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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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被申請人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申請目的.
請求你院對被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向你院提交了 民事判決,可以認定被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在申請人請求你院對本案進行強制執行過程中,被申請人向你院提交了某年某月的資產負債表,該資產負債表顯示其全部資產僅為某元。在被申請人股東於某年某月製作的“某有限公司清算報告”顯示:公司部分小額債務已無法清償。因此應當可以認定被申請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請求你院對被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
此致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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