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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合同法

優秀的合同法

第一章 合同與合同法

優秀的合同法

第一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大陸法學者基本上認為合同是一種合意或者協議。英美法學者大都認為合同是一種允諾。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合同是一種合意;2、合同是發生法律上效果的雙方民事行為;3、合同是發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為。

第二節  合同的分類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上是否規定了合同的名稱為標準,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賦予其特定名稱及具體規則的合同。主要有15種:包括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都屬於有名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即在法律、行政法規中未明文規定合同名稱和調整範圍的合同。

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分類的法律意義:主要在於兩者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對於有名合同應當直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對於無名合同,則首先應當考慮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則。另外,因為無名合同的內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規則。因此,也可以比照類似的有名合同的規則,參照合同的經濟目的及當事人的意思等對無名合同進行處理。

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根據雙方當事人是否互相負有義務,合同可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

單務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

區分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的意義: ①在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方面不同;

②在風險的負擔上是不同的; ③因一方的過錯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後果不同。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是否可以從合同中獲取某種利益,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有償合同是商品交換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並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無償合同是等價有償原則在適用中的例外。

區分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意義:首先在於可據此確定某些合同性質;其次,在無償合同中,單純出讓利益的一方原則上只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此外,在法律的適用方面,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是無名合同,而該合同在性質上又是有償合同,則依據合同法第174條的規定,應當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適用。如果是無償合同,則不適用這一規定。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

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在,並不在於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是二者成立的時間不同。

我國合同法中,實踐合同主要限於客運合同、一般保管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等。

區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意義:兩種合同成立的條件、時間不同。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成立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區分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分類的意義:主要在於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影響合同的生效。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合同相互之間的主從關係,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它合同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是指以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

主合同與從合同分類的法律意義:從合同以主合同存在為前提;主合同的消滅,從合同也將隨之消滅。 七、本約(本合同)與預約(預備合同)

所謂“預約”,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將來應當訂立的合同稱之為“本約”。

本約與預約分類的法律意義:違約責任的內容不同 a對預約的違反,預約權利人只能請求對方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本約的義務。 b 即使在預約中,明確了標的物及價金範圍,也不能認為本約成立。

八、為自己訂立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根據訂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否為自己謀取利益,合同可以分為“為訂約人自己訂立的合同”和“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為自己訂立的合同,是指訂約當事人訂立合同式為自己設定權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種利益。 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是指訂約當事人並非為了自己設定權利而是為第三人利益訂立合同,合同將對第三人發生效力。

此種合同的法律特徵:第一,第三人不是訂約當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簽字,也不需要通過其代理人蔘與締約。第二,此種合同只能給第三者設定權利,而不得為其設定義務。第三,此種合同的訂立,事先無須通知或爭得第三人同意。

第三節 合同關係

一、合同關係的構成

合同關係和一般民事法律關係一樣,也是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的。

(一)合同關係的主體

合同關係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

(二)合同關係的內容

合同關係的內容即基於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和債務,又稱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

合同債權又稱為“對人權”。合同債權是指債權人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

2。定而享有的'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合同債權在本質上是一種請求權。合同債務是指債務人依據法律或合同所承擔的義務,即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的義務。

(三)合同關係的客體

合同關係的客體主要是債務人的行為而非物。

二、合同關係的相對性

合同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一種,其主要特點在於合同關係的相對性。 所謂合同關係的相對性,主要是指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出訴訟;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訴訟,也不能承擔合同的義務或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約定,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

合同的相對性規則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合同主體的相對性

合同主體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出訴訟請求。具體的説,首先,由於合同關係僅是在特定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因此,只有合同關係當事人彼此之間才能相互提出請求,與合同關係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的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訴訟;其次,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而不能向與其沒有合同關係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或訴訟。 2、合同內容的相對性

合同內容的相對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説規定的權利,並承擔合同説規定的義務。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在雙務合同中,合同內容的相對性還表現在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另一方承擔義務才使一方享有權利,權利義務是相互對應的,因此權利人的權利必須依賴於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才能實現、

3、合同責任的相對性

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義務是責任產生

的前提,而責任則是債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國家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表現,責任與義務是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由於違約責任以合同債務的存在為前提,而合同債務則主要體現在合同義務之中,合同義務的相對性必然決定了合同責任的相對性、  所謂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09條和第121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報酬”,“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違反合同責任的相對性,包括三方面內容:

第一,違約當事人應對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後果承擔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根據合同法的一般規則,債務人應對其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負責。所謂債務履行輔助人,是指根據債務人的意思輔助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債務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據債務人的意思事實上從事債務履行的人。履行輔助人通常與債務人之間具有某種委託與勞務合同等關係,但他與債權人之間並無合同關係,因此債務人應就履行輔助人的行為向債權人負責,如果因為履行輔助人的過錯而致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對債權人負違約責任。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21條對此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債務人在承擔違約責任以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債務人為第三人的行為向債權人負責,既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體現,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所必需的。當然,如果第三人行為已經直接構成侵害債權,那麼,第三人可依侵權法規定向債權人負責。我國民法也確認了債務人應就第三人行為向債權人負責的原則。 第三,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同當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體,所以債務人不應對

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因為違約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損害的,債務人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所以,在違約的情況下,法律為制裁違約當事人的行為,對違約方處以罰款、收繳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違約責任,而是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儘管多種責任有時同時並存,但不喪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質,違約責任依然屬於民事責任的範疇,而罰款和收繳非法所得屬於其它責任範疇。

總之,合同相對性規則的內容是十分豐富的但集中體現於合同的主體、內容、責任三個方面,這三個方面的相對性是相輔相成的,缺一不可的。

第四節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點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的概念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

從狹義上講,由於合同本質上是合同當事人的合意,合同法被認為是執行當事人的允諾和協議的法律。 廣義的概念則從合同法規範的對象即交易關係出發,將合同法定義為“涉及財產或勞務的私人轉讓的法律”。

我國學者也大多認為合同法是調整動態的財產關係的法律。

我們認為,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的法律,主要規範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

二、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我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條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該條明確規定了我國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一)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具體為: 1、合同法適用於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具體包括: 第一,合同法已確認的15類有名合同;

第二,物權法、知識產權法、人格權法、勞動法等法律確認的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專利權或商標權轉讓合同、許可合同、著作權使用合同、

3出版合同、肖像權許可使用合同、名稱權轉讓合同、勞動合同等; 第三,雖未由民法確認但仍然由平等的民事主體所訂立的民事合同,也應受合同法調整。 2、合同法所適用的合同包括各類民事主體基於平等自願原則所訂立的民事合同。 3、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既包括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也包括當事人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二)以下的一系列關係不應當由合同法調整: 1、政府依法維護經濟秩序的管理活動,屬於行政管理關係,適用有關政府管理的法律。 2、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管理關係,適用有關公司、企業的法律。 3、“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政府各種採購行為也是一種民事行為,儘管對此種行為要制定專門的政府採購法予以規範,但由此產生的合同關係應當適用合同法。 (三)關於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政府機關作為平等的主體與對方簽訂合同的,屬於一般的合同關係,適用合同法,如購買辦公用品。 2、屬於行政管理關係的協議,是行政管理關係,不是民事合同,不適用合同法,如有關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等協議。

3、政府的採購活動。對政府的採購行為應加以規範,目的是為了防止浪費,杜絕,保護民族工業等。但這種規範,僅是對政府的採購行為加以約束,並不是約束對方,政府與對方之間訂立的合同要適用合同法。對於政府採購行為本身,要專門制定

政府採購法來規範。 4、關於指令性任務或國家訂貨任務問題。我們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指令性計劃不是合同法普遍適用的基本原則。為了保證國防重點建設以及國家戰略儲備的需要,在個別情況下,國家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國家訂貨任務,為此,在合同法關於合同訂立的一章中規定,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三、合同法的特徵

(1)合同法以任意性規範為主; (2)合同法以平等協商為原則; (3)合同法強調等價有償;

(4)合同法是富於統一性的財產法;

(5)合同法是創造財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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