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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教育督導制度的現狀及發展對策教育論文

淺談我國教育督導制度的現狀及發展對策教育論文

摘要:教育督導是在長期的教育管理實踐中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對教育、教學和管理活動進行檢查、監督、評價和指導的一種基本制度,是現代教育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督導作為教育行政過程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經常地、系統地進行教育督導活動,是各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改進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和教育、教學活動,提高教育質量的重要手段。

淺談我國教育督導制度的現狀及發展對策教育論文

關鍵詞:教育督導 隊伍 制度

當前,教育督導在國際上已作為一種普遍通行的強制的手段,被廣泛運用於現代教育的科學管理之中,而且已經愈來愈成為一些發達國家現代教育制度日臻完備的重要標誌。我國的教育督導制度才正式恢復重建,在實踐中探索發展。

一、我國教育督導制度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主要成績:自恢復、重建教育督導制度以來,教育督導工作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主要表現在:第一,各級領導提高認識建立教育督導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第二,各地根據自己情況,建立了教育督導機構;第三,拓寬和深化教育督導內容,初步探索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督導的新路子;第四,制訂關於教育督導工作的一些法規與制度;第五,開展了多方面的教育督導評估工作;第六,注重實踐經驗,使督導與科研相結合。

2、存在問題:二十多年來,我國教育督導工作雖然不斷地得到加強和改善,但只是初步打開了局面,發展不平衡,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依然是傳統教育督導指導下的教育督導,偏重於行政視察和監督,具體表現為:注重督導政府對教育經費的投入,忽視督導政府對教育的統籌規劃、政策導向、信息服務和育人環境創設;督學隊伍良莠不齊,少數督學的政治理論素養、科研能力、分析能力和文字能力難以適應現代化督導工作的需要……隨着我國教育發展戰略地位的落實和教育督導地位的提高,這種傳統的教育督導觀已難以適應現代教育督導的需要,必須確立政府與學校主體責任。“督政”與“督學”兼顧、督導主體與督導對象平等合作,教育督導隊伍專業化等現代教育督導觀。

二、我國教育督導制度的發展對策

1、進一步提高對教育督導重要性的認識

由於我國恢復教育督導制度的歷史不長,人們對教育督導的認識還有一定差距。為此,必須進一步加大教育督導工作的宣傳力度,全國及各省的權威期刊要經常刊登教育督導的文章與信息,以便使更多的人瞭解教育督導,進一步關心和支持這項新的事業。

2、建立專業化的教育督導隊伍

首先,要建立教育督導資格證書制度,嚴把教育督導人員入口關。教育督導資格證書制度的建立是教育督導隊伍專業化的必備條件,而教育督導資格證書制度在我國幾乎還是空白。因此,必須儘快建立我國教育督導資格證書制度,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取消其資格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這是建立專業化教育督導隊伍的.基礎和前提。

其次,要形成教育督導人員專業意識,加強教育督導人員自身建設。以主人翁的態度提高自身專業素質,進而促進教育督導隊伍的整體建設。

再次,要建立有效培訓機制,重視教育督導人員培訓工作。在培訓內容方面,應區分不同從業人員的需求,提供相應的教育基本理論、教育督導理論、教育管理理論、教育政策與法規等方面的幫助。

3、進一步加強教育立法,強化依法治教的意識

教育督導是政府依法監督教育的行為,因此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國自恢復教育督導制度以來,教育督導工作主要是進行各級督導機構的建設和對基礎教育的督導檢查,與此同時,規範督導行為的立法工作也有進展。1995年《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和評價制度,為加強教育督導法規和規章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教育行政部門的執法意識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必須徹底改變傳統的教育管理觀念和模式,建立健全教育行政執法職能工作部門,提高教育行政執法隊伍的素質和水平,不斷增強教育行政部門自覺履行教育行政執法的意識和能力。

4、實施科學合理的教育督導方式

第一,形成性督導與終結性督導相結合。形成性督導即對中小學校教育過程的督導,其主要目的是,在中小學校實施教育的過程中,邊施教邊督導,及時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工作教育目標;終結性督導即對中小學校教育結果的督導,其主要目的是瞭解中小學校教育目標和管理目標實現的程度,為教育行政部門實施獎懲提供依據。這種督導不能改進本期工作,只能提供本期工作結果的反饋信息,但它對下一期工作的改進和提高具有借鑑和指導意義。鑑於形成性督導與終結性督導各有優缺點,在對中小學校的教育督導中,要把兩種形式結合起來。教育督導除了考察學校教育活動的結果,還要考察其活動的過程及原有基礎,從而準確地判定督導評估對象的進展。

第二,靜態督導與動態督導相結合。靜態督導就是對學校的已有條件和已經達到的實際水平的督導,如,對學校的校舍、設備、經費、現有領導結構等的評估;動態督導就是對學校正在發展的運動狀態的督導,如,學校的發展規劃、學校現有條件的運用和管理、各項工作的籌劃和安排等。靜態督導和動態督導在現實中都是不可或缺的,應該結合起來進行。如果不進行靜態督導,就難以看出學校的教育活動的實施背景及其客觀價值的大小,就會影響督導的客觀性和準確性;如果不進行動態督導,就難以看出學校的發展和被督導對象的人為努力程度以及積極性的大小。

第三,定期督導與經常督導相結合。定期督導是以中小學的教育週期為時限進行的督導;經常督導則是在學校工作進行中,隨時組織專項的督導。為使學校教育督導工作正常、持久地開展,並取得相應的成效,在教育督導的過程中,應將兩者有機結合。平時可不定期地進行一些經常性的定期進行全面綜合督導。定期督導工作結束後,要在一定範圍內公佈督導結果,幫助學校總結經驗,汲取教訓,研究改進措施。

總之,我們深信,通過不斷的探索實踐和優化改革,我國的教育督導制度定能更加完善,我國的教育督導工作定能真正地走上協調穩步的發展之路,定能真正促進教學教育質量的提高。

參考文獻:

[1]廖其發.當代中國重大教育改革事件專題研究[M].重慶:重慶出版社,2007.

[2]劉冬梅.發達國家教育督導制度的比較與啟示[J]1.河南師範大學學報,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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