計算折舊額。

(4) 房屋裝修的費用,裝修的花費,減去使用年度的費用。

如果用會計方法來檢驗,這種計算方式顯然不合理,根據會計基本公式,利潤等於受益減費用。既然以受益的35%計算利潤,那麼在主張多支付的工資這一費用,顯然屬於重複計算。而且在計算折舊費用的時候沒有考慮到淨殘值,以及當事人所在行業所適用的會計準則的規定。這樣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5. 多種方式分析問題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為律師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應從多個角度去分析問題。訴訟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法院並不是展示律師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高效方式。在遇到糾紛時,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間靈活靈活的選擇。而不僅僅拘泥與訴訟或是仲裁這些成本高昂,耗費時間較長,且存在着訴訟風險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權屬糾紛中,即可以選擇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又可以提起行政裁決或者行政確認。而且還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間可以靈活切換,避免對自己不利的結果發生,減少解決問題的成本。比如,當遇到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如果政府的公證性受到外來因素不正當干涉,可以從行政手段跳躍到訴訟手段,將爭議問題的管轄權由政府轉移到法院。同時為了防止不利於己的終局性行政結果,也可以在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之間靈活切換適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強制力,確能夠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措施去解決問題。

二、訴訟技巧

訴訟是一個腦力勞動而不是體力勞動,在律師的工作中,除了認真,敬業的工作精神之外,還應該注意一些技巧性的東西,靈活的運用訴訟技巧不但可以減輕工作負擔,還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實習期間,我所接觸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

1. 把握好訴狀與代理詞之間的關係

在訴訟中,代理詞與訴狀之間起到的作用不同,適用的訴訟階段不同,因此應該注意好二者的區別。起訴書的目的是提起訴訟程序,因此重點在於陳述案件涉及的事實以及訴訟請求。而代理詞是在法庭辯論中使用的,目的是讓法庭接受自己的觀點。其重點是表述清楚訴訟主張的法律依據,以及案件事實之間的關係。由此可見,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訴書中過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詞中的內容,不但沒有任何意義,反而泄漏了我方辯論觀點,使對方可以提前準備,不利於我方訴訟理由的有效展開。同樣,如果代理詞與起訴書在內容上大同小異的話,等於放棄了法庭辯論的權利,失去了一次陳述我方訴訟主張的機會。

2. 靈活運用證據規則

律師的主要工作是蒐集案件相關證據,理順案件事實。將客觀的社會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實。而證據規則就是將客觀事實抽象為法律事實的工具。因此,律師在工作中應該十分注重證據規則的運用。根據證據規則中的規定,選擇案件的且入點,以便規避自己的舉證責任,增加對方的舉證義務。比如在依據《民事訴訟規則》侵權案件和違約案件適用不同的舉證責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請求權竟合的案件中,應選擇舉證最有效的一種請求權方式主張權利,減少工作量,降低訴訟風險。

3. 爭議問題後置

在訴訟中,經常會涉及到一些法律衝突或是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地方,在法律適用上會產生爭議。在這種時候,對各種爭議解決的方法的選擇適用往往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定。因此如何處理案件的爭議問題成為律師在訴訟中面臨的一個工作難點。在我接觸的訴訟中,律師曾經使用將爭議問題後置的方法來解決法律爭議的問題。在庭審中,如果將爭議問題作為辯論的重點,會遭到對方的集中反駁,稍有差池就會前功盡棄。而且從客觀上講,即便對方沒有充分的駁倒我方主張,對爭議問題的過多論述也會加深了審判法官對我方主張的懷疑。因此在訴訟中應該儘量迴避爭議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辯論過程中,在順位安排上儘量將爭議問題後置,將其作為一個法律結果處理而不是法律適用前提。這樣即使爭議問題不被法院支持也不會影響其他的訴訟主張。

4. 分散爭議問題

將爭議問題後置的方式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矛盾,但是並不是徹底的迴避矛盾,因此在法律爭議問題出現的時候,還可以將爭議問題分撒在各各訴訟利用之間。利用這種方式來回避爭議問題。當採用這種方式時,將爭議問題化整為零,分解成數個獨立的問題。在闡述我方觀點的時候將其分撒與各各觀點之中,不但迴避了主要問題,在客觀上也加強了訴訟理由對法官的心裏影響。同時也能分散對方的注意力,使其顧此失彼,難以集中力量解決問題。而且即使單個問題出現錯誤時,也不會從根本上影響我方對爭議問題的觀點的説服力。

5. 有效利用拒絕調節程序加強我方訴訟請求的力度

由於我國特殊的法律文化傳統,法院在審判民事案件中傾向於調節的方式解決問題。在法院內部工作統計中,調節也是作為對法官職稱評比的一個標準。因此在訴訟中,法官往往會激勵促成調節,即便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明確表示拒絕調節,法官也會在法庭外積極促成調節。甚至在沒有法官參與下,原本拒絕調節的一方當事人提出調節請求時,法院也會違背程序法規定聯繫調節。因此在訴訟中調節的機會有很多。並不僅僅是開庭審判過程的那次調節。所以我們可以靈活的運用調節來加強我方訴訟請求的力度。一般來説,很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中,當事人總是希望使用調節來解決問題。因此法官門大多會得出這樣的經驗:如果一方當事人積極主張調節,是一種心虛的體現。從心理上否定一方的訴訟主張,即使最後支持了主張調節放的請求,支持的內容也會大打折扣。所以在訴訟過程中,即便證據不全,事實不清,也要主動迴避調節。法官由於工作需要會積極促成調解,如果在庭審後我方接受了法官的調節工作,不但不會影響訴訟請求的力度,還會使法官在感情上偏向於我方當事人。由此可見,調節程序對訴訟請求使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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