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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協議

物業服務協議

物業服務協議1

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物業服務協議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負責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小區內的污水鑄鐵井蓋井圈免費換成承載_________噸的水泥井蓋井圈,換成後的鑄鐵井蓋井圈歸乙方所有,水泥井蓋、井圈歸甲方所有。乙方負責更換過程中所產生的垃圾清運。

二、質量要求:更換後的井蓋和地面基本平行,四周水泥抹面維護。兩年內若有壓壞井蓋,乙方負責免費更換。

三、甲方負責給乙方出據有關證明,以便乙方將鑄鐵井蓋合法售出,所售款項用於折抵乙方水泥井圈井蓋費用和更換費用。

四、更換期間內如有鑄鐵井蓋丟失,甲方負責出資購買水泥井蓋井圈,乙方負責更換,更換後的鑄鐵井圈歸乙方所有。

五、更換期間出現的一些居民人為因素阻撓,由甲方負責協調。

六、施工期間出現的質量問題及人為損壞、丟失,由乙方負責。施工期間出現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全部責任,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七、開、竣工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單方若有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協議簽字後生效,本協議至乙方更換井圈井蓋工作完畢,經甲方驗收合格後自動終止。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物業服務協議2

本協議當事人:

甲 方:

甲方電話:

乙 方:深圳市萬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乙方電話: XXXXXXX

本物業名稱:萬科四季花城

甲方所購房屋銷售(預售)合同編號:

甲方所購房屋基本情況:

類 型 :

座落位置 :

建築面積 : 平方米。

根據國家《物業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政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達成如下協議。本協議適用於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本物業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止的物業管理。

下列詞語在本協議中所賦予的定義是:

專有部分——指甲方在本物業中依法取得獨立使用並具有排他性的獨立空間或區域,包括上述空間或區域內專用的計量設施和管線接駁端以內的相關設施設備。

共用部位——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等)、抗震結構部位、户外牆面、門廳、樓梯間、公共通道、共用設備和共用設施使用的房屋等。

共用設備——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共用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共用智能化設備、其它機電設備等。

共用設施——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公共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設施等。

房屋交付使用——指甲方收到開發商交付使用書面通知並辦理完結開發商指定的相應手續;甲方收到交付使用書面通知後在限定期限內不辦理相應手續的,視為房屋已交付使用。

第一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2.監督乙方的物業管理服務行為,就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向乙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3.遵守本物業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業主臨時公約。

4.依據本協議在房屋交付使用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資金,按照政府相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5.裝飾裝修房屋時,應事先書面告知乙方,遵守政府房屋裝飾裝修的相關規定,與乙方簽訂《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書》並嚴格遵守。

6.不得佔用、損壞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事先通知乙方並經其同意後確定使用範圍和時限,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7.對承租人、使用人及訪客等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業主臨時公約等造成的損失、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8.做好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防範工作,對專有部分用電、用氣、用水等安全負責。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物業的給排水、通風、採光、維修、通行、衞生、環保等方面的相鄰關係,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物業服務協議3

甲方: 營業執照號:

乙方:XX物業( )有限公司 管理處

甲方□租用/□購買本管理服務區域□商鋪/□寫字樓/□商場 號,從事 經營,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甲乙雙方構成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係。為維護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保持乙方所管理服務的區域內正常的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正常開展,同時為甲方營造正常的經營環境,確保甲、乙雙方及乙方管理服務區域內其他顧客的合法權益,根據 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的其他政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經雙方友好協商,制訂本管理協議書: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1、甲方有義務證實具備合法經營的證明,從事與其相適應的經營範圍,乙方備份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2、甲方有權合法使用其租用或購買的物業,合理使用商户內各類設施,並確保設施完好無損。正常的營業時間為早上 至晚上 。

3、甲方有權使用本管理服務區域內的公共設備、設施。

4、甲方有義務監督乙方的管理服務工作,有權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意見或建議。有義務協助配合本管理服務區域的治安防範工作,及時舉報不法行為,維護正常經營秩序。甲方如需裝修,須遵守政府部門及本管理處裝修管理規定,事先辦好裝修手續,未經允許請勿擅自改變房屋外貌及內部水、電等設施。

5、甲方有義務按規定及時交納各項管理服務費及其它費用。

6、甲方應按消防規定配備滅火器材,並加強防火措施,未經乙方同意,請勿私自接駁臨時電源。在未發生火警火災的情況下,請勿擅自動用消防設備。

7、甲方如在租用期內將商鋪轉租他方時,須到管理處辦理轉籤協議的登記手續。

8、甲方應維護本管理服務區域範圍內環境衞生及園林綠化,保持門前衞生清潔,生活垃圾應放在指定的垃圾桶內。

9、甲方承諾並遵守政府有關法規規章及本管理服務區域所禁止的下列行為:

門前擺賣、佔道經營或堆放物品。

從事有油煙污染、噪音污染的行業,或使用大功率的喇叭,製造噪音擾民。

聚眾吵架、鬥毆,或從事、販毒、吸毒、色情等活動。

飼養寵物。

在室內存放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危險品。

公共場所擺設神位及燃燒香燭。

未經乙方同意,移動、挪用公共設備、設施從事經營活動。

其他禁止的行為。

10、甲方所經營的物業場所如屬甲方購買的,在將本物業提供予第三方使用時,甲方應將第三方情況及時知會乙方,並由第三方與乙方另行簽訂商户管理服務協議。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1、乙方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管理服務區域的物業管理合同,就本管理服務區域範圍實施一體化的物業管理服務。

2、乙方管理人員有責任履行管理責任,組織、協助有關政府部門就甲方承租範圍內的衞生、消防、治安等方面進行檢查與落實。

3、乙方有義務接受甲方對承租範圍內同甲方有關的各項管理服務工作的監督、意見或建議,提供優質服務。

4、乙方有責任向甲方收取管理服務費及其它費用。

5、乙方須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甲方承租範圍內同甲方經營有關的、屬乙方負責的各種公共設施、設備,確保這些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6、乙方須維護本管理服務區域內公共設施及公共部位的清潔衞生,並作好綠化養護工作。

7、因緊急情況等需要,經事先通告甲方後,乙方可暫停甲方的水、電等供應,完成後應儘快恢復。

源 自物業論文

物業轄區商户管理服務協議書提要:甲方應按消防規定配備滅火器材,並加強防火措施,未經乙方同意,請勿私自接駁臨時電源。在未發生火警火災的情況下

源 自物業論文

8、乙方有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管理服務區域管理規定,制止甲方的違章行為,消除消防、治安等隱患,甲方應在限定時間內進行整改。

9、當本管理服務區域公共秩序因甲方人員或業務對象等原因遭到破壞或可能導致混亂時,乙方有權制止有害行為的發生或禁止其進入,情況嚴重時將交公安機關等部門處理。

10、其他:

三、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四、管理服務費用

1、管理服務費按照人民幣 /月·米元計收,合計每月管理服務費為人民幣 元。

2、其它約定: 。

3、管理服務費及其它費用每 收取一次,每 為繳費日期,甲方必須按時交納各項費用,如未按期交納,每日按總額的5‰計收滯納金,若超過一個月未交費,將被視為違約行為,乙方有權中止管理服務直至停水、電、氣等,或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追繳。

4、合同簽訂時即開始計收管理服務費。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負責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負責人:

日期:

乙方:XX物業( )有限公司

管理處

負責人:

日期:

物業服務協議4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有效期限問題。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選聘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失效,更換物業公司必須成立業主大會,按照建設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程序,小區有20%的業主同意由當地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進行選舉,小區2/3的業主同意才能更換物業公司。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有多長?我國法律對於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訂立時是否應當確定合同期限沒有具體的要求,即可以約定期限,也可以不約定期限。但並不只是説只要約定了期限,前期物業合同就應該到合同期限屆滿時才能終止。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是出於對前期物業管理的需要由開發商選聘的,並不代表全體業主的意志,如果業主對前期物業服務不滿意,卻要等到合同期滿才能選聘新的物業公司服務,顯然剝奪了業主的自主權,損害了業主的利益。 因此《物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管理企業依照合同約定提供的物業管理。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2十一條的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2十六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本案中,K房地產公司與H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該合同的效力將一直持續到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並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時,並且效力及於小區全體業主。

何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其有效期限有多長?《物業管理條例》第25條、第26條規定,建設單位與購房者之間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對於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訂立時是否應該確定合同期限沒有具體的要求,可以約定期限,也可以不約定期限。但應該明確的一點是,並不是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了期限,就應該等該期限屆滿才能終止合同,業主大會才能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即使在約定的期限未滿前,如果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則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自行終止。

物業服務協議5

甲方(委託方):

乙方(受託方):

根據合同雙方協商決定,以政府相關的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為框架,雙方本着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委託期間的責權利關係,特制訂本合同。

第一章 委託服務的物業基本情況

名稱:**市行政服務中心—陽光大廈

地址:

建築面積:***平方米

行政服務中心地上*層、地下*層。 1至3層為行政服務窗口,4至5層為辦公區域。大廈配套設施功能有:中央空調系統,供配電系統,消防系統,給排水系統,綜合佈線系統,乘客電梯,大小會議室,技防監控系統及建行服務區等。

第二章 委託服務範圍與內容

一、大廈的公共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

二、大廈的公共環境衞生保潔。

三、大廈的公共秩序維護。

四、負責大廈的導辦、解説。

五、建立本大廈物業基礎檔案和日常運作檔案管理工作。

六、完成合同條款外的由雙方協商決定的其它有償或無償服務事項。

第三章 管理運作方式

一、雙方約定本委託合同簽訂的有效期為壹年,即自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31日。乙方對大廈每年服務費用為人民幣**萬元(大寫:***整),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結算**萬元,合同到期之日起十日內結算**萬元。

以上費用含員工工資、社會保險、工裝費用、器材費用、辦公費、福利津貼、税金和利潤。明細如下:

(一) 人員工資**萬元。

其中:保潔員8名,解説、導辦員5名,水電維修工2名,弱電系統維護工1名,秩序維護人員11名。

以上合計27人,月工資**元,全年共**萬元。

(二)其它費用**萬元

1、社會保險:**萬元32。5%=**萬元

2、福利費:**萬元2。5%=**萬元

3、保安着裝費:**人500元/人=**萬元

4、保安器材及保潔工具費:**萬元

5、物業公司利潤:**萬元4%=**萬元

6、税金:(**+**+**+**+*8+**)5。6%=**萬元

二、乙方接受甲方監督,在甲方指導下開展工作。

三、甲方負責大廈設備設施日常維修換件費用和涉及外委專業保養和維修費用的支付(外委專業保養費用包括:電梯月度保養與年檢保險、以及空調、消防、配電、技防等機組的年度計劃性保養。外委專業維修:是指物業公司服務範圍之外的需要委託外部專業公司進行維修的內容)。

第四章 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審核批覆由乙方遞交的有關大樓物業管理建議性、整改維修、約定費用結算等書面材料。

二、甲方有權利對乙方的管理質量進行隨時檢查,並要求乙方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改進,如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造成甲方經濟損失或大樓共享部位設施或設備損壞,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並在合理時間內修復,如沒有在合理時間內修復,甲方有權根據乙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在物業費用結算時扣除,如整體管理水平明顯下降,在限期整改還達不到明顯效果的,直至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三、甲方在合同生效後,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請複印與物業管理相關的檔案數據,並在雙方終止合同時乙方交還給甲方,不得交給第三方。

四、按合同約定向乙方結算物業服務費用。

五、負責大樓電、水、電信、網絡等費用以及製冷供暖材料能耗費用。

六、甲方視同需外委服務的各類經營性代辦、商務、代購、大廈外牆清潔等業務,以同質同價為前提,乙方為優先選擇方。

七、支付因甲方特殊需要由乙方進行加班加點而發生的費用。

八、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規定內所進行的管理和經營活動。

九、協調處理由乙方請求協助的物業管理過程中出現的糾紛矛盾。

十、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相關的宣傳教育和文化娛樂活動。

第五章 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從大樓管理目標定位要求出發,制訂本大廈物業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和考核制度,有效地開展各項管理服務工作。

二、負責本大廈委託合同責任內的日常管理服務應盡事務,積極做好甲方機動相關事務的配合工作。

三、有權依照相關法規、本合同範疇和大廈的有關規定,對違章違規行為進行協調和處理。

四、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指導,並接受甲方和其它使用人的合理監督。

五、對本大廈的共享設施不得擅自佔用和改變其使用功能,如在本大樓管理中需擴建、完善配套項目,須經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

六、乙方按工作需要在本大廈設置物業管理處。

七、建立大廈的物業管理檔案,並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事項。

八、有義務配合甲方對保修期內的第三方施工質量監督和現場管理。

九、積極配合甲方開展人文宣傳活動,以及各項人性化服務工作。

十、本合同終止時,須向甲方移交相關的大廈及甲方相關財產和物業管理檔案數據。

十一、不承擔對大廈工作人員和使用人的財產保管、人身保險義務。

第六章 違約責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管理目標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相應經濟補償或承擔相應責任。

二、如因乙方沒有完成合同責任或未按本合同有關規定履行職責造成管理不善甚至發生重大失誤的,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約定,在乙方服務費用中罰款,並應同時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以政府有關部門鑑定為準)。

三、甲、乙雙方如有采取不正當手段而取得管理權或致使對方失去管理權而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過錯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章 其它事項

一、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如颱風、地震等突發事件)造成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雙方應相互體諒,共同協商,及時進行妥善處理。

二、因大廈建築質量、設備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和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負責並作善後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關部門的鑑定為準。

第八章 合同更改 補充與終止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有關條款進行更改或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為準,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附件經雙方確認蓋章後,具有同等效力。

三、合同規定的管理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如須續訂,應在本合同期滿三個月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或報請行業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人蓋章: 乙方代表人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物業服務協議6

甲方(業主):

乙方:

本物業名稱:

甲方所購房屋基本情況:

類 型: 住 宅

座落位置: 小區 號樓室

建築面積: 平方米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達成如下協議,本協議適用於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本物業成立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止。

下列詞語在本協議中,所賦予的定義是:

1、專有部分---指在建築物中依法取得獨立使用並具有排他性的獨立空間或區域,包括上述空間或區域內專用的計量設施和管線接駁端以內的相關設施設備;

2、共用部位---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等)、抗震結構部位、外牆面、公共通道等;

3、共用設備---指住宅物業或單幢住宅內,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共用線路、鍋爐、暖氣線路、消防設施、共用智能化設備、其它機電設備和共用設備使用的房屋;

4、共用設施---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公共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公共設施使用的房屋等;

5、業主——包括甲方在內的本物業的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一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2、監督乙方的物業管理行為,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

3、簽訂《業主臨時公約》,並承諾遵守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業主臨時公約》等的規定和義務,對承租人、物業使用人及訪客等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業主臨時公約》等規定造成的損失、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對業主本人、家庭成員、物業使用人及訪客等在公共區域進行娛樂休閒活動的安全全權負責;

4、依據本協議及時向乙方交納物業管理費;

5、 裝飾裝修房屋時,為保證本物業的整體外觀以及長期使用壽命,必須遵守本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6、不得佔用、損壞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改變及合理使用公共建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取得本物業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並向乙方備案後實施,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必須給予經濟賠償;

7、出租自有物業時,應保證按時交清全部物業管理費,並要求承租人遵守當地政府有關出租屋管理規定;

8、轉讓自有物業時,應交清全部物業管理費,並有責任告知受讓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

9、積極做好室內安全、消防等防範工作,對室內用電、用水、用氣等專用部分設備設施的使用安全負責,給鄰里造成損失、損害的應承擔相

應法律責任;

10、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物業給排水、維修、通行、衞生等方面的相鄰關係,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11、承諾不得擅自作為辦公室、集體宿舍、商業、倉庫、加工場等其他用途,以保持本物業的功能和檔次;

12、承諾在本物業內飼養寵物、花、鳥等,應當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13、承諾教育家庭成員、物業使用人及訪客等不向窗外丟棄任何物品,不在窗台、陽台欄杆、露台外側等危險位置放置任何物品,以避免由於外力作用引起的高空墜物的可能;

14、承諾不在外牆、內牆或玻璃窗上粘貼廣告、標牌等任何有礙觀瞻之物品,以保障本物業整體外觀形象整齊;

15、瞭解並同意因業主違反物業管理制度和《業主臨時公約》等規定可能導致物業管理費用升高,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相關業主或全體業主承擔;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綠化、環境衞生、公共通道、道路等項目進行維護、服務與管理;

2、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物業實際情況,並從物業管理專業角度,制定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並通過書面、公告等方式告知甲方;

3、結合本物業實際情況,編制年度工作計劃、物業管理年度費用預算,並向全體業主公告;編制房屋、設備設施大中修方案報業主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4、建立健全本物業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5、制止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業主臨時公約》等規定的行為,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以上相關規定的行為,有權採取勸阻、制止、

在本物業內公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訴訟等方式進行處理,有權對甲方即將造成的有損於全體業主的行為予以勸告或制止;

6、可以委託專業公司或專業機構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與服務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整體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7、依據本協議向甲方收取物業管理費用;

8、每年度向全體業主公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主要物業管理服務事項,公佈物業管理費用收支帳目;

9、為保障本物業整體利益,將涉及裝飾裝修房屋的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和限制條件等的《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時書面告知甲方,甲方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的,乙方有權獨立或代表其他業主報告政府主管部門並有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為維護、修繕公用設施、設備,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對現場設置有效的防護措施,並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11、承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維護工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緊急事件或突發事件,乙方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及時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12、為便於甲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的有效運行,乙方將提供相應;

13、如乙方不再為甲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向甲方代表人移交全部物業管理用房與物業檔案資料;

第二條 物業管理內容及要求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養護、修繕和管理,整體外觀統一、完好、整潔,無違章搭建、亂建現象;

二、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修繕、養護和管理,設備運行良好,無事故隱患。

物業服務協議7

第一條 當事人

委託方

名稱: 業主大會

服務方

名稱:

物業管理資質等級證書編號:

第二條 物業管理區

物業名稱:

物業用途:

座落:

四至:

佔地面積:

總建築面積:

委託管理的物業範圍及構成細目見附件一。

第三條 服務內容

3.1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户檔案與竣工驗收材料等。

3.2 房屋建築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樓蓋、屋頂、外牆面、承重牆體、樓梯間、走廊通道。

3.3 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

3,4 共用設施和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糞池、泵房、自行車棚。

3,5 公共區域的綠化養護與管理。

3.6 公共環境衞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衞生,公共場所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收集。

3.7 維護公共秩序,包括門崗服務、物業區域內巡查。

3.8 維持物業區域內車輛行駛秩序,對車輛停放進行管理。

3.9消防管理服務,包括公共區域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

3.10 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3.11其他委託事項 。

第四條 服務質量

服務質量按以下執行:

第五條 服務費用

5.1 物業服務費由服務方按 元/平方米.月向業主(或交費義務人)按年(季、月)收取。(按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房屋建築面積包括套內建築面積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5.2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按照服務方與保險公司簽定的保險單和所交納的年保險費按照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服務方收費時,應將保險單和保險費發票公示。

第六條 服務支出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維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從專項維修資金支出。

第七條 停車費用

停車費用由服務方按下列標準向車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車位:

2.車庫車位(租用): 其中,物業管理服務費為:

車庫車位(已出售):

第八條 其他費用

服務方對業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的費用另行收取,服務方制定的對業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的收費價格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九條 委託方權利義務

9.1審定服務方制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計劃;

9.2 檢查監督服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

9.3 按照法規政策的規定決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

9.4 委託方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向服務方移交或組織移交以下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説明文件;

(4)各專業部門驗收資料;

(5)房屋和配套設施的產權歸屬資料;

(6)物業管理所必須的其它資料。

第十條 管理用房

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向服務方提供 平方米建築面積物業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位置: 。

管理用房按以下方式使用:

(1)服務方無償使用;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

委託方的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具有以下權利義務:

1在業主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代表業主大會行使基於本合同擁有的權利,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按照法規政策的規定必須由業主大會決議的除外)

2監督和協助服務方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3組織物業的交接驗收;

4督促全體業主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物業管理規章制度;

5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6如實向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第十二條 服務方權利義務

1根據委託方的授權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在本物業區域內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2有權要求委託方、業主委員會、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配合服務方的管理服務行為;

3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服務費;

4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有權根據情節輕重,採取勸阻、制止、 等措施;

5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物業的整體管理委託給第三方;

6每年度向委託方報告物業管理服務實施情況;

7本合同終止時,應移交物業管理權,撤出本物業,協助委託方作好物業服務的交接和善後工作,移交或配合委託方移交管理用房和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專項維修資金及帳目。

第十三條 合同期限

委託管理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四條 合同解除

本合同期滿,委託方決定不委託服務方的,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服務方;服務方決定不再接受委託的,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委託方。

本合同期滿,委託方沒有將續聘或解聘服務方的意見通知服務方,且沒有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服務方繼續管理的,視為此合同自動延續。

本合同終止後,在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接管本物業項目之前,服務方應當應委託方的要求暫時(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繼續為委託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委託方業主(或交費義務人)也應繼續交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因委託方違約導致服務方不能提供約定服務的,服務方有權要求委託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且嚴重違約的,服務方有權解除合同。造成服務方經濟損失的,委託方應給予服務方經濟賠償。

服務方未能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委託方有權要求服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嚴重違約的,委託方經業主大會持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權的業主通過後有權解除合同。造成委託方經濟損失的,服務方應給予委託方經濟賠償。

服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委託方有權要求服務方清退;造成委託方經濟損失的,服務方應給予委託方經濟賠償。

業主逾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服務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繳費用萬分之 加收違約金。

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由於解除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服務方在合同終止後,不移交物業管理權,不撤出本物業和移交管理用房及有關檔案資料等,每逾期一日應向委託方支付委託期限內平均物業管理年度費用_________‰的違約金,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的,服務方可以直接按照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十七條 其他

雙方約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根據委託方委託管理事項,辦理接管驗收手續。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_________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 起生效。

委託方簽章 服務方簽章

代表人:(業主委員會)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業服務協議8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聯繫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資質等級:

證書編號:

地 址: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 (物業名稱)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區/縣________鄉/鎮 路_______弄_______號

四至範圍(規劃平面圖):

總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平方米。

物業構成見附件一,物業規劃平面圖見附件二。

第二條 乙方為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下列物業管理服務事項。

(一)物業共用部位的維護

(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

(三)公共綠化養護服務

(四)物業公共區域的清潔衞生服務

(五)公共秩序的維護服務

(六)物業使用禁止性行為的管理

(七)物業其他公共事務的管理服務

(八)業主委託的其他物業管理服務事項。

第三條 物業專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損壞時,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向乙方報修,也可以自行維修。經報修由乙方維修的,維修費用由業主、物業使用人承擔。

第四條 甲方按規定向乙方提供位於 路 號 室(建築面積 平方米)的房屋作為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間供乙方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五條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標準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物業共用部位的維護、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詳見附件三

(二)公共綠化養護服務,詳見附件四

(三)物業公共區域的清潔衞生服務,詳見附件五

(四)公共秩序的維護服務,詳見附件六

(五)物業使用禁止性行為的管理,詳見附件七

(六)物業其他公共事務的管理服務,詳見附件八

第六條 甲方將物業交付業主前,應會同乙方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並按規定向乙方移交物業管理所必需的相關資料。

甲、乙雙方辦理物業查驗、移交手續,對查驗、移交中發現的問題及相應解決辦法應採用書面方式予以確認。具體內容詳見附件九。

第七條 乙方根據下述約定,按建築面積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

(一)住 宅:

高層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多層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別墅________元/月平方米 物業:________元/月平方米

(二)辦公樓:______ 元/月平方米

(三)商業用房:________元/月平方米

上述物業服務收費分項標準(元/月平方米)如下:

一、住宅物業

1、綜合管理服務費: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保養、維修費用:

3、公共區域的清潔衞生服務費用:

4、公共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公共區域秩序維護服務費用:

二、非住宅物業

1、綜合管理服務費: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保養、維修費用:

3、公共區域的清潔衞生服務費用:

4、公共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公共區域秩序維護服務費用:

第八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的當月至物業出售並交付物業買受人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甲方承擔自物業交付物業買受人之日的次月起至本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甲方和物業買受人按照物業出售合同的約定承擔。物業出售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甲方承擔。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業以及甲方未交付給業主的物業,由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標準向乙方交納物業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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