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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擔保合同合集十篇

【實用】擔保合同合集十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擔保合同10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擔保合同合集十篇

擔保合同 篇1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款方):

丙方(擔保方):

乙方因業務需要,向甲方申請借款,丙方同意為乙方向甲方借款進行擔保,經三方共同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額:甲方同意給予乙方借款金額為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元整)。

二、借款用途:雙方約定,乙方應將該筆借款用於合法的經營使用。

三、借款期限:本協議所述借款期限定為______個月,從放款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必須向甲方出具有效的收據。

四、利息約定

在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內,乙方同意給予甲方月借款利率為______,並承諾每月______日前將該筆利息足額支付至甲方指定賬户。

五、承諾與保證

1、借款期滿後,若乙方逾期不歸還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在逾期期限內,每逾期一日,乙方對所欠款項以每日千分之五的利率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此外,乙方另應承擔甲方為追償該筆欠款及違約金所支付的合理、合法的所有費用。

2、乙方自願以自有、所有的財產對乙方所欠甲方的款項、違約金及甲方為追償乙方欠款所支付的各類合理費用等提供擔保。擔保範圍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用);

3、丙方自願以自有、所有的財產對乙方所欠甲方的款項、違約金及甲方為追償乙方欠款所支付的各類合理費用等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期限至全部償還上述借款為止。擔保範圍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用)。

六、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各方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請訴訟。

七、本協議系甲、乙、丙三方經準確核對和充分協商後的真實意思表示,本協議訂立後各方應嚴格遵守和全面履行。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2

知識產權合同是指主要標的為知識產權的產生、許可及轉讓的合同。典型而常見的知識產權合同可以分為為技術類、著作權類和商標類等。技術類主要包括合作開發合同、委託開發合同、技術許可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著作權類主要包括合作創作合同、委託創作合同、授權許可合同和著作權轉讓合同。商標類主要包括商標許可和轉讓合同。

知識產權合同審查過程與普通的合同審查並無實質性區別,但鑑於知識產權具有區域性、法定時間性、無形性、可複製性和可分割性等特點,知識產權合同審查過程中應根據上述特點有針對性的審查和修改,以下將以知識產權合同中典型條款為例介紹知識產權合同審查的重點和修改技巧。

(一)權利歸屬條款

權利歸屬條款在所有可能產生新知識產權的合同中都應當予以約定,比如合作開發合同、委託開發合同、知識產權許可合同、勞動合同、合作創作合同和委託創作合同等。因為知識產權的無形性特點,且多數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均是以申請或登記作為成立要件,或者以登記後權利行使的更為方便(比如著作權),

所以如果對此約定不明,則新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權屬可能會產生爭議從而引發合同風險。

典型的權利歸屬條款應約定權利歸屬、申請權利、使用權利、利益分配和權利轉讓等內容。

權利歸屬主要約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原則,歸屬原則尤其要根據當事人的交易目的來約定,例如,某委託人和受託人簽署《委託創作商標標識合同》,根據《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的歸屬原則,如果合同未約定權利歸屬,則著作權屬於受委託人,但如果著作權屬於委託人,則受託人難以達到將委託創作的商標標識申請為商標的交易目的,因此,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著作權屬於委託人,或者約定著作權屬於受託人,受託人應免費且無限制的許可委託人將該標識作為商標申請並使用的權利。

申請權利主要約定由誰進行知識產權的申請權或登記權。通常,對於共同享有的知識產權,就需要進一步約定由誰進行申請或登記,並相應的約定申請費及維護費的承擔。還應約定申請前披露程序,比如申請前披露程序,當約定任意一方單獨申請時,應當向其餘方披露,以避免任意一方將共有知識產權申請為單方所有的情況或將技術祕密披露的情況發生,一方聲明放棄申請權時,其餘方可以單獨申請,但放棄一方有專

利使用權。出於對技術祕密保密的需要,任意一方不同意申請時,其餘方不得申請專利。

使用權利主要約定權利申請方外的其餘方對於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利,通常應約定使用的性質,是獨佔許可、排他許可還是普通許可,是免費許可還是付費許可,以及許可期限、許可內容和許可地域。比如,在合作開發合同中,根據《合同法》第340條規定,作為歸屬原則,合作開發前單方提供的知識產權屬於提供方所有,合作開發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的申請權屬於合作方共同所有,合作開發後改進的知識產權申請權屬於改進方所有,通常,放棄申請權的一方具有免費使用權。

權利歸屬條款還應對共同申請(或一方放棄申請權)的權利的許可收益約定按比例分配。此外,還應約定當任意一方轉讓其共有的(或放棄申請權)權利的份額時,應當書面通知其餘方,其餘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

(二)授權許可條款

授權許可條款主要約定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對於使用人的許可授權,涉及所有知識產權使用的合同,除常見的知識產權許可合同外,還在合作開發合同、委託開發合同、委託創作合同、買賣合同和特許加盟合同等合

同中涉及到,以下以技術許可合同和著作權許可合同中授權許可條款為例分別予以介紹。

1、技術許可和商標許可條款

授權許可條款應對許可性質、權利種類、分許可、轉讓和許可限制等進行相應約定。

許可性質。在技術許可和商標許可合同中,許可性質包括普通許可、排他許可還是獨佔許可。我們以技術許可中的專利許可為例,當約定為普通許可時,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許可區域內實施合同項下的專利權,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許可區域內實施專利權,並保留再授予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在普通許可情況下,普通許可對被許可人來説其獲得的專利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專利被第三人擅自使用,沒有另外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被許可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而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為採取必要措施,或者由許可人單獨授權被許可人行使起訴權。當約定為排他許可時,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權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該專利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人在該區域內使用該專利權。當約定為排他許可時,若出現第三人侵犯許可專利權的情況下,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單獨起訴。獨佔

許可即在規定區域範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專利權享有獨佔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專利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許可區域內實施該專利。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於“準專利權人”,當在許可區域內發現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以專利權的“利害關係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許可權利種類。在技術許可合同中,授權許可使用權包括製造、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對於方法專利,還包括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在商標許可合同中,若是商品商標,則授權許可行為包括製造、銷售和售後服務過程中使用許可商標,若是服務商標即是授權在服務過程中使用許可商標。

再許可和分許可。應約定被許可人的許可權利是否可以轉讓或分許可給第三人使用,通常,若是由於對於被許可人的資質有特別選擇和限制的情況下,比如,在技術許可和商標許可合同中,被許可人的研發和製造水平對於許可商品的質量具有決定性影響,一般不允許被許可人轉讓許可權利,但由於製作過程中的分工可能涉及產品零部件由第三人供應的情況,必然涉及到分許可的情況,則應進一步約定分許可的條件和程序。分許可的條件可以是第三人具備相應的製造設施、生產能力以及質量控制程序,分許可的程序可以約定由被許可人向許可人書面通知擬分許可

擔保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_________願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為保證人,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

1.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範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範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責任範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證人自願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願履行後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條 保證擔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

(1) 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三條 保證責任

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主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8.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11.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機構變更、撤銷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保證能力的變故,保證人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由保證人在日之內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擔保合同 篇4

擔保合同的無效,是指擔保合同因欠缺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後果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

1.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是以擔保主合同債權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債權因主合同無效而不存在,則擔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擔保的對象,因而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無效而無效。

主合同的無效,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確認,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同時,我們還應當明確,主合同的部分無效,不會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説,只要主合同的債權不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則不受影響。

在司法實踐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一般也無效,這是確認擔保合同無效的一般原則。但對獨立擔保,如經常遇到擔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銷擔保書,遇到擔保合同中約定“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立法精神看,擔保合同可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但應當明確的是,國內擔保合同作出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涉外擔保合同則有效。

2.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民事行為或合同無效原因而不生法律效力的規定,同樣適用於擔保合同。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

(1)擔保人主體資格不合格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人主體資格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國家機關不得為擔保人。否則,擔保合同無效。但應當明確的是,國家機關既包括各級黨委機關、政府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又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二是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為擔保人。但是,應當明確的是,這些單位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三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未經法人授權不得為擔保人,否則,擔保合同無效。

四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擔保人。

五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提供的擔保,非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後追認,則擔保不生效力。

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若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則擔保合同無效。否則,擔保合同有效。

(2)當事人惡意串通簽訂的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擔保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損害國家利益的擔保合同,應為無效合同。但依據《擔保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在司法實踐中,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據《擔保法解釋》第四十條的規定,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即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4)擔保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為無效擔保合同。如:

《擔保法解釋》第五條所規定的“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法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可謂根據公序良俗原則就對外擔保問題作出的司法解釋。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對外擔保行為,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就《擔保法解釋》第六條具體規定來説:該條第二項規定的“擔保人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外匯管理局批准或者登記的”情形,實質上是境外的債務人轉嫁風險的一種方式,損害了國家經濟利益。第三項規定的“境內機構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情形,實質上是將導致外債風險轉移給國內金融機構和企業而加大中方的籌資成本和風險,因直接或者間接地形成中方債務而損害國家經濟利益。外商實際上既不出資也不承擔風險卻取得利益,這既違背了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法的基本原則,也與公序良俗原則的要求相悻。

第四項所規定的“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情形,在沒有外國機構和外資企業的等值外匯資產作抵押的證明的前提下,實際上違反了我國外匯管制規定,損害國家金融和外匯管理秩序。第五項規定的“對外擔保合同或者主合同進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的情形,應視為新的對外擔保,必須經擔保人同意和外匯管理局批准,否則合同條款的變更將會加重擔保人的責任而增加擔保風險,擔保人可以免責。《擔保法解釋》運用公序良俗原則作為評判行政規章中的禁止性和強行性規定的重要標準的做法,對於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實施後應如何對待行政規章中的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問題,無疑頗具啟示性的指導意義。

(5)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擔保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擔保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認,也不能構成表見代理的,其擔保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綜上,可以知道,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兩大類,即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和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兩類。詳細的內容以及在上文中和大家分享過了,希望對您瞭解擔保合同的知識有所幫助。

擔保合同 篇5

擔保期限是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間,即擔保人在債務期滿後的兩年內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一般保證,債權人向借款人催收,既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也引起擔保債務訴訟時效產生並中斷,擔保責任期間將延長兩年如同訴訟時效一樣。而如果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則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中斷,即連帶擔保期間產生訴訟時效且中斷,必須由債權人向擔保人直接追索,否則,擔保責任期間屆滿,擔保人責任免除,不再會產生訴訟時效,也就不會獲得二年的時效保護期間。

對於六個月的規定,是指沒有約定擔保責任期間的,給予債權人在主債務期滿後六個月內及張擔保責任的權利期間,這個期間是不變期間,如未主張,則擔保人同樣免責;如果債權人主張的,擔保期間終止,重新計算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相關知識:擔保的範圍

1、保證擔保範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擔保範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質押擔保範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留置擔保範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綜上可知,擔保合同的擔保期限一般為兩年,但是由於情況不一樣,具體的擔保期限起算時間就會不同,同時在擔保的過程中要是遇到一些特殊情況的話,則擔保期限還有可能終止。更多擔保合同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擔保合同 篇6

(一)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根據擔保財產的形式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為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1.人的擔保。

人的擔保,又稱為信用擔保,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財產和信用為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人的擔保以保證為基本形式。此外,還有連帶債務、並存的債務承擔等特殊形式。保證,是指基於保證人的債權人的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民事責任。在我國現行法上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債務,是在多數債務人場合下,每個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的現象;並存的債務承擔,也叫附加的債務承擔或者重疊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責任的現象。新加入的債務人不是從債務人,其債務沒有補充性,因而無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直接向他主張債權,從而增加了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2.物的擔保。

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擔保債務履行而設定的擔保。也就是説,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作為清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財產變價,並從中優先受清償,使其債權得以實現的擔保形式。物的擔保可分為不轉移所有的物的擔保和轉移所有權的物的擔保。前者即擔保物權,主要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優先權,為典型的物的擔保;後者如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8]等,為非典型的物的擔保。

3.金錢擔保。

金錢擔保是否作為一種獨立的擔保類型,在學者中認識不一。由於金錢也是物,所以從本質上説,金錢擔保也可歸入物的擔保。[9]但金錢畢竟是一般等價物,是特殊的種類物,以金錢為標的物的擔保與以其他物為標的物的擔保有着重要區別。所以,在法律上金錢擔保作為一種不同於物的擔保的獨立的擔保方式。[10]所謂金錢擔保,是指以金錢為標的物的擔保,即在債務以外又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特定數額的金錢得喪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繫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使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二)約定擔保和法定擔保

根據擔保發生的依據,合同的擔保可以劃分為約定擔保和法定擔保。

1.約定擔保。

約定擔保,又稱為意定擔保,是指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設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約定擔保,除法律對其成立要件和內容另有規定外,完全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而設立。在我國現行擔保法制下,抵押、質押、保證、所有權保留等均屬於約定擔保方式。

2.法定擔保。

法定擔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成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法定擔保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優先權、法定抵押權等擔保方式;二是當事人可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留置權這種擔保方式。

(三)本擔保和反擔保

根據擔保設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為本擔保和反擔保。

1.本擔保。

本擔保,是指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本擔保只有在具有反擔保現象時才有區分意義,我國《擔保法》第4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提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物權法》第171條第2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我國現行擔保法律已經認可了反擔保,只要當事人設立了反擔保,則原擔保即為本擔保。

2.反擔保。

所謂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商業貿易中,特別是一些大型貿易項目中,由於風險大,擔保責任也大,即擔保人承擔財產責任的可能性很大,這樣就很難有人願意為之進行擔保。沒有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沒有保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換取擔保人的擔保,就要為之解除可能承擔擔保責任的後顧之憂,而以該擔保責任為擔保對象設立擔保是最為理想的辦法,這種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就是反擔保。關於反擔保方式,不能認為《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反擔保方式。在實踐中運用較多的反擔保形式是保證、抵押權,然後是質權。[15]至於實際採用何種反擔保方式,取決於債務人和原擔保人之間的約定。

(四)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根據法律上規定的適用和類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擔保方式可以劃分為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1.典型擔保。

典型擔保,是指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擔保方式。如我國《擔保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據此,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都為典型的合同擔保方式。此外,其他一些法律中規定的擔保方式,如我國《企業破產法》和《海商法》中規定的優先權,也為典型的合同擔保方式。

2.非典型擔保。

非典型擔保,是指法律上尚未予以類型化,在實務中還不具有典型意義,但為學説、判例所承認的擔保方式。如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都屬於非典型的合同擔保。

擔保合同 篇7

貸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地址: 電話:

擔保人1(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擔保人2(丙方):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經平等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

民間借貸原則就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短期人民幣資金貸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由丙方擔任本借款的擔保人,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金額及利率:

本合同項下借款總額為:(大寫)人民幣 叁仟伍佰萬 元整(小寫)¥00,000,000.00 元,利率為:月息 3.5% 。日利息計算方法為月利率/30天。

第二條 貸款支付方式:

貸款以現金支付或者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該筆款項劃入,以實際達賬日起計息。

第三條 借款限期:

借款限期為 15天 ,即自 20xx年 9月 日起至 20xx 年 9月 日止。最終按實際借用天數計息。

第四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搭橋資金借款。

第五條 還款日期:

借款人通過現金或者銀行轉賬的還款方式於 年 月 日前歸還貸款人的借款,還款的賬户 。借款人因條件變化而不能依照約定方式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自借款人收到時生效。貸款人依照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確認的地址寄發信箋,借款人簽收則視為送達,信箋被退回,亦視為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借款人。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採用以下方式擔保:

(一)由 提供 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物為(詳見抵押清單)。 如抵押物貶值、損失、滅失,致使擔保能力明顯減弱或喪失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質物以擔保本合同項下債務。

(二)由 提供保證擔保,如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借款的,由丙方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對借款本息及產生的所有費用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七條 聲明與承諾

借款人聲明如下:

(一)借款人具備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權利。

(二)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三)借款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正在發生的、有可能性影響對其履約能力判斷的下列情況:

1、 與借款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2、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3、借款人承擔的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

4、未了結的訴訟、仲裁案件:

5、其他可能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借款人承諾如下:

(一) 按貸款人要求隨時提供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之報告、報表等文件和資料。

(二) 接受貸款人的信貸檢查與監督,並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三) 借款人進行任何投資活動或對其財產作重要處分的,需事先通知貸款人。如上述行為將對借款人的償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須徵得貸款人的同意。

(四) 借款人不以降低其償還能力的方式處置自有資產,借款人對第三人提供保證或以自身資產設置抵押、質押擔保時,將及時通知貸款人,並承諾其擔保的債務總額不高於其自身淨資產。

(五) 借款人對貸款人債務的清償順序不亞於其他債權人的同類債務;借款人在其他銀行申請貸款或增加其他債務前,應取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六) 在借款人未還清借款時,抵押物由貸款方保存、監管、提取,借款人無任何異議。

(七) 借款人承諾當發生如下事件時將及時通知貸款人:

1、在本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2、借款人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3、借款人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

4、借款人發生其他影響其他償還能力的情形。

(八) 發生下列情況時借款人承諾貸款人有權按抵押物價值(以購進時不含税價為準)的60%立即處理抵押物,並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證明、票據等文件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違約事件處理:

如借款人逾期還款的,要向貸款人承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形式的款項。

1、借款本金(以借款收據為準)

2、借款利息(月利率3.5%)

3、滯納金(借款金額×0.05%×逾期天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都有權宣佈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全部立即到期:

(一)借款人逾期未付本金:

(二)借款人在其他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三)借款人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四)抵押物、質押貶值、毀損、滅失、被查封或凍結,借款人未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的。

第九條實現債權的費用、索賠費用承擔

借款人同意承擔貸款因向借款人主張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向借款人追收款項)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形式的款項:

1、 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處理費:

2、 貨款人委託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代理人代貸款人向違約方主張權利、追收款項等法律事務而發生和/或將要發生的律師費(即包括在準備提起訴訟、訴訟、強制執行等過程中貸款人已支付的律師費和/或根據貸款人與律師事務所訂立的委託合同約定根據案件或委託事務辦理結果將要支付但尚未支付的總額不超過借款人應向貸款人償還或支付款項30%的風險代理律師費):

3、 差旅費(包括貸款人工作人員、委託律師的差旅費):

4、 評估費、公告費、公證費:

5、 依法處置違約方財產而發生的税、費。

借款人同意貸款人有權在其向借款人提起訴訟時一併提出要求借款人承擔上述費用的訴訟請求,因該項請求而發生的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等費用同樣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條變更與解除

本合同經雙方當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一條 通知

借貸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書面文件以郵遞方式寄送至下列地址:自發出之日起五日內則視為送達:

借款人地址: 郵政編碼:

貸款人地址: 郵政編碼:

擔保人地址: 郵政編碼: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

本合同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

方同意採取如下方式加以解決。

依法直接向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附件

下列附件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其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一) 借款借據:

(二) 合同中列明作為本合同附件產生效力的文件:

(三) 貸款人和借款人依照本合同同時規定在本合同簽署時和本合同簽署後再行簽署的所有輔

助型文件。

第十四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借貸雙方簽字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借貸、擔保方叁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特別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借款人已經與貸款人進行了充分的協商。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擔保人特別注意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並對其作全面、準確的

理解。貸款人已經應各方的要求對上述條款作出相應的説明。

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以下無正方)

貸款人: 借款人:

擔保人1:擔保人2:

簽約時間 :

簽約地點:

擔保合同 篇8

擔保編號:_____________

擔保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_________(甲)擔保權人擬投資於_________(“項目企業”的名稱和主要業務地);_________(乙)作為這一投資安排的一部分,擔保權人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業已與________(東道國)政府締結了_______(擔保協議的名稱),其核準副本業已提供給多邊機構;_________(丙)擔保權人業已向多邊機構申請擔保與這一投資及其擔保協議有關的某種非商業風險;以及_______(丁)多邊機構,經東道國政府的同意,業已同意按以下所規定的條件,提供該擔保;有鑑於此,有關各方協議如下:

第1條 通則

有關各方特此認為多邊機構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擔保產權投資通則(下稱“通則”)的一切條款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且有同樣效力,如同它們完全規定於合同之中,(須經本附表a的修改)。這裏所用字母開始大寫的術語定義於通則之中。

第2條 擔保投資

擔保投資應是擔保權人由於_________(支付或其他出資取得這些股份)所取得的項目企業_________(普通)股份;但這一股份數必須調整,以反映股份分股、股票股利或類似指標和根據以下第6條所規定的備用擔保納入本合同擔保的附加股份。

第3條 擔保

在與本合同條款保持一致的情況之下,並考慮到根據第7條所支付的保險費,多邊機構同意賠償擔保權人在擔保期限由於下列任何風險發生的直接結果所承受的有關擔保投資或其收入任何損失額的_________%(“擔保百分比”):

(1)轉移限制;

(2)徵用;

(3)違約;或

(4)戰爭和內亂。

第4條 擔保期限

擔保期限應開始於代表多邊機構簽署本合同(“合同日期”),結束於______或根據通則第七章終止本合同的任何一個較早的日期

第5條 擔保貨幣

多邊機構和擔保權人根據本合同的一切支付,都應用______ __(“擔保貨幣”)進行。

第6條 擔保額和備用擔保額

在任何情況之下,根據本合同的任何和全部賠償總額都不得超過_________(“擔保額”),除非根據通則第29條,經擔保權人請求,在不超過_________(“備用擔保額”)的數額的條件下,這一數額才得以增加,並且,在通過第30條所規定的情況下應予減少。

第7條 保險費

在擔保期限,擔保權人應向多邊機構以擔保額的_________%加上備用擔保額的_________%的比例,支付年度保險費。

第一年度的保險費應是_________(數額),並應在合同日期支付。以後的年度保險費應在合同日期週年或在此之前支付,並且,應根據這類保險費日期生效的擔保額和備用擔保額計算。

第8條 會計原則

就本合同而言,項目企業的財務報表或有關項目企業的財務報表應根據_________(國名)所公認的會計原則編制。

第9條 違約期限

就違約擔保而言,通則第9條(b)款所指定的期限應是擔保權人就不執行或違約求償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之後的_______年。

第10條 擔保確定性申請表的保證

擔保權人理解,多邊機構締結本合同的依據是作為附表b附於本合同之後的擔保確定性申請表中的信息和陳述。

擔保權人表示並保證,在其簽署本合同之日,這類信息和陳述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準確的和完全的;但是,這一保證不得擴展到有關預測和估計的錯誤,如果:

(1)在上述日期,擔保權人或項目企業都不知道這類錯誤,或者,即使他們十分謹慎行事,也不可能知道這類錯誤;並且

(2)當擔保權人或項目企業知道這一錯誤時,擔保權人迅速向多邊機構通報。

第11條 仲裁

在與通則第3.1節所規定的限制相一致的情況之下,有關各方之間產生於本合同或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端都應根據通則第3條所指定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仲裁程序應在_________(城市和國家)進行。

第12條 地址

下列地址應是為通則第6條的目的而規定的:擔保權人:__________,多邊機構:______________。

第13條 生效

本合同應在合同日期生效。

有關各方,通過其正式授權的代表,以其各自的名字,簽署本合 以資證明。

擔保權人(蓋章):_________ 多邊機構(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擔保合同 篇9

借款人:

擔保人:

貸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規定,本着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貸條款

第一條借款用途:本合同項下之借款必須合法使用。

第二條借款金額: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三條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個月,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到年月 日止。

第四條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內的年利率為。

第五條還款方式:

借款到期時一次性還清全部本金及利息。

第六條如出現下列情形,貸款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1、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於非法活動。

2、擔保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第七條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並接受貸款人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於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並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第八條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按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3、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貸本金和利息,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擔保權。

第二部分擔保條款

第九條擔保人: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自願以其所有權並有權處分權的全部財產擔保給貸款人,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

擔保人保證:所擔保的自有財產滿足擔保條件,並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但保人所承擔的擔保為連帶責任擔保。

第十條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

當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貸款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部分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人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擔保產品其它機械的擔保權。

2、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20%的違約金,並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

3、貸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費用,並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貸款本金20%的違約金。

4、擔保人因隱瞞擔保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已擔保或者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向貸款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並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後,本合同終止。

3、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

借款人(簽字或蓋章) 貸款人(簽字或蓋章)

擔保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10

鑑於: ,身份證號:,(以下簡

稱:“債權人” )與(以下簡稱“債務人” )於年 月 日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借款本金為人民幣 萬元整,利息為萬元整)的有關約定,債權人向債務人出借萬元整。

為確保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照誠實信用之原則,本人願以個人所有的財產,以無限連帶責任的方式,向債權人提供保證反擔保:

一、 本人同意上述《借款合同》的全部條款,並保證債務人能夠按期清償所有債務。

二﹑本人同意對《借款合同》項下債務人的所有債務向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

1、如債務人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任何義務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本人保證在接到債權人索賠通知五日內,無條件予以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

2、上述情況下,債權人無須先向債務人追償或起訴或處置其他反擔保措施,而有權直接向本人索償。一經債權人要求,本人將無條件負責清償債務人欠付 的上述所有債務。

三﹑本人用於清償債務人欠付債權人所有債務的資產和權益,包括但不限於:

1、本人所有的資產和財產性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本人的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股權、紅利、財產租賃、財產轉讓等所取得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2、夫妻共同財產中減去對方基本生活費用(按照國家或當地政府規定標準)後的部份(內容比照本條第1款確定)。

3、本人已經及未來因任職、受僱、履約等提供勞務,或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或轉讓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及轉讓其他財產,或許可各種特許權的使用,或作為個體工商户進行生產和經營,或對企事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等所取得的一切資產和權益以及從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等。

四﹑本人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期間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債務人欠付債權人的所有債務悉數清償為止。

五﹑如本人未按前述約定履行無限連帶保證責任,由此而造成債權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人承擔。債權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通過法律程序追索所有應付款項。

六﹑本保證書是不可撤銷的,在下列情況下,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本保證書持續有效:

1、本保證書中當事人的身份地位發生任何變化;

2、本保證書中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停業、撤銷、解散、破產、無清償能力或變更名稱、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企業性質或其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其地位、財力狀況的改變或與任何單位簽定任何法律文件等事項;

3、《借款合同》有任何補充、變更、修改。

八、在所有的債務尚未全部清償前,本人放棄取代 債權人地位的一切權利,並保證:

1、在所有的債務尚未全部清償前,債務人即使欠下本人任何款項或將任何資產或權益抵押、質押或轉讓給本人,本人將不與債權人並列分享追討上述款項、資產或權益;

2、非經債權人書面同意,本人不能同時向債務人索取任何擔保或款項,如有已索取者,該項擔保或款項一經債權人要求,須照數交還債權人;

3、在債務人發生破產或任何債務重整的訴訟時,本人如可從中取得任何資產或款項,所得的資產或款項亦作為代債權人取得,並一經債權人要求即全數交還,直至債權人全數收回債務人欠付債權人的所有債務為止。

總之,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債權人均享有優先受償權,待債權人收回債務人欠付債權人的所有債務後,本人方可取代 債權人地位。

九、本人對依據本保證書規定所應付的一切款項,均不得提出任何扣除、抵銷或反索償的主張,亦不得附帶任何限制或條件,以保證債權人實際足額收到本保證函規定的債權人應得款項。

十、債權人給予債務人和本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借款合同》及本保證書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債權人依本保證書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不應視為債權人對本保證書項下應承擔的任何債務。

十一、本保證書為一獨立附加擔保,債權人可以在本身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接受債務人或任何第三者現時或將來提供的任何抵質押或其他擔保,或者解除或變更已持有的抵質押或其他擔保而無需知會本人,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本人均應

對債務人的所有未清償債務承擔個人無限連帶保證責任。

十二、本保證書自本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借款合同》和本保證書項下全部債務履行完畢為止,本人保證對前述所有債務不提出任何抗辯。

十三、本保證書如有任何修改、補充、變更均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十四、本保證書經公證,對費用支付和承擔違約責任條款,即成為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條款,本人負有支付義務,債權人即可依本保證函直接向債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無須經訴訟或仲裁,本人不會對此提出任何異議。 十五、本保證函壹式叁份,債權人執貳份,公證處執壹份。

保證人姓名: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電話:年月日

保證人配偶聲明:本人對於保證人在本保證書中所作的任何聲明、承諾均無條件支持、配合,並視為本人對 所作的聲明、承諾。

保證人配偶: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年月日

附:附個人財產清單

標籤: 合同 擔保 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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