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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總結

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總結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蓬勃發展,勞動用工制度的不斷深化,務工的農民工逐年增多,收入得到大幅提高,但因建築工程領域層層轉包而引發的欠薪行為卻屢禁不止,在全國很多地方仍較突出。近年來,因欠薪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案件呈上升趨勢,大量農民工春節前夕因找不到“包工頭”,無法短期內要到工資採取羣體性上訪,拉橫幅,打旗子,圍堵政府機關及交通要道等過激行為時有發生,對人民生產、生活及社會穩定造成惡劣影響,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總結

一、處理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現狀

近幾年,我縣欠薪的人數、金額大幅上漲,20xx年受理舉報投訴案件141件,立案70件,結案70件,為農民工討薪2828萬元,建築領域拖欠工資案件佔總案件的90%,個體經濟組織佔總案件的5%、企業佔案件的5%,建築行業是治理的關鍵和重點。

(一)建設領域監管困難,欠薪形勢依舊嚴峻。

在20xx年立案的70件案件中有60件涉及建設領域,欠薪金額高達2803萬元,欠薪金額居高不下,屢創新高。

(二)建設領域欠薪案件多辦難以立案,調處難度大。

建設行業人員流動性大,勞動合同簽訂率低,調查取證難,因此多數案件難以立案,無法按照法律程序辦理,但涉及農民工切身利益,解決此類問題往往只能採取協調處理的辦法。

二、存在的困難與問題

(一)建設領域層層轉包嚴重。

鄖西縣95%以上建築項目存在層層轉包現象,建築行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低下,農民工投訴時能提供勞動合同的不多,口頭約定多,不能提供工資表、考勤表、工作證、欠條等證據,大部分農民工不知道包工頭的'真實名字及建築公司的名稱,證據不足難以立案。由於開發商或建築商直接將工程發包給包工頭,包工頭再招來農民工幹活,由於層層轉包,造成勞動關係認定難、用工主體認定難。

(二)部門協作難。

每年年底從中央到省市人社、發改委、公安、住建等12部門聯合發文,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但實際上只有人社部門勞動監察局一部門開展專項檢查,欠薪勞動案件通常在年前集中爆發,防不勝防,平時農民工大多外出或在本地打工,怕討薪耽誤時間,年底了才集中投訴,勞動監察難以迅速處理,需要公安、住建等多部門協作處理,但實際上主要靠勞動監察單打獨鬥,鄖西縣早在2014年4月就出台了《建立農民工工資清欠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聯席會議由人社等部門組成,每個部門的職責也規定的很明確,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難度較大,阻力較大。

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難。

《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台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人社廳、湖北省公安廳四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該文件明確了辦案方法,辦案程序、認定標準及人社、檢察院、公安三部門協作方式,是辦案指南,但由於未明確説明“無故”、“無能力支付”等由哪個部門認定,加之勞動監察、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同一條文的理解不同,辦案思路不同以及規避風險等原因導致案件移送公安難,有時一個案件多次移送公安仍被退回,每次退回的理由都不盡相同,不得以只有找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即便如此有些案件移送一年也沒有進展,這樣投訴者不理解對勞動監察部門怨聲載道,也只得耐心解釋,忍氣吞聲。由於建築行業監管不力,層層轉包想象嚴重。

三、處理拖欠工資的做法

(一)暢通投訴渠道。

設立投訴舉報電話、郵箱、論壇,方便羣眾投訴、舉報,指派專人受理投訴、舉報案件,及時回答各種諮詢、調查處理各種案件、回覆上級主管部門及同級政府的信訪件,做到有問必答,有案必立,有始有終。竭盡全力解決勞動者最直接、最現實問題,最大程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不斷提高勞動者的滿意度。

(二)落實監管職責。

嚴格依照國辦發[20xx]1號,鄂政辦發[20xx]74號文件要求做好各自工作,齊抓共管,共同發力,保持對欠薪的高壓態勢,在工資支付保障金,施工許可證辦理,招投標,貸款融資等方面嚴格把關,將欠薪苗頭扼殺在搖籃中。

(三)加強建築行業勞動用工管理

在建築行業勞動用工方面,創新監管方式,為每一個新建建築項目建立勞動用工檔案,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時對建築企業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工資發放情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不配合調查、拒不整改的違反企業予以重罰並在媒體公開曝光。

四、建議

(一)建立案件聯合協作工作機制

建議市局聯合公安、法院、檢查院等相關部門共同探討在行政司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出現的問題,建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聯合協作工作機制,通過定期召開工作溝通會,案件討論會,對協同辦案的難點問題進行破解,對重大疑難案件做到早介入、早預防、早謀劃。

(二)建議儘快出台《兩法銜接辦法》。

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範圍及問責制度,確保文件能貫徹執行,促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無縫銜接,實現“依法辦案,執法為民”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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