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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告知書

權利義務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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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義務告知書(一)

權利:

一、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員、鑑定人和翻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

(一)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二、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三、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四、對詢問筆錄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的,有權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五、對公安機關及其辦案民警侵犯當事人權利的行為,有申訴、控告的權利。

義務:

一、 違法嫌疑人員對辦案人員的詢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

二、 受害人、證人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三、 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逐頁簽名或捺指印。

  權利義務告知書(二)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企業、個體工商户登記和實施廣告登記、市場登記行為及其他許可、確認行為時,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其權利的正確行使,並自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監督。當事人有義務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如實申報材料。

一、當事人的主要權利:

(一)選擇權:有權自主選擇申辦企業(市場)的類型、營業場所、字號名稱、經營(業務)範圍等事項,決定投資方向、出資方式、出資比例、組織機構和分支機構的'設置、設立等內容。

(二)知情權:有權瞭解辦證照的程序、條件、時限和收費標準,在法定期限內詢問辦照結果,有權瞭解行政審批項目的法律、法規依據。

(三)查閲權:對經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公司)、個體商户的登記檔案,有權進行查閲和按規定複製相應的信息資料,交納有關費用。

(四)救濟權: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企業(公司)、個體登記和廣告登記、市場登記等行政許可、確認行為和不作為不服的,有權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申訴控告權:對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企業(公司)、個體登記、市場登記等行政許可、確認行為,認為確有錯誤的,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訴;發現執法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監察部門舉報。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

(一)依法從事經營活動,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二)依法如實申報材料,並保證提交文件、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在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和承諾的期限內,依法辦理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不得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隱匿財產逃避債務;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公司)登記。

(五)亮證、亮照經營,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倒賣營業執照;不得無證照經營,不得擅自改變核准的登記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六)在法定期限內辦理變更、註銷登記手續;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參加年檢。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執法人員的紀律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當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一)違反程序、濫用職權、侵犯當事人合法權利的。

(二)接受當事人禮品、禮金(含有價證券)、宴請、娛樂、旅遊活動的;

(三)在辦理證照過程中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頂着不辦、拖着不辦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對當事人故意刁難和吃拿卡要的。

(五)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

(六)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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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權利義務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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