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交際禮儀文書 >書信 >

離婚判決書

離婚判決書

  ××省××縣人民法院

離婚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

原告鄒××,女,19xx年3月26日出生,漢族,農民,××縣人,住××縣××鄉上xxx。居民身份證號碼360731xxxxxxxxxxx。

委託代理人曾××、金××,××雩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男,19xx年7月23日出生,漢族,農民,××縣人,住××縣××鄉楊屋村龍下組。居民身份證號碼:36xxxxxxxxxxxx。

原告鄒××與被告陳××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鄒××及其委託代理人曾興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公告期滿後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鄒××訴稱:20xx年3月下旬,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談婚;幾天後,於3月28日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後原告與被告一同前往福建打工,但共同生活不到兩個月,原告即因雙方性格不合,在懷孕的情況下回到××,於農歷20xx年11月25日生育女孩陳錦麗。被告自原告回家後,至今未再與原告聯繫過。原告認為,原、被告婚前相識時間短、缺乏瞭解,沒有感情基礎,婚後共同生活時間不長,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遂於20xx年2月5日訴來本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離婚;二、婚生女孩陳錦麗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一半撫養費;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陳××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鄒××與被告陳××於20xx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談婚,同年3月28日經××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後原告於20xx年12月25日(農曆11月25日)生育了女孩陳錦麗。被告與原告結婚後,一同外出打工,但原告回家後,被告即未再與原告聯繫、也未與其親屬聯繫過,原告及其親屬亦不知其聯繫方式。

另查明,原、被告婚後未添置夫妻共同財產,也無債權債務。其婚生女孩陳錦麗一直在被告母親家生活。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陳錦麗出生醫學證明和被告之兄陳宏森、被告之父陳開善、原告孃家鄰居餘二娣的證詞為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相識當月即結婚,感情基礎差。原、被告婚後,因性格不合,分別在外打工,兩人相處時間極少,未建立夫妻感情。在原告不知被告聯繫方法的情況下,被告從未聯繫原告及其本人親屬,造成其父、兄、妻子等親屬均不知其音訊,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對於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女孩陳錦麗,系尚不足二週歲的嬰兒,從有利於其成長考慮,陳錦麗應隨原告生活為宜。因此,對於原告要求撫養陳錦麗,被告承擔一半撫養費之請求,本院也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36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予原告鄒××與被告陳××離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孩陳錦麗由原告鄒××撫養,撫養費由被告承擔二分之一(按農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本案受理費50元、實支費650元,合計人民幣700元,由原告鄒××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二份,上訴於××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審 判 員  易××

  審 判 員  陳 ×

  二Oxx年五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 ×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jiaojiliyi/shuxin/rkkn8nq.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