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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法律風險防控

租賃合同的法律風險防控

隨着現今租賃市場的日益活躍,租賃合同成為市場交易中最活躍的合同之一,但其中的法律風險常不能被當事人重視到而引發了一系列的爭議,給當事人帶來了經濟損失。

租賃合同的法律風險防控

基本案情:我司將一地塊租借給A司使用,租賃期為八年。A司將地塊轉租給B司。合同到期後,B司不搬離場地,且欠A司數月租金。A司將B司訴之法院,我司是地塊的所有權人,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法院追加為第三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且搬離場地歸還地塊。

本案的爭議的焦點是支付租金及合同到期後場地返還。筆者反思整個合同簽訂履行全過程,確實存在着瑕疵。下面僅是筆者對租賃合同瑕疵的個人分析,希望能為將來租賃性質的合同簽訂降低法律風險,提供一定的參考作用。

 一、租賃合同的概念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中交付租賃物供對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使用租賃物並支付租金的一方稱為承租人。租賃合同是轉移使用權的合同。顧名思議,僅發生財產使用收益權的轉移,不失財產所有權。承租人使用完畢後,仍應交還財產,無權對之處分。

二、常見租賃合同條款在訂立時存在的瑕疵及風險

筆者將工作實踐中所經歷的多份租賃合同的條款和上述案例的條款進行了對比,分析,總結,將最容易引發合同糾紛的瑕疵條款進行列明如下:

1.租賃範圍不夠明確。在筆者經歷的一份場地和岸線租賃合同中,僅約定棧橋、墩子及碼頭邊沿線長度。無細節的描述,無示意圖示表明確切的租賃範圍,約定範圍不明導致這成為雙方爭議之一。租賃合同中最基本的標的物條款不明確,給合同埋下了風險。導致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引發糾紛的。

2.場地出租無交接的書面手續留存。標的物的交接狀態不明確,無法辨別何物是原先存在的,何物是後添附的,是否可以拆解等等,引起在合同終止的歸還狀態的不確定性。

3.租賃期限過長。例如上述案例中合同租期長達八年,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受合同拘束的狀況長期不能改變,從而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發揮財產的效用。

4.不重視轉租條款的內容。訂立禁止轉租條款,但實際上發生轉租事實。對轉租方的選擇未做任何的前期調查。從本案可以看出,對真正實際承租人的資產和信用情況不明,導致了長期拖欠租金行為的發生及不肯歸還標的物的行為。

5.押金條款約定、違約金約定數額較低。換句話説,就是違約成本過低,承租人繼續使用標的物得來的利益,遠遠大於違約金,無畏違約行為。

6.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承租人要對租賃物狀態改變的請求,無明確無書面、肯定的回覆,以導致默認了承租人的行為。在合同終止時對標的物的狀態確認上遇到了障礙。這是出租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租賃物的狀態控制不善,導致風險的產生。

7.通常為合同執行,出租人會與實際承租人另簽訂租賃合同,如辦理某許可證所需,常常會有一個三方協議的存在。且不説三方協議的有效性存在爭議,但一個標的物出現了兩份租賃合同,就不符合法律規定。這也是上述案例中導致我司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主要導火索。

 三、以後簽訂租賃合同所需注意事項

1.租賃期限不宜過長。租賃期限是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租賃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由租賃合同當事人約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過長會導致承租雙方的狀態長時間不能改變,不利於新情況的發生,調整合同的相關條款。承租人在訂立租賃期限條款時,應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租期。待合同終止後,雙方均有意,可以續訂,及時修訂上份合同中的缺陷之處。

2.對租賃物的描述清晰準確,做好交接書面確認。在合同中要有具體的條款對租賃物的相關屬性做出明確的規定,這些內容主要涉及租賃物的名稱、租賃物的數量、性質、用途等涉及到可能影響合同效力的問題,尤其應規定所租賃的財產應具備承租方所擬使用的目的,避免因雙方對租賃物的特性和用途理解上的分歧而影響合同的效力,利於防止索賠時,出現糾紛。若是出租時應履行特別程序或準備的出租物,應事先辦理相關手續,如1995年建設部規章《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3.謹慎選擇合同承租方,儘量避免訂立轉租條款。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及資信狀況對租賃合同的履行是至關重要的。在合同訂立前,要了解對方資信情況,可以通過查看其營業執照,瞭解註冊資金、經營範圍、企業經濟性質,可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去查詢,或通過對方的老客户,從側面瞭解對方的資信狀況。在合同簽字蓋章時應及時審查合同上的承租人是否與簽字蓋章的姓名或名稱一致。確信對方具有履約能力,商業信譽良好,合同履行較有保障才能與之簽約。

4.明確租金支付條款,發現違約立即採取措施。租金條款可能發生爭議的情形主要為承租人拒付租金或延付租金,為了及時彌補因承租人違約行為而造成的損害後果,出租人應在合同中明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時間和方式,並對其拒付租金或延付租金時可以採取的`救濟措施作較為具體的規定,《合同法》規定對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拒付租金或延付租金時,經出租人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承租人仍不支付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一項法定解釋權,但要注意的是,對於什麼才是“合理期限”法律並未明確,出租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訂明這一期限。

法律對此另有規定的依法律的特別規定,例如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規定》,承租人累計6個月拒不交納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應依據法律規定訂立合同條款。 5.加大違約成本的約定,守約者的保護力度增加。合同中應該對可能出現的違約情形,規定具體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違約金或是損失賠償金的計算方法,避免簡單地陳述“如果承租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的高度概括性條款,以免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對承租人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產生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二十九中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中“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會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可能不予以支持,所以在訂立違約責任條款時,應注意違約金比例不予過高。

6.合理選擇管轄地。該條款常會被忽視,但管轄地的合理選擇對合同糾紛的順利解決有較大影響。不管是仲裁,或是法院管轄,應從便利訴訟及降低合同爭議解決成本的角度,綜合合同的具體內容選擇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不動產所在地等與合同密切相關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7.關注時效特殊性。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通常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但《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情況包含延付或者拒付租金。應積極跟蹤合同的履約過程,發現有延付或拒付租金情況時,應及時向對方發出通知函或催討函或提起相關的訴訟,確保時效內積極行使該合法權利。

8.重視在履約過程中對合同相對方財產狀態的關注,及時採取財產保全手續,有助於執行程序的開展。通常在租賃糾紛中,因為合同相對方不能按時支付租金,拖欠租金數額較大而訴之法院,因訴訟期限較長,承租人可能通過各種手段隱匿財產,損害出租人的利益。我國《民事訴訟法》專章規定的財產保全制度,就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在起訴法院後,可能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而要求法院對承租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等,防止承租方惡意轉移財產。這時就需要出租人能提供被執行財產線索,若無,法院無法啟動保全措施,即便出租人在訴訟中取得勝訴,因出租人無法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財產線索,最終導致執行無法開展,出租人的收取租金的權益仍無法得到保障。所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和發生訴訟後,出租人應積極關注並收集承租人的財產信息,也是為將來發生爭議做好訴訟準備。

9.做好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類證據材料的收集工作。在合同履行中合同文本、補充協議、會議紀要、雙方的郵件、傳真來往,每月租金的支付憑證,各類帶有公章的各類文件等都是合同履行的重要證據。在平時的工作中一定要做好留存,若在將來爭議發生時,都是重要的證據。這也需要合同經辦人及合同履行人提升證據意識,多為公司保存一些證據資料,形成嚴謹的證據鏈,使自己成為訴訟的主動者,為公司挽回更多的損失。

四、結語

筆者通過實踐中經歷的真實案例的真實感受和客觀分析現租賃合同條款的瑕疵點,讓讀者瞭解到如何降低租賃合同法律風險,即從訂立時對租賃合同風險把控和履約過程中的時時跟蹤。當然這僅僅只是筆者工作實踐的體會,目的是能讓讀者從中吸取一點經驗,在將來的工作和生活中,都不要因合同條款的不完善或合同履行中過程出現了問題而引發經濟損失,這對企業的健康發展來説,具有十發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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