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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學生早戀處罰的價值混亂

對學生早戀處罰的價值混亂

               中國青年報     2002-10-10     馬少華 

對學生早戀處罰的價值混亂

 

     教師私看或公開學生日記的事,不止這一起了,理由差不多都是為了防止(或懲罰)學生“早戀”。許多人認為這是方式方法上出了問題,我則認為這是教師的價值觀方面出了問題。價值觀問題的實質是:一些教師在不同的價值之間,不知道什麼才是最重要的。把所謂的“早戀”問題看得比什麼都嚴重,比學生的尊嚴、權利都嚴重,就是價值觀的混亂。 

     不允許學生早戀,往往是學校管理的一個方面,列於校規。教師作為一個教育者,也是學校管理規定的執行者,但是他們最本質的使命應該是教育者。這意味着他們應當把教育的價值看得高於其他價值,意味着當某些價值發生衝突時,他們是能夠作出價值權衡的人,而不是校規個別條款的機械執行者。 

     不允許早戀這一條校規的價值,在我看來,是學生本位的,而不是學校本位的;它是為了學生利益的,而不是為了其他利益的。它是為了學生更好地接受教育的,而不是學生是否有資格接受教育的道德尺度。那位因懷疑學生早戀而公開曝光學生日記、不允許學生上課的教師,沒有認識到這一點。她誤解了校規和校規這一條的價值本質。學校管理的價值,許多都被教育者誤解着。學校管理的'價值,沒有根本的意義---它們一旦脱離了教育的價值就沒有意義。以管理的價值,犧牲教育的價值,就是價值觀的錯位。在教育的價值中,學生---他們受教育的權利、尊嚴---是最重要的價值。 

     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根本沒有認定什麼“早戀”的事實,而着眼於權利的侵犯。這是法律的正確的價值判斷。實際上,誰對誰錯,是否發生了權利侵犯,根本不基於是否存在早戀的事實,這是一些教師可能沒有注意到的。早戀問題雖然列於校規,但它的發生、影響與結果,都是私人化的,都是心理、情感問題,不具有侵犯公共利益的性質,也不是法律所調節的對象。在這一點上,制定校規者與執行校規者應當反思。 

     校規不是法律,它也不能像法律那樣執行。沒有基本價值權衡的校規,可能像沒有基本價值權衡能力的教師一樣,會比法律還要嚴苛。 

     這件事還反映出,一種過於嚴苛的“道德觀”,仍然在一些學校教師的思想觀念中存在。青少年的性萌動、性心理、對異性的好感,被他們視為醜事、壞事。“早戀”被他們打上了一種道德、人格、品質的標籤,一發生“早戀”,似乎學生這些方面都出了問題。其實它不具有這種性質。而教師和學校,既不是學生性心理的審查者,也不是學生情感關係的審查者。學生早戀之所以為校規所禁,只是因為它不利於學習,不利於學生自己。學校和教師不能用一種更不利於學生的辦法、更不利於學生的結果來處理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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