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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普通高中學費標準

泰安普通高中學費標準

高中是我國九年義務教育結束後更高一級的教育機構,接受初中合格畢業生,一般學制為三年制,即高一、高二、高三。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泰安普通高中學費標準,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泰安普通高中學費標準

泰安普通高中學費標準

在普通高中學費、住宿費項目中指出,非義務教育階段公辦普通高中收費標準為每生每學期,省級規範化高中800元,城市高中500元,農村高中300元。

拓展:

1、基本要求

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為C等以上(含C等,下同),信息技術、理化生實驗成績為D等以上,音樂、美術、綜合實踐考查科目成績均為“合格”的考生,方可報考普通高中;綜合素質評價須達B等以上,方可報考普通高中指標生。

2、等級成績要求

全市初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發佈前,各高中學校對各類招生計劃提出等級科目的成績(以下簡稱“等級成績”)要求,符合等級成績要求的考生方可參加錄取報名。

等級成績要求提出的基本辦法:

(1)提出某科或某幾科的單科等級成績要求。

(2)提出某幾科的組合等級成績要求。

(3)對不同招生類別,先在全市範圍內提出等級成績基本要求,各招生學校在基本要求基礎上,再提出具體等級要求。

3、公辦普通高中錄取辦法

(1)自主招生。有自主招生計劃的公辦普通高中,須於6月30日前制定自主招生方案,明確“分數+等級”方式的等級和分數報名要求、錄取辦法,報經市教育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並面向社會發布。參加自主招生的考生須參加有關高中學校組織的自主招生報名和測試。高中學校根據自主招生方案,按照1:1比例確定擬錄取名單,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對符合錄取條件者予以正式錄取。

(2)指標生。物理、化學、生物、道德與法治、歷史、地理、體育與健康等級成績基本要求為2B4C1D以上。高中學校在此基礎上,再提出最多兩個A等級的單科、組合等級成績要求。錄取辦法:根據指標生計劃和考生志願,對符合指標生等級要求的考生,依據分數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錄滿計劃為止。當分數成績相同時,錄取等級成績高者(下同)。在進行等級科目成績比較時,7門等級科目之間可進行等級置換,即一科目降低一個等級,另一科目可提高一個等級。如:某考生物理等級成績為A,生物等級成績為D,當物理降低一個等級變為B後,生物可提高一個等級變為C,即1A1D=1B1C。

(3)統招生。物理、化學、生物、道德與法治、歷史、地理、體育與健康等級成績的基本要求為2B3C1D以上,高中學校在此基礎上,再提出不超過兩個B等級的單科、組合等級成績要求。錄取辦法:根據統招生計劃和考生志願,對符合統招生等級要求的考生,依據分數,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錄滿計劃為止。如有剩餘計劃,對服從調劑且符合相應高中統招生等級成績要求的考生,依據分數,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錄滿計劃為止。

(4)藝體特長生。報考藝體特長生的考生,須參加相應縣市區或市直高中學校組織的藝體特長生專業測試,並取得合格證書;同時,物理、化學、生物、道德與法治、歷史、地理、體育與健康等級成績要求為6D以上。錄取辦法:根據藝體特長生招生計劃和考生志願,對符合等級、專業要求的考生,首先按分數,分專業專項(或單項)按照計劃1:1.5的比例投檔,然後根據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錄滿計劃為止。體育特色項目按有關規定錄取。

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1、為了加強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工作,理順管理體制,規範學校收費行為,保障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2、本暫行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國家和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完全中學的高中部、初中學校附設的高中班。

3、高中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學費。

4、學費標準根據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不同地區學校的學費收費標準可以有所區別。

教育培養成本包括以下項目: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教職工人員經費等正常辦學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

5、學費佔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和標準的審批權限在省級人民政府。由省級教育部門提出意見,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條件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進行審核,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教育部門執行。

6、學費標準的調整,由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按照第五條規定的程序,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物價上漲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長水平,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7、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酌情減免收取學費,具體減免辦法,由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8、學費收費按學期進行,不得跨學期預收。

9、學費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到指定的.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

10、學費是學校經費的必要來源之一,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統籌用於辦學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學費的收支情況應按級次向教育主管部門和財政、物價部門報告,並接受社會和羣眾監督。

11、學校為學生提供的住宿收費,應嚴格加以控制,住宅費收費標準必須嚴格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學校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12、普通高中除收取學費和住宿費以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准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1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必須高度重視並加強對學校收費工作的統一領導和集中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費管理辦法,規範審批程序,制定學生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等確定學費標準的依據文件,定期向社會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14、教育收費管理由各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各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學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收費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和制度,對巧立名目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

對擠佔挪用學費收入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對亂收費屢禁不止、屢查屢犯,情節嚴重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學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1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備案。

16、本辦法由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負責解釋。

17、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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