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事務文書 >工作總結 >

上網弊大於利總結陳詞

上網弊大於利總結陳詞

網絡反腐是把“雙刃劍”——在大力推動反腐輿論監督的同時,網絡本身客觀存在的非理性因素很容易導致過激和極端行為的發生。以下內容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上網弊大於利總結陳詞,歡迎參考!

上網弊大於利總結陳詞

上網弊大於利總結陳詞 篇1

謝謝主席,大家好。很榮幸由我來為本場辯論作總結陳詞。

首先,我想再次重申我方觀點。我方堅持認為網絡實名制是網民在登陸因特網時必須提供真實姓名與有效證明並以之示人的制度,評判它利弊的標準在於是否滿足在不侵害公民權益的同時,促進社會文化的進步與發展。我方一直承認網絡實名制有其固有的優點,但這些有點均是建立在其巨大弊端上的。對方一直在和我們強調“前台匿名後台實名”的部分實名制,那麼我是不是可以將這種説法視作是對方辯友承認實名制這種制度具有巨大弊端,而想通過一種技術手段來掩蓋這種弊端呢?

其次,我想指出對方辯友的幾個謬誤。縱觀整場辯論,對方辯友一直都在跟我們強調,網絡實名制可以如何有效地遏止網絡犯罪,可以如何有效地實施網絡監督。那麼我就想請問對方辯友了,難道我們現有的制度就不可以麼?難道我們現在的網絡做不到有法可依,有律可從麼?顯然不是的。來自有關部門的權威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每年都有數百萬人因為進行各式網絡犯罪被刑事和行政處罰,網絡犯罪的偵破率達到78%,在現有制度和技術條件下,我國已經能對網絡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管。我想請問對方辯友,在這個已經有了暖氣的.屋子裏還需不需要安空調?你已經穿上了羽絨服,還需不需要再套個軍大衣?斥巨資去打造一個與現有制度功能重複的制度,是不是重複建設呢?是不是對我們社會公共財產的不負責任呢?是否能稱得上利大於弊呢?我想這些道理對方辯友不是不明白,只是裝得稀里又糊塗。對方還和我們談到了言論的自由。網絡世界之所以被如此多的人喜歡,原因何在?就是因為在這個虛擬的世界中我們可以擺脱現實世界身份對於我們的約束,從而獲得精神上自由馳騁的快意。我方絕不否認一羣馬匹有害羣之馬,但因為此我們就對所有的馬匹帶上嚼子關進籠子,剝奪他們自由馳騁的權利,我想請問對方辯友這公平嗎?為了防止一匹害羣之馬而鎖住全部的馬,這是利大於弊的嗎?把現實世界中的身份帶到虛擬世界中去,是否是虛實不分,黑白混沌呢?

《憲法》中賦予我們每個人匿名監督和舉報的權利,這無疑是民主法治進程的一個進步,那麼現在實行了網絡實名制,還如何來保證這項制度的施行呢?我想請對方辯友在陳詞中為我解釋。對方辯友是不是要來個歷史的逆襲,除掉這種進步呢?退一步講,即便對方所提的所有優點都成立,那麼比之於民主法治進程的退步這樣的弊端,孰重孰輕呢?我想大家心裏都明白。

抑制正當批評言論多於打擊反動宣傳言論,這是不是弊大於利?信息泄露風險多於信息安全保障,這是不是弊大於利?付出高額成本多於現實社會意義,這是不是弊大於利?於個人言論,害怕打擊報復,不敢鍼砭時弊,弊大於利;於網絡安全,信息泄漏風險,龐大數據維護,弊大於利;於社會進步,民主制度損害,輿論監督失效,弊大於利,所以我方堅持認為,網絡實名制弊大於利。

上網弊大於利總結陳詞 篇2

當今時代,網絡如水銀瀉地般浸入了人的工作和生活,並深刻地影響和改變着傳統的面目和模式。網絡的驚濤拍岸,也衝擊着傳統的反腐格局。是視之為洪水猛獸,還是神兵利器?首先,我們必須明白何為網絡反腐?網絡反腐,即通過網絡技術及所引起的社會輿論效應對執政行為的監督和對權力的約束。

但在網絡反腐制度不健全的今天,我方認為,網絡反腐弊大於利。我方判斷網絡反腐弊大於利的標準就在於:網絡反腐是否有利於政府更好地執政,是否有利於民眾更好地瞭解政府執政情況,是否有利於國家社會更好的發展,是否有利於廣大人民羣眾的利益。

一、網絡反腐是公民行使監督權利的一種方式,但網絡反腐基於網民爆料,真實性無法保證,很有可能出現誣告和誹謗等現象,涉及侵犯他人隱私或騷擾他人生活等問題。一方面,網絡是一個虛擬的世界,爆料人常為了保護自己而拒絕透露其真實信息,由此帶出來的信息真實性也就無法考證、責任無法追究。另一方面,部分網絡運營商為了謀取個人利益並不對信息進行審查、篩選後就進行發佈,這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故意發佈虛假信息,誣衊陷害領導幹部。而有些網站和網民為了吸引眼球、提高點擊率,往往使用誇張、煽情、聳人聽聞的語言,放大腐朽面,使本來不屬於腐朽的現象誇大成了腐朽。

二、網絡反腐是把“雙刃劍”——在大力推動反腐輿論監督的同時,網絡本身客觀存在的非理性因素很容易導致過激和極端行為的發生。在“法不責眾”的羣體心理和一些別有用心的“網絡推手”的作用下,網絡反腐常常會演變為“網絡暴力”和網絡羣體極化事件,這更加不利於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三、網絡反腐是參與者越權扮演法官和執法者的角色的平台,這是對法制的更大破壞和危害。首先,網絡舉報與革命時期的大字報無異,不僅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而且大字報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其次,“疑罪從有”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再次,很多網上揭發的所謂證據,其實也是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以違法行為來反腐朽,這會威脅到整個社會的法治觀念和權利意識。第三,網絡反腐常常為腐朽分子所利用,成為腐朽分子“漂白”自己、“抹黑”他人的工具。而且,網絡信息公開容易“打草驚蛇”,使被檢舉人有時間銷燬證據、轉移財產、提前出逃等,給紀檢監察、司法部門調查取證帶來干擾。

四、網絡是具有透明性、開放性和即時性的,問題官員既可以一夜“成名”,為全國人民所關注,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和介入,也可能會隨着事件本身變化和時間推移或新噱頭的產生,關注度驟然降温,乃至一夜間歸於沉寂。現實中,問題官員一旦被網友“盯上”,待東窗事發、激起輿論風浪後,一般當事官員很快會被“嚴肅處理”。然而,一段時間之後,待輿論的風頭一過,高調復出者有之,悄悄異地為官有之,官位革去待遇不變者更是不在少數。

所以,我方認為網絡反腐弊大於利。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shiwuwenshu/gongzuozongjie/vvoqee.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