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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即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這裏需要説明的是,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接受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在通常情況下,合同成立之時,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但有時,合同雖然成立,卻不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條件成立時,合同才開始生效。

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在國際貿易中,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根據《公約》的規定,合同成立的時間為接受生效的時間,而接受生效的時間,又以接受通知到達發盤人或按交易習慣及發盤要求作出接受的行為為準。由此可見,合同成立的時間有兩個判斷標準:一是有效接受的通知到達發盤人時,合同成立;二是受盤人作出接受行為時,合同成立。此外,在實際業務中,有時雙方當事人在洽商交易時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以訂約時合同上所寫明的日期為準,或以收到對方確認合同的日期為準。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有些合同成立的時間有特殊規定。如我國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簽字或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後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買賣雙方就各項交易條件達成協議後,並不意味着此項合同一定有效。根據各國合同法規定,一項合同,除買賣雙方就交易條件通過發盤和接受達成協議後,還需具備以下要件,才是一項有效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護。

(一)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簽約能力

簽訂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主要為自然人或法人,按各國法律的一般規定,自然人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是指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能訂立合同;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禁治產人訂立合同必須受到限制,關於法人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各國法律一般認為,法人必須通過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經營範圍內簽訂合同,即越權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由此可見,在訂立合同時,注意當事人的締約能力和主體資格問題是十分重要的。

(二)合同必須有對價或約因

英美法認為,對價(Consideration)是指當事人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價。法國法

認為,約因(Cause)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按照英美法和法國法的規定,合同只有在有對價或約因時,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無對價或無約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三)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

許多國家往往從廣義上解釋“合同內容必須合法”,其中包括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以及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道德三個方面。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只對少數合同才要求必須按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訂立,而對大多數合同,一般不從法律上規定應當採取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五)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各國法律都認為,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才能成為一項有約束力的合同,否則這種合同無效。

為了使簽訂的合同能得到法律上的保護,我們必須瞭解上述合同生效的各項要件,並依法行事。此外,我們還應瞭解造成合同無效的下列幾種情況。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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