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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贈與合同範文10篇

關於贈與合同範文10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贈與合同10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贈與合同範文10篇

贈與合同 篇1

甲方(贈與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聯 系 人:

電 話:

乙方(受贈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聯 系 人:

電 話:

雙方當事人為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捐贈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捐贈目的 甲方向乙方捐贈,目的在於

第二條 捐贈金額

甲方向乙方捐贈物資 摺合人民幣________(大寫)元,共計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

第三條 交付 甲方於____日內將捐贈物資送達乙方指定地點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接受捐贈後,應當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五條 捐贈財物用途 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條 甲方有權向乙方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甲方的查詢,乙方應當如實答覆。 乙方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八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其他事項:

甲 方(蓋章):_________ 乙 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贈與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將來合同生效的條件)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七、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3

贈與人:XXX

受贈人:XXX

贈與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在沒有任何外界干擾的情況下,決定將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人下列人員:

1、XXX(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於XXX市XXX區XXX大街XXX號平房五間,房產權證號為::XXX。

2、XXX(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於XXX市XXX區XXX街XXX弄XXX號XXX樓公寓房一套。房產權證號:—:XXX。

3、XXX(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珍藏的圖書、字畫、古董共XXX冊(幅、件)。清單附後。

4、XXX(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所創辦的XXX企業股份。贈與人擁有該企業的股份共XXX股,佔該企業全部股份的XXX%。這些股份全部歸其所得。贈與人所擔任的董事長一職,由其擔任至屆滿。屆滿之後是否繼續擔任,由董事會決定。

以上條款,在贈與人正式簽字並公證之後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後,由受贈人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贈與人給予應有的協助。登記費用由受贈人自負。

贈與人(簽字):XXX 受贈人(簽字):XXX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XXX 簽訂地點:XXX

贈與合同 篇4

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贈與人的義務。一般認為,贈與人有以下義務:

1.交付贈與物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並轉移所有權。儘管在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但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並且受贈人還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2.擔保贈與物瑕疵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一方面,贈與物有瑕疵的,贈與人有義務如實告知受贈人;另一方面,贈與人保證贈與物無瑕疵的,就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如果由此造成受贈人損失,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第二項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單方履行將自己的合法財產送給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不承擔義務而只享有獲得受贈財物的權利。附義務的贈與,也稱附負擔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第三人為一定給付為條件的贈與,也即使受贈人接受贈與後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的贈與不同於一般的贈與,而屬一種特殊的贈與。附有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贈與受贈人,是附有條件的,受贈人在接受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後,必須依法履行贈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是因為財產的贈與是在受贈接受贈與合同中所附加的義務,贈與合同才成立,而這部分附加的義務成為贈與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必須承擔義務,如果贈與人所附的不是受贈與人承擔的義務,而是為達到某一結果或目的的贈與,則不是附義務的贈與。其特徵在於:

1.一般的贈與,受贈人僅享有取得贈與財產的權利,不承擔任何義務。而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承擔一定的義務。

2.附義務的贈與,其所附義務有一定限度,通常低於贈與財產的價值。

3.一般情況下,在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後,才發生受贈人義務的履行問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無不可。

4.贈與所附義務,可以約定向贈與人履行,也可以約定向第三人履行,還可以約定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履行。

5.履行贈與所負的義務,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6.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獨立合同。

附義務的贈與的效力

1.受贈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財產後,受贈人應依約履行其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的,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受贈人應將取得的贈與財產返還贈與人。

對於受贈人應依約履行贈與所負義務,一些國家和我國台灣地區均有規定。如德國規定,為有附負擔的贈與的人,如已給付,得請求履行其負擔。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者,以應將贈與物用於履行負擔為限,贈與人得依關於返還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依雙方契約規定的解除權的要件,返還贈與物。再如我國台灣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贈與本為無償合同,其目的在於使受贈人獲益。所附義務如果超出贈與財產的價值,則使受贈人蒙受不利,也與贈與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贈與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其所附義務的,受贈人僅就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換句話説,如果贈與所附義務超過贈與財產的價值,受贈人對超過贈與財產價值部分的義務沒有履行的責任。

對於受贈人履行義務的限度,德國、我國台灣也有所規定。德國規定,因權利的瑕疵或贈與物的瑕疵,致贈與的價值明顯不足抵充因履行負擔所需的費用者,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額獲得補償前,受贈人得拒絕履行負擔。受贈人不知有瑕疵而履行負擔者,以受贈人因履行負擔而支出的費用超過有瑕疵的贈與物的價值為限,受贈人得向贈與人請求償還其費用。我國台灣規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于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3.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如有瑕疵,贈與人在贈與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應當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責任。

贈與合同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

贈與人: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一條 贈與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和價值

(一)名稱:_________

(二)數量:_________

(三)質量:_________

(四)價值:_________

贈與的財產屬不動產的,該不動產所處的詳細位置及狀況:_________。

第二條 贈與目的:_________。

第三條 本贈與合同(是/否)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所附義務是:_________。

第四條 贈與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贈與物的_________。

第五條 贈與財產的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_________。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_________生效。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贈與人(章): 受贈與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 開户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贈與合同 篇6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當事人在_________簽訂: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決定將位於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樓_________層_________號的房屋一套,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房屋擁有所有權。

第三條 甲方保證本次贈與並無任何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否則,願意對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應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證將房屋不用於違法(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事項。

第五條 乙方違反第四條的約定,甲方有權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條 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在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並應在_________日內協助乙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第七條 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税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在雙方籤後生效。

甲方:(籤)_________ 乙方(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7

甲方(贈與人):

乙方(受贈人):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車輛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將其所有的XXXXXXXXXXX一輛(車牌號: )無償贈送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贈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車輛具有所有權,其所有權證明為:XXXXXXXXX購車發票,車輛行駛證號 。

第三條 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在當日內將車輛向乙方移交。自移交之日起由該車發生的相關一切責任,事故、賠款和交通罰款均與甲方無關,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四條 乙方無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若與移交上述車輛有關的費用包括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税應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 甲方保證本次贈與並無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乙方完全知曉並願意對因此之後造成的任何損失與甲方無關。

第六條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其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贈與合同 篇8

合同法頒佈之前,儘管學術界對贈與合同究竟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一直存在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明確規定,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性合同,並運用於審判實踐,成為基本共識。合同法頒佈以後,對贈與合同性質的爭論比過去更為激烈,不僅理論界主張不同的觀點,審判人員在學習新合同法的`過程中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現這種情況,説明合同法對贈與合同性質的規定不十分明確,容易讓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筆者試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啟示。

一、有關贈與合同性質的幾種觀點

(一)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據筆者的瞭解,多數學者都持此種觀點。其主要理由在於:

1、如果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自贈與物交付時成立,則贈與人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義務,贈與的意思表示對贈與人沒有任何拘束力,那麼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行行為而落空,這與誠實信用原則是背道而馳的①。

2、合同法第185條有關贈與合同概念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條規定已明確表達出這樣的意思:贈與合同經一方表示贈與,另一方表示接受時即成立②。

3、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表明,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而無其它任何條件,“一諾即成”,因而是諾成性合同③。

4、合同法第188條關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是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有力例證。

(二)贈與合同是一種效力較弱的諾成合同。持這種觀點者認為,“合同法對於贈與合同的性質進行了明確規定,即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贈與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時生效,不以接受贈與物為生效條件。但這種諾成合同的效力較弱,如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④基於相同的理由,有人稱贈與合同為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⑤。不管是效力較弱的還是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實質都是承認贈與合同的諾成性質,其主要依據都來自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

(三)口頭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⑥。口頭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僅需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贈與物的實際交付。而當事人如以書面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較慎重,一旦達成書面協議,贈與合同即已成立,而無需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四)動產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不動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⑦。其依據來自於對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理解,認為該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贈與房屋的,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户手續,應認定贈與關係成立;如未辦理過户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已經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户手續。由此可見,房屋贈與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一致並辦理過户手續為條件,而不要求必須交付房屋。

(五)贈與合同原則上為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為例外⑧。該觀點認為合同法並沒有單獨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合同或者諾成合同,而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其餘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依據在於:

1、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於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已經交付了贈與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銷贈與⑨。

2、合同法第188條對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規定,説明這兩類贈與屬於實實在在的諾成合同。

二、對各種觀點及贈與合同有關條款的質疑

以口頭或書面協議形式來確定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或諾成性合同,顯然不能成立。按合同法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管其以口頭還是書面形式訂立,均是諾成性合同。認為口頭贈與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是諾成性合同的觀點,對此無法作出解釋。此外,以贈與物是動產或不動產來確定贈與合同的性質的觀點,從其依據來看,其完全無視新合同法有關新的規定,仍僅僅囿於從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規定進行分析,其觀點自然也難以讓人苟同。筆者在此結合合同法條款具體規定主要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的觀點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並不能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的結論⑩。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個理由是合同法第185條在表述上落腳點在於“受贈人表示接受”,但這並不當然推出一方表示給予,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的結論,不排除將第185條的前段表述理解為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實際無償給予受贈人,另一方面受贈人有接受的真實意思,合同始成立。如果立法者意圖在贈與合同的概念中對其是諾成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這樣表述:“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允諾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於合同法沒有作出類似的規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條時,在無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況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該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於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則認為該規定是諾成合同的證明,即“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 。何以對同一條款會得出兩種截然對立的結論,筆者試圖作如下分析:

1、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此條款規定中贈與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銷權,正是因為贈與物尚未交付,故贈與合同沒有成立;如果合同已經成立,除發生法定情形外,贈與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即此條款規定中的“撤銷”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銷。對此理解筆者又有兩點疑惑:一是合同既然沒有成立,對雙方當事人本就沒有約束力,贈與人可拒絕受贈人要求履行義務的請求,又何必設定一個撤銷權呢?二是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是不準確的,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提法是“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二者不是簡單的不同。權利轉移與交付的內涵並不一樣。權利轉移可能存在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一般來講,贈與物的所有權是同贈與物的交付一併轉移的;第二種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才發生權利轉移的,贈與物即使已經實際交付,也未發生權利轉移;第三種情況,在當事人約定發生權利轉移的情況下,即使贈與物沒有交付,也會發生權利轉移或者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卻沒有發生權利轉移。在第一種情況下,贈與物未經交付即“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在第二種情況下,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但由於仍在“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仍得以撤銷贈與;至於在第三種情況下,撤銷贈與與贈與物是否實際交付更是沒有必然的聯繫。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對於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無論是贈與物交付之前或之後,都有可能產生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這一方面説明“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不完全準確,另一方反過來説明合同法第186條僅僅是對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條件作了規定,但並不能由此得出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抑或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

2、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如何從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得出“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的結論,筆者一時還難以理解,但筆者認為

從該條款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有一種可能,即主張能被撤銷的,只能是某種已經成立的關係。既然贈與人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已經成立”的贈與,也就是承認了贈與物權利轉移(包括交付轉移等三種情況)之前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亦即贈與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贈與物為要件,而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此種觀點是否成立,難下定論。筆者在此僅僅是提出問題,希望能為關注合同法者提供參考。

(三)合同法第188條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一方面表明此兩類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説明其他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因為從立法技術上看,如果承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則無論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還是除此兩類合同以外的其他贈與合同,贈與人交付贈與物為其義務,受贈人要求交付為其權利是贈與合同的基本內容,法律無需特別對某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相反,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往往説明一般情形下適用一般規定。即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適用傳統理論,其為實踐性合同。

但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認為,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贈與物只發生在特別情形,對於一般情形,由於贈與人交付贈與物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所以,這類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筆者對此有如下異議:1、這種觀點一方面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一方面又將諾成合同的本質特徵,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贈與人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有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限定在特別的情形,那麼認為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意義何在呢?2、這種觀點,認為“贈與人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故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在贈與人先期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情況下,這種分析無疑是成立的。但法律並未禁止在受贈人主張交付以後,贈與人再行使任意撤銷權。在後述情況下,對於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言,會出現這樣的矛盾:一方面因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受贈人行使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另一方面,贈與人以贈與物的權利尚未轉移為由行使任意撤銷權,拒絕交付。這同樣使得在諾成性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的權利和贈與人履行交付的義務變得毫無意義。而如果將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定位於實踐性合同,則不會出現這種矛盾。但作這樣的理解,仍然存在着合同既然沒有成立,何必設立撤銷權的困惑。

(四)合同法第189條是對諾成性合同的規定,但該條應當只在特別情形下適用。該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裏“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一般應指在贈與物仍為贈與人佔有的情況下發生。既然贈與物尚未交付,所有權尚未轉移,贈與人使自己的財產毀損、滅失,何以要對外承擔責任呢?唯一的解釋是贈與物雖未交付,但贈與合同已經成立,贈與人承擔起了妥善保管贈與物的義務,否則就可能承擔一定責任。如此分析,又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如果認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9條的規定就又成為支持該觀點的一個理由;如果認為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則對第189條只能理解為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下適用,因為這兩類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筆者傾向於後一種理解,但認為在條款設計上把第189條作為第188條第2款更顯合理。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一經訂立即成立,併產生兩個法律後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筆者的傾向性意見

(一)新合同法並沒有將贈與合同在傳統認識上予以突破,確定其是實踐性還是諾成性合同,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關於贈與合同(公民之間)是實踐性合同的規定沒有改變。立法者只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災中,一些商家為了達到宣傳的目的,在媒體上宣稱向災區捐款,待宣傳目的達到後,卻不履行贈與的實際情況,對贈與合同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即除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外,其他的贈與合同仍為實踐性合同。當然,這種觀點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無法闡釋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準確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較明確的解釋。

(二)主張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者理論上總是以若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那麼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都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約行為而落空”,這樣對受贈人不公平為依據。筆者認為,對此完全可以合同法總則第42條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進行規範。在當事人協議過程中,贈與成立之前,如果贈與人作出贈與的鄭重承諾,對方又表示接受,但後來贈與人無正當理由不交付贈與物,屬於合同法第42條第3款規定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因此使受贈人有實際損失的,贈與人應當賠償。關於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日本人紀平孝訴湖南省人民醫院贈與一案的答覆》中指出,“紀平孝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依我國法律是允許的,……如果紀平孝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紀平孝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另外,為了解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和追究贈與人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矛盾,筆者認為,贈與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必須同時滿足:1、贈與人無正當理由出於故意反悔;2、因贈與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

贈與合同 篇9

1 撤銷權行使的主體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只能由贈與人本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行使。贈與人當然享有獨立的撤銷權,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只有在贈與人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而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 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1)無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贈與合同是非經公證證明訂立的;

第二,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第三,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性質;

第四,只能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

(2)有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第二,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第三,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3)繼承人或監護人撤銷贈與的條件

第一,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3 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發生效力。因撤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贈與合同關係歸於消滅。所以,當贈與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的,贈與人自可以拒絕履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贈與物已交付受贈人後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因失去取得贈與物的合法根據而應當返還受贈與的財產。受贈人拒絕返還的,贈與人有權請求其返還。

延伸補充:

一 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徵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與受贈人所有,受贈人也表示接受贈與的協議。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 無償性。

2 單務性。

3 轉移贈與財產的所有權。

4 贈與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5 贈與為諾成合同。

二 贈與合同撤銷的分類

根據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有無法定事由,可以分為有因撤銷和無因撤銷。

1 無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在交付贈與標的物之前,無需任何理由而撤銷贈與。但是,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者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不適用無因撤銷。

2 有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在出現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時,使贈與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歸於消滅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銷權:

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第三,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合同 篇10

贈與合同,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甲方(贈與人):_____ (寫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 (寫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

甲方自願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願接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 座落於_____ ,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 (二) 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 ; (三) 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範圍見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併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贈與。

第二條:因甲方_____,此房產所購的所有房款和税費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購該房產並取得該房產房產所有權證。經協商一致甲方願將該房屋贈與乙方,並在乙方能辦理過户手續時積極協助辦理。

第三條: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後一直到過户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並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條:甲方沒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為無效。如因上述行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贈與房產的,甲方應如數補償或退還乙方代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費。

第五條:甲方贈與乙方房產,本合同在雙方簽訂經公證處公正後不可撤銷。

第六條:在乙方能辦理該房屋過户手續時,甲方應按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轉移辦理過户手續。

第七條:甲、乙雙方定於_____時正式辦理過户該房屋,雙方定於_____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乙方。

第九條:本契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到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份,為公正留執公證處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圖。

甲方(簽章):_____ 乙方(簽章):_____

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 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

地址:_____ 地址:_____

聯繫電話:_____ 聯繫電話:_____

簽約日期:_____ 簽約日期:_____

標籤: 合同 範文 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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