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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場租賃合同

山場租賃合同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山場租賃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山場租賃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為發展農村經濟,充分利用當地的山場資源優勢,提高當地人民羣眾的生活水平,經甲方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甲方決定將閒置的荒山荒坡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租賃給乙方使用,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該村位於 的荒山租賃給乙方作為種植造林。

二、租期25年。

三、租金每年每畝土地租金為120元。

四、付款方式:本協議公證後,乙方一次性將二十五年租金付清給甲方。

五、甲方收取租金後應當按相關規定付給山場相關權利人,如因分配或使用不當而引起甲方與村民的矛盾一切後果與乙方無關,由此影響了乙方的生產經營,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六、乙方租賃甲方山場用於中藥材、造林等農林種植開發,但需要甲方協助或提供與租賃山場有關的.手續、資料的,甲方有義務提供和協助。如乙方進行林業種植開發,乙方有自主挖掘、採伐權,挖掘林木時可帶走保濕泥球。

七、租賃期限內甲方必須保證無其他集體或個人對乙方使用承租的山場提出任何異議,如果有情況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關,甲方不得阻斷乙方種植生產灌溉所需水源,乙方在租賃地界內所建之蓄水庫歸乙方管理。同時,在租賃期內,乙方種的農作物甲方不能破壞,並且不能套種,如甲方造成乙方的農作物損壞,由甲方賠償。

八、在租賃期內,涉及乙方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税費由乙方承擔。同時,在合同租賃期內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經營權和使用權。

九、乙方在生產經營中需經過甲方其它道路通行時,甲方應當積極協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無償通行權,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負責解決。

十、乙方有權在使用租賃的土地上建築固定設施或其它綜合開發利用等。乙方開發利用租賃土地除按本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納費用。

十一、甲方應尊重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干涉乙方經營活動;乙方利用租賃山場產生的一切後果全部歸乙方。該地塊在乙方租賃種植期間,如遇政府徵收、徵用,地面作物補償和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補償全歸乙方所有。

十二、租賃期滿後,如乙方不再租賃,應交回租賃的山場,地面作物由乙方自行處理,乙方所建固定設施無償移交給甲方;如乙方需要租賃,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

十三、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以向南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雙方各持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 (簽字)

年 月 日

標籤: 合同 山場 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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