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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集合6篇

擔保合同集合6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擔保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擔保合同集合6篇

擔保合同 篇1

委託保證人(總承包商,以下稱甲方):

保證人(以下稱乙方):

鑑於甲方與(以下簡稱供貨商)於年月日簽訂編號為《買賣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同意為甲方向供貨商提供付款保證,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1、本合同所稱總承包商付款保證是指,乙方向供貨商保證,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時,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代為支付的行為。

2、本合同所稱貨款是指。

第二條:保證的範圍及保證金額

1、乙方保證的範圍是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向供貨商支付的貨款。

2、乙方保證的金額是甲方應支付貨款的%,數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___元。

第三條: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1、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2、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履行付款義務期限屆滿之日後日。

3、如甲方與供貨商協議變更主合同的付款時間,經乙方書面同意後,保證期間按變更後的時間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是代為支付。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供貨商支付貨款時,由乙方向供貨商支付。

第五條: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1、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2、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_________。

3、本合同生效後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元(大寫:)。

第六條:反擔保

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罰息,並按上述代償款項的%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並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日內,向供貨商出具《總承包商付款(供貨)保函》。

2、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金、註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併、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3、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與供貨商修改、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主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4、甲方應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時向乙方通報主合同的履行情況,並積極配合乙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第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1、向法院起訴;

2、向提起仲裁。(寫明仲裁機構名稱)

第十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後生效。

2、本合同生效後,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附則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月___日

擔保合同 篇2

論文摘要

一、買賣合同中的瑕疵擔保責任

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四、我國買賣合同瑕疵擔保責任存在的缺陷

五、我國瑕疵擔保責任制度完善的建議

六、結語

摘 要

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後,出賣人依合同負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和使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此外,還負有兩項瑕疵擔保責任,即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所謂權利瑕疵擔保,即保證買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而喪失其標的物;所謂物的瑕疵擔保,即擔保標的物應具有通常的品質或特別保證的品質。買賣的瑕疵擔保是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有的一項重要義務,也即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擔保其品質及其移轉的標的物權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我國合同法理論肯定出賣人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即出賣人應保證標的物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或者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標準。標的物不符合規定或約定的質量標準,即為有瑕疵,買受人用通常方法檢查即可發現的瑕疵,屬於表面瑕疵,需要經過技術鑑定或者在使用過程中才能發現的瑕疵,屬於隱蔽瑕疵。出賣人對於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都應承擔責任。

本文重點闡述了兩項瑕疵擔保責任的構成要件、表現情況以及存在的缺陷。本文還敍述了對我國瑕疵擔保責任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議。

關鍵詞:買賣合同 瑕疵擔保責任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一、買賣合同中的瑕疵擔保責任

《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有償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是買賣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徵。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交付財產取得價款的一方稱為出賣人,接受財產交付價款的一方稱為買受人。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後,出賣人依合同負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和使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此外,還負有兩項瑕疵擔保責任,即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定責任。只要權利或物有瑕疵,出賣人必須負責,因此屬於無過錯責任。正好與其違約責任的過錯歸責相對應。其制度設計的目的在於平衡出賣人與買受人的利益和風險。那麼我國《合同法》對於瑕疵擔保責任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它在買賣實踐中又存在哪些缺陷呢?下文將分別進行討論。

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一)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種類: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指擔保標的物應具有通常的品質或者特別約定的品質。它包括價值瑕疵擔保責任、效用瑕疵擔保責任和所保證的品質擔保責任三種。物的價值瑕疵擔保責任是指擔保標的物無滅失或者減少其價值的瑕疵。這裏的價值是指物的交換價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價值,使用價值的擔保屬物的效用擔保。效用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具備應有的使用價值,標的物無滅失或減少效用的瑕疵。這種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約定的特殊效用。例如,自行車作為代步工具,冰箱為了保存和冷凍食品等即屬於物的通常效用。但假設合同中約定的自行車為助動車,這就是特殊效用。所保證的品質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具有其所保證的品質。出賣人對標的物所具有的品質保證,應

以雙方當事人的合同中的約定為準。

(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存在的理由:

第一,通過對出賣人施加該項義務,使買受人的利益得到滿足,保障其利益的實現無任何阻礙,以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這是由買賣合同的有償性所決定的。一切有償合同均存在着等價關係,即一方取得權利或物品,是他支付了相應價款所應得到的結果。第二、由於科技迅速發展,各種各樣的新產品層出不窮,產品的製造與銷售越來越現代化,同時也越來越重視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這就需要出賣人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對標的物的質量作出明確説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證。第三、現代經濟社會中,當事人達成買賣交易,往往是通過先進的通訊﹑電子手段,雙方並不見面。這樣,由於買受人在收貨之前沒有機會看貨,就只能通過買賣合同來確定標的物的質量,也就要求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對標的物質量有完善的保障措施。總之,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律基於買賣合同有償性的特殊要求和對消費者的特別保護而規定的。這種責任的存在,對於買賣交易的安全和消費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一)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成立的條件

根據一般通論,出賣人將標的物出賣於買受人就應對買受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但要出賣人真正承擔擔保責任,必須符合下例條件:(一)權利瑕疵必須於買賣合同成立時存在,即瑕疵的先在性。如果在合同成立時未有權利瑕疵的存在,只是在嗣後發生權利瑕疵,則發生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或風險承擔問題而不發生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二)權利瑕疵須於合同履行時依然存在。如果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成立後存在過權利瑕疵,但於合同履行時出賣人已將該瑕疵除去,則買受人得到的仍是完整的所有權,不存在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三)須合同成立時買受人須為善意,即買受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該權利瑕疵的存在。如果買受人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可能對該標的物存有權利,則出賣人對

該瑕疵不負擔保責任。(四)須沒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如《合同法》第290條規定:“當所有人將出租給他人的房屋出賣時,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承租人仍然享有房屋的租賃權。”此時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因為買受人雖然承受了義務,但他也獲得了租賃合同中的權利,沒有利益的損失。(五)須買受人受有損失或損害,即由於第三人向買受人主張權利使買受人的所有權喪失或受到限制。如果買受人沒有受損自無法律救濟的必要,也無須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以上五點作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成立要件是缺一不可的,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則擔保責任不成立,買受人無權向出賣人提出賠償請求。除此之外,我認為還有兩個基本的前提條件:一是所有權已移轉於買受人。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後,則説明買受人已成為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在此之前買受人不享有所有權,第三人沒有向其主張權利的理由,即使提出也是沒有用的。在我國所有權轉移的方式有兩種(交付和登記),只有履行了相應的移轉所有權的手續才能發生所有權的變更。只有當第三人向買受人主張權利時,才會妨礙標的物所有權的完整性,買受人所得到的非為合同締結時所期望的權利。此時,出賣人才應向買受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二)權利瑕疵的類型及其擔保責任成立的可能性

權利瑕疵擔保中,權利瑕疵的類型是不同的。在善意取得制度完善的情況下,各種權利瑕疵引發的擔保責任的可能性是不同的。

1、出賣人無所有權或僅有部分所有權。出賣人無所有權或僅有部分所有權是指標的物為他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此種情況下出賣人實為無權處分,無權處分在我國《合同法》上規定為效力待定的行為,原權利人享有追認權。2、買賣標的物上存有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範圍內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他物權。3、標的物上存有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

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擔保物權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三種。4、標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知識產權。這主要是指該標的物本身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的產物。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標的物上存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權利瑕疵時,不管買受人是善意還是惡意,出賣人都不會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説,在整個買賣合同領域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生存空間是相當狹小的,僅存在於標的物侵害他人知識產權,且買受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購買該物而該物尚未全部售出或使用壽命尚未屆滿還須繼續使用的情形。

四、我國買賣合同瑕疵擔保責任存在的缺陷

(一) 《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存在的缺陷

《合同法》第154條是有關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出賣人違反此規定買受人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更換,減少價款、解除合同及請求損害賠償。依據法條規定買受人享有選擇的權利,買受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情況選擇一種有利於自己的方式要求出賣人承擔法律責任。但是立法者卻忽視這樣一種情況:例如在標的物可以修理的情況下,買受人選擇瞭解除合同並且要求出賣方賠償自己的損失,買受方根本不需要考慮標的物是否可以修理的情況直接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出賣舉證證明買受方的惡意是很難的。依據法律出賣人沒有任何抗辯的理由,使得此條規定有過度的保護買受人一方,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不能受到平等的保護,有違民法的公平理念。

整個瑕疵擔保責任制度的規定應當與違約責任的規定聯繫起來,同時兩種瑕疵擔保的責任應當做出具體的規定,不能象權利瑕疵擔保中一樣缺少具體的責任後果的法律條文。在對兩種瑕疵擔保中的買受人的權利規定不能太過於偏向一方當事人而不顧另一方的利益,因此需要具體的制度對買受人的權利進行限制,平衡雙方的利益。

(二)《合同法》中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存在的缺陷

擔保合同 篇3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性別: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現住址:

出借人:(以下簡稱乙方): ,性別: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現住址:

擔保人:(以下簡稱丙方): ,性別: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現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規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各方就擔保抵押借款事宜簽訂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小寫): 大寫: 。

第二條 借款期限:甲方向乙方借款期限為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支付方式:乙方於 年 月 日一次性向甲方以現金方式提供本合同項下資金。

第四條 利息及利息支付方式:代款利息為月息 %,自本合同簽訂並履行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為一次性付息。

第五條 資金用途及還款方式:甲方借款用於個人經營,甲方保證借款用於正當經營,不從事非法經營及非法用途。甲方借款到期一次性歸還本金並付清利息。乙方有權監督甲方借款的使用,如發現甲方非正常使用借款並存在還款危機或利息支付日起逾期滿兩天仍拖延或拒付利息,乙方有權提出終止合同並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根據甲方確認的住所、通信地址、乙方通知甲方終止合同收回本息,乙方有權實現在甲方財產上的抵押權以抵償借款本金及對連帶責任保證人丙方索償借款本息。

第六條 各方應誠信並全面履行合同,逾期履行合同,違約方應按合同金額的每日1%承擔違約責任。逾期滿十天。乙方有權終止履行合同,乙方收回借款。甲方逾期歸還借款,乙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根據逾期時間按借款金額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賠償損失。

第七條 擔保條款

1、為保證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將其所有的物品作為本借款合同的質押擔保財產。該擔保財產:(主要寫明物品的名稱、型號標準、數量、質量、評估價值、現保管位置等) 。

甲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收到借款之前或當時將質押物品交由乙方保管,保管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2、擔保範圍: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本合同約定的損失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含聘請律師費用等全部正常支出)。

3、本合同由丙方提供連帶擔保,保證期間為還款之日起兩年。甲方違約由丙方承擔,丙方承擔後,本合同債權人權利由丙方承繼,由丙方向違約方行使債權人權利。甲方若不能履行還款付息義務,丙方應無條件代為償還,履行還款義務後,丙方承繼乙方合同約定的債權人權利,向甲方追償其承擔的違約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八條 各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由違約方承擔因訴訟產生的訴訟費用及律師代理費用。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方各持一份,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此前簽訂的合同與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約定為準。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4

債權人:

保證人: 保證人: 保證人:

為確保 (以下簡稱債務人,身份證號碼: )與債權人簽訂的編號為20xx年借貸字第 0601號《民間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願意為債務人依主合同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為明確締約各方權利義務,根據我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締約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幣種及大寫金額)分別為:個人民間借貸人民幣伍佰萬元整。 第二條:保證範圍和責任

保證人保證的範圍包括但不僅限於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評估費、執行費、拍買費、公告費、送達費、手續費等債權人實現債務的費用。

針對本合同每個單個保證人,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僅限於保證、質押、抵押),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債權人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均不因此減免,債權人均可直接要求各保證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各保證人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每位保證人對本合同項下保證範圍承擔100%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條:保證方式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本合同項下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第四條:保證期間

1、保證期限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2、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人保證期間自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五條:保證合同的獨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確認為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則保證人對於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保證人承諾

1、保證人有義務在本合同有效期間按債務人要求提供真實的個人及家庭財產信息。

2、保證人為法人單位的,有義務應債權人要求如實向債權人提供真實的報表、銀行開户的全面信息、企業資產狀況、其它負債的狀況和變動情況。

3、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債務,保證人自願履行保證責任。

4、發生以下事項時,保證人應於事項發生後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1)保證人為法人,發生股權變更、管理層人事變動、公司章程修改的;

(2)保證人為個人,發生婚姻情況變動、重大疾病、家庭成員增減變化的、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糾紛、個人及家庭重要資產變動的;

(3)保證人變更名稱、住所、電話等事項的;

(4)保證人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企業發生合併、分立、股權變動、增減資本、合資、聯營等情況。

5、保證人採取以下以下行動,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債權人並徵得債權人書面同意:

(1)保證人為法人單位,改變資本結構或經營方式的:

(2)保證人為其他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以其主要資產、權利為其他第三人債務提供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

第七條: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任何指令、自身地位及財力狀況的改變而改變。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後,債權人和債務人如需要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除借款金額以外的其他條款的,不必徵得保證人同意。

第九條:本合同生效後,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資產狀況、財務報表等材料,保證人應積極如實提供。

第十條:保證人代債務人清償借款本息、費用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十一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各締約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締約各方共同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各締約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的約定,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締約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應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保證人變更聯繫地址時;必須_5_天內告知債權人。在保證人事先沒有告知債權人之前,債權人或法院按照本合同寫明的聯繫地址向對方發送法律文件,到達保證人的合同聯繫地址時視為送達,保證人不能簽收或拒絕簽收,不影響送達的實際發生。

第十五條:本合同經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簽約各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 第十六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各締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債權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身份證號碼:

保證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身份證號碼:

保證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身份證號碼:

保證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身份證號碼:

簽約地:xxx

擔保合同 篇5

貸款方:,身份證號碼為:

借款方:

保證方:

借款方為資金週轉向貸款方借款,並提供保證方作為保證人,經三方協商一致,達成條款如下:

第一條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RMB1530000(大寫)人民幣壹佰伍拾叁萬元整。

第二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壹個月,自20xx年1月5日起,至20xx年2月4日止。貸款方 必須在20xx年2月4日前將借款金額一次性償清。

第三條款項交付

上述借款中的人民幣壹佰伍拾萬元部分將由貸款方以現金轉賬方式匯入借款方下列賬户:

開户名:

開户行:

銀行賬號:

上述借款中的人民幣叁萬元部分將在本合同簽署同時,由貸款方直接以現金方式交付借款方。

本合同三方一致確認:一旦貸款方將人民幣壹佰伍拾萬元款項匯入借款方上述賬户,及將人民幣叁萬元交付借款方,即視為貸款方已經全面實際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

第四條還款方式

借款方及保證方一致同意並承諾在借款期限屆滿前通過現金轉賬方式向貸款方償還借款,貸款方賬户信息在本合同簽署同時一併告知。

借款方及保證方一致同意並承諾若改變以上還款方式的,則除借款款項外,另行支付相當於借款總金額千分之三的手續費。

第五條擔保條款

保證方同意並承諾作為本借款合同中借款方的保證人,當借款方未能按照本 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時,對借款本金以及違約金、律師費、其他 費用等一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保證方同時承諾在本合同簽署時,其將向借款方出具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公司章程複印件及董事會同意擔保的決議。

第六條保證條款

1、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 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2、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借款。;

3、當借款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時,由保證方先行向貸款方承擔借款連帶償還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 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五年期以上貸款利率的四倍收 取罰息。

2、若借款方逾期償還借款的的,則每逾期一日,按日千分之二計算違約金,向貸款方承擔違約責任。

3、借款方利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有權提前追回貸款。

第八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三方

一致同意由貸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簽署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若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提前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它兩方,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違約金等,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各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合同生效及份數

本合同一經三方簽署,即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

貸款方:

電話號碼:

借款方:

地址:

電話號碼:

保證方:(公章)

代表人:

地址:

電話號碼:

簽約日期:20xx年1月5日 簽約地點:上海

擔保合同 篇6

擔保合同從其涵義上來説,是指為保障債權的實現由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設立的合同。

一、從擔保合同的法律關係構成看。

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二、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

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於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三、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第一,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於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第二,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為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為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應依據當事人各方的過錯程序予以確定,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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